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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勳應回歸正軌
2013/12/15 11:14:07瀏覽1264|回應0|推薦0

前記:民國97930日聯合報報導有關陳前總統「勳章大放送」乙事,總統府已無庫存「景星勳章」,必須加緊趕製,以應未來的需要,並且對陳前總統以勳章作人情,提出批評。版主對勳章曾作深入研究,也作過統計分析,因此投稿聯合報,經編輯電話聯絡後,要求用真實姓名與身分,經本人同意後,刊登於次日的「民意論壇」;惟作若干修正,茲將修正各點列述於下,並附投稿原文。

一、本人標題為:「頒勳應回歸正軌」;聯合報標題為「扁濫贈勳 榮典貶值」,有一點「聳動」味道。

二、本人提到「林榮三」也得過「二等景星勳章」,聯合報予以刪去,或許報業競爭的關係,因為林榮三是自由時報的老闆。

三、本人提到:頒勳是總統的特權,但仍須依法行使,依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等語,或因版面關係,予以刪除,以致於後來冒出「稽勳委員會」,用心的讀者也許會發現無法銜接。

四、本人對意識型態,一直保持中立立場,所以文中絕不稱「阿扁」,仍尊稱為「陳前總統」;對於蔣介石,亦不直呼其名,仍習慣稱之為「先總統蔣公」。內容也沒有針砭之意,完全就事論事,而且對於不確定的事,也語多保留。

五、以上所述,請各位網友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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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頒勳應回歸正軌

  日前,貴報報導:陳前總統任內頒贈勳章次數繁多,以景星勳章為例,最近5年頒贈高達99枚,創下中華民國開國以來的紀錄,比李前總統頒授多出兩倍。
  筆者在職期間,曾對勳章作過研究,也統計過開國以來政府頒贈勳章的數量。陳前總統任內頒贈勳章總數,不敢說創下中華民國開國以來的紀錄,但確實超過政府遷台以來到李前總統卸任為止的總和。

  三十多年前,記得資深同仁提及,有人曾向先總統蔣公建議,頒予某人勳章,蔣公斥責說:「都退到台灣來了,還頒什麼勳章!」所以在蔣公逝世前,除外交禮儀需要,頒勳給駐外人員及國外人士外,幾乎不曾頒發過勳章。經國先生擔任總統期間,稍事放寬,但也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的人,才頒予低等階的景星勳章,例如:十大建設有功人士。李前總統任內對勳章的頒發,又再次放寬,特別是企業界的領袖人物,包括:王永慶、蔡萬霖、王永在、林挺生、林榮三……等,也在頒贈之列,且都頒予「二等景星勳章」;至於政府官員的贈勳,李前總統也僅頒給擔任重要職位的政務官。
  誠如貴報所述,陳前總統真是「勳章大放送」,民進黨的政務官幾乎人人有獎,即以獲得「二等景星勳章」的前新聞局局長葉國興為例,讀者能否聯想到他對國家社會的卓著貢獻,或許見仁見智,筆者無以置喙。再以貴報所載,綠營金主陳慶男獲頒「三等景星勳章」,李前總統也曾以同等勳章頒給台大教授連文彬先生、慕光盲人重建中心創辦人陳五福醫師,相較之下,不知大家觀感如何?除了頒勳之外,陳前總統對於「褒揚」,也經常當作人情使用,所以有人戲稱憲法賦予總統的褒揚,形同文字較多的輓詞。
  憲法第42條規定:「總統依法授與榮典。」雖然頒勳是總統的特權,但仍須依法行使。依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授予公務人員或非公務人員勳章,除由總統特授或特交稽勳委員會逕行審核者外,應由呈請機關詳細填具勳績事實表四份加具考語,蓋用印章,連同有關勳績之證明文件,遞轉初審機關審核,或由初審機關逕依上述手續辦理。」揆諸立法旨意,贈勳應由主管機關審查層報為原則,總統特授為例外,陳前總統卻把特頒當成常態。
  為了政府的「災後重建」,馬總統應當把授與榮典回歸正軌,所有贈勳及褒揚都應循正常管道,除非時間急迫或主管機關疏漏,不然應由呈請機關初審通過後,再陳報總統府審核。目前總統府雖已廢除「稽勳委員會」,但似可成立「審查小組」嚴加把關;否則浮濫核發,不僅稀釋榮典的價值,也傷害了國家的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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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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