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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來吧!以鞭還鞭」的回應
2007/03/21 18:27:06瀏覽917|回應14|推薦25

寫在前面
這篇文章,還是老調重談。但是,這是給所有看過「來吧!以鞭還鞭」的朋友的回應,一點非常個人的想法。個人認為贊成與反對,只是鋸箭法,並不能看清問題所在。

正文
關於性侵害之後的大眾反應,站在「支持鞭刑」的人數,絕對大於「反對鞭刑」。

現在來做個假設。
在這股民氣可用的狀態持續下去,人權團體的呼聲被壓倒過去,不在乎美國參眾兩院對於台灣人權問題的譴責,法務部從善如流遞交法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審議「性侵害鞭刑懲罰條款」勢如破竹地通過,電視新聞上播放著台灣司法史上第一個遭到鞭刑的「性侵害之狼」。
犯人摀著皮開肉綻的屁股唉爸叫母地喊著:「我下次不敢了!我下次再也不敢了!」
行刑的劊子手,拿著水銀藤條罵著:「棍!還有下次啊!喵地!你還敢有下次!」

是不是就此解決了台灣「性侵害猖獗」的問題呢?
「贊成鞭刑」,是不是不負責任的態度呢!

有沒有人敢保證實施鞭刑以後,台灣的性侵之狼會奔相走告:「上次那個誰誰誰被打到屁股開花,半年都不能走路!」
有沒有敢說夜歸婦女遇到性侵之狼,只要對他說:「不要過來喔!我警告你,抓到會被打屁股喔!」
有沒有人敢保證針對「性侵之狼」執行鞭刑以後,台灣的性侵害犯罪率就能從現在的每天108人次降低到每天只有一個人次?

或許,有人會說:「不然,用宮刑也可以!」
是啊!這次的捷運雙狼已經很明白地使用慘痛的教訓告訴我們:真正的病態罪犯,不需要依靠性器官犯罪!
有沒有人想過,如果是女性對男性的侵害,儘管是少數,但是這要怎麼處理?
要是同性對同性之間的性侵,就不算是性侵害嗎?
針對性別設定法案條例的時代已經過去了,講點實際的吧!
還是要回歸「打屁股」的方法比較實際?那還是回到問題的原點,打屁股之後呢?放狼出來繼續犯案?

採用美國的「梅根法案」,昭告社區裡的住民,這裡來個性侵前科,應該也好,但是,人權問題呢?要是有冤獄呢?根據台灣司法史上的經驗,性侵害的冤獄案件還是存在的喔?
掛個電子手環聽起來很好,但是,有這麼多警力可以監控嗎?要是像民眾投書說的:「委託民間保全業者監控。」那麼,這除了牽涉到國家法律執行權力的根本問題,要不要考慮,萬一保全業者也有其他的操守問題存在呢?

或許,有人一定會說:「不試試看怎麼知道!」

更有人應該會不耐煩的說:「說了等於沒說,還不是跟前幾天的說法沒啥兩樣。」

我想,看待問題,如果可以用簡單的二分法,贊成與不贊成來解決一個很複雜的社會問題那是最好,但是不得不考慮你現在活在一個講究民主、人權和法治的自由國家,是否還有許多必須考量週延的問題。

正因為台灣目前還是民主國家,在形式上還講法治,人民還希望保有人權和自由,對於社會問題的意見,不能只採取:是與非的二分法

特別是最近一個月內的台灣,大案接連不斷,警察為了急著破案,都能抓個中度智障的良民抵帳,而法務部和檢查官的說法都堅持「沒有程序問題」,警方儘管認為「證據薄弱」,但是,基於長官壓力和社會輿論的壓力,加上媒體報導的壓力,採取的做法是:「人先抓了再說!」
警察經過20次指認,都能認錯人,還堅持不改證詞,那麼,會不會哪天有個令人髮指的滔天大案發生,迫於長官、媒體加上社會輿論的壓力,英勇的警察伯伯再次「執行程序正義」,但由於嫌犯的辯護證據薄弱,因此就被「鞭刑」還是「宮刑」?

