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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0:01:52瀏覽27389|回應1|推薦1 | |
數字在公文中的運用 一、「十」以下的數字,使用阿拉伯數字,並沒有提高電腦操作便利,也沒有斷行顧慮;所以,前述:「一年」、「一份」(乙份)、「附件一」,實在沒有寫成「1年」、「1份」、「附件1」的充分必要。 二、較大字數採用「三位一撇」方式,如:639442789元,可寫成639,442,789元或6億3,944萬2,789元,但後者若寫成6億3944萬2789元,一樣容易閱讀。 三、88水災、921地震、228事件等,如解釋為「描述性用語」而寫成「八八水災」、「九二一地震」、「二二八事件」等,亦應可行才是。 四、遇有契約、領據、借據、證書及其他有價證券的時間及金額,如使用大寫,應視為符合「慎重」的要求;尤其手寫時,為防變造,仍以避免使用阿拉伯數字為宜。 五、其他在好用、易讀、有效率、不虞變造且符合電腦屬性等條件下,採取阿拉伯數字、國字數字或大寫,應隨狀況而有不同的寫法。 本部落格有不少應試網友,如何將阿拉伯數字寫入格子內?也有不少困惑。按中文字為一個全型,阿拉伯數字為一個半型,既然一格寫一個中文字,遇有半型的阿拉伯數字時,當然一格寫入兩個阿拉伯數字;但只有一個阿拉伯數字時,不妨寫在格子的左側,右側則予以留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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