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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在公文中的運用
2013/12/10 20:01:52瀏覽27389|回應1|推薦1

數字在公文中的運用
  自從電腦取代紙筆之後,許多人對數字的使用,產生不少困惑。有鑑於此,行政院於民國93917日以院臺秘字第0930089122號函,訂定「數字使用原則」,配合橫式公文,於9411日起實施。
  無論國字數字或阿拉伯數字,筆劃都很簡單,極容易遭致變造及竄改。因此,以前的《文書處理手冊》在「擬稿應注意事項」特別規定:「文稿內遇有重要性之數字,宜用大寫。」即使「一份」、「一案」,也都習慣寫成「乙份」、「乙案」。
  民國94年以後,「重要性數字宜用大寫」的規定,即自《文書處理手冊》刪除;揆其用意,電腦列印出來的文件,竄改不易,在講求效率之下,阿拉伯數字比國字好用,國字又比大寫易讀;惟何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何時使用國字數字?行政院提供「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註),讓各機關有規範可循。
  對於國字數字或阿拉伯數字的使用,本人授課時,常有人提出「如何簡單分辨?」答以:「可以數的,用阿拉伯數字半型;不可以數的,用國字全型。」但仍有部分個案,讓本人無法正確回答,例如:「一年365天」的「一年」,可否使用「1年」?「附件一」、「附件二」,真的要寫成「附件1」、「附件2」嗎?有關契約、領據、證書及有價證券等文件所登載的時間及金額,不能採用大寫嗎?
  行政院所訂的「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既言「原則」,當然具有「因事制宜」的彈性空間。例如:

一、「十」以下的數字,使用阿拉伯數字,並沒有提高電腦操作便利,也沒有斷行顧慮;所以,前述:「一年」、「一份」(乙份)、「附件一」,實在沒有寫成「1年」、「1份」、「附件1」的充分必要。

二、較大字數採用「三位一撇」方式,如:639442789元,可寫成639,442,789元或63,9442,789元,但後者若寫成639442789元,一樣容易閱讀。

三、88水災、921地震、228事件等,如解釋為「描述性用語」而寫成「八八水災」、「九二一地震」、「二二八事件」等,亦應可行才是。

四、遇有契約、領據、借據、證書及其他有價證券的時間及金額,如使用大寫,應視為符合「慎重」的要求;尤其手寫時,為防變造,仍以避免使用阿拉伯數字為宜。

五、其他在好用、易讀、有效率、不虞變造且符合電腦屬性等條件下,採取阿拉伯數字、國字數字或大寫,應隨狀況而有不同的寫法。

  本部落格有不少應試網友,如何將阿拉伯數字寫入格子內?也有不少困惑。按中文字為一個全型,阿拉伯數字為一個半型,既然一格寫一個中文字,遇有半型的阿拉伯數字時,當然一格寫入兩個阿拉伯數字;但只有一個阿拉伯數字時,不妨寫在格子的左側,右側則予以留白。

註:參考:http://www.ey.gov.tw/ct.asp?xItem=22271&ctNode=271&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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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85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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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14:07
老師請問獎懲令的嘉獎一次、嘉獎二次,是該寫國字還是數字?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8-11-08 19:31 回覆:
民國94年,行政院公布「數字使用原則」著眼於電腦作業屬性,阿拉伯數字較國字易寫(打)、易懂,尤其十位數以上的數目字,在一行末端時,電腦不會將阿拉伯數字切斷,經常將完全的數目字挪到下一行。至於所提:「嘉獎一次、嘉獎二次」的「一、二」為十位數以下,沒有切斷問題,既言「數字使用原則」,若在獎懲令用「嘉獎一次、嘉獎二次」,本人認為:無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