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函專發 已有數位網友提問,當行政院致函地方政府時,在「正本:」之後,寫「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而「受文者:」之後,何以只能寫其中一個地方政府,如「台北市政府」呢? 實務上,上述情況稱之為「通函專發」,也就是有兩個以上的受文對象時,「正本:」之後,必須將所有對象列出;惟有「明確總稱概括」時,則可用「通稱」表示,例如:「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即表示縣內各公所,無須將所有公所一一列出。只是「受文者:」之後,不能仍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而是要以一件公文、一個公所的全銜,逐一列出。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第2項第10款規定:「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在「正本(副本):」之後,將所有的受文機關列出,讓甲機關知道乙機關;乙機關知道丙機關;丙機關知道丁機關……等;都有同一件公文,旨在避免機關與機關之間相互行文。 或問:「通函」與「同稿併敘」有何不同?按「通函」屬於一文一稿,只是受文對象很多,而且使用同一個文號。「同稿併敘」屬於一文多稿,因內容大同小異,擬稿可放入同一稿內,只將不同文字併列,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發文時,則須分別繕打,並且一個對象一個文號(以最後一碼加以區分)。 通函的公文型式,是應試公文的常態,如:102年司法特考(四等)、外交特考(三等)、101年地方特考(四等)……等均是,都須採用「通函專發」,才算正確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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