起碼,我們可以發現,抓人和破案的速度,現在是越來越快了,但是,在講究證據和法律的作法和態度上,是越來越劣質了。

如果你對於台灣的司法系統很有信心,如果你也覺得台灣的立法委員腦袋十分清楚,如果你不清楚台灣最近的警察幹過哪些好事。對於「贊成鞭刑」這件事,我真的沒話說。

既然,司法未必能保障民眾的清白、立法委員只知道要討好民眾、警察只能看媒體報導辦案,善良百姓不應該只是擔心「性侵之狼」的問題,反而更要擔心,千萬每天出門運氣不要好到正在案發現場打電話,要不然,灌水銀的藤條打下去,發現打錯人以後,經過漫長的司法程序,國家終於決定賠償你,而你領到這筆錢,連負擔打屁股的醫藥費都不夠,外加被冤枉的這幾年根本沒人敢聘僱,你覺得應該怎麼辦呢?

目前美國採取的方式,只是消極的關個40年不得假釋的「潔西卡法案」,是不是台灣也應該考慮採用這個方法?而不單純是對於「鞭刑」投下贊成或反對?

鞭刑,很容易啊!問題是:誰會怕?誰又應該怕?打完了以後,問題就能徹底解決嗎?
台灣的政客,可以針對民眾的態度投其所好,更可以不加思考亂講話,但是,台灣的人民總該擁有不要作繭自縛的基本權力吧?如果,光是打屁股就能消滅所有性侵之狼的話,我可以投兩票也無所謂,甚至是來個「宮刑」也好。
但是,最好就不要遇到太監或是不舉之人甚至是女性,來犯下幾個令人髮指的性侵害案件!

新加坡不是因為政府買了很多水銀藤條,才會讓國民守法。而是因為人民有基本的法治素養,所以,水銀藤條擺在那邊,才會有人害怕。像台灣,整天都在玩法,誰在乎你鞭刑不鞭刑啊?
把鞭刑當成治安萬靈丹的思維,只是「尾巴搖狗」,真正要犯罪的人,就算鞭到屁股都爛了,照樣作案給你看,鞭刑?有用嗎?

真是太瞧不起台灣的罪犯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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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鞭刑..不如黥面
2007/03/25 09:54

個人認為...與其鞭刑...不如黥面

把身份證字號與姓名刺在額頭上

(最好連手機號碼與e-mail一併)

這樣可保護婦女同胞

也可讓執法單位輕鬆管理

何樂而不為咧


好宅豬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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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依碰
2007/03/24 09:38

是啊!

差不多是這個意思,所以,我才說,用打的,不是不能治本,而是連標都治不了.

真是後生可畏!


好宅豬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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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晴川
2007/03/24 09:37

你說的也未嘗不可能.

只是,多幾個人來思考這樣的問題,也許,我們會看到大家反對鞭刑,贊成美國使用的"潔西卡法案",關到死為止,至少,沒有人權爭議,更不用讓大家擔心害怕,萬一發生冤獄,還有挽救的機會.

因為,沒有人想過,當鞭刑打解決不了問題的時候,除了死刑以外,恐怕也無路可走了.

我認為民眾對於警察和司法,真的太有信心了,對於這個國家,真的充滿了無窮無盡的希望.唉!


依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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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各例
2007/03/23 19:44
就像小時候的我們,被老師打手心或是做體罰的時候,好像也不會改過自己的惡習衣樣的意思吧......

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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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2007/03/23 12:13
當然我也不是專業人士,僅能提出個人疑慮...以供專家學者思考。
你和我各站在不同的定點, 假設愛一直是不變的狀態。 但是 ,我們所看到的愛, 卻因為彼此角度的不同, 與移動的速度,認知而有所差距-----愛的相對論

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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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的做法..
2007/03/23 11:57

很多懶惰的父母遇到孩子使壞,最快、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打他一頓、罵他一頓,既可以發洩自己的怒氣,還可以懲罰到做錯事的小孩不是?然後呢?問題沒有解決,父母只是做出讓孩子無法抵抗的暴力,讓他害怕,暫時當他還記得這樣做會被打,也許會思考一下下,如果他被打習慣了,難道不會成為一種制約嗎?

被打後→情緒要發洩→使壞→罪惡感→被發現、被懲罰→要發洩情緒→使壞→罪惡感→被發現、被懲罰....沒完沒了了...簡直就是縮小版無間道。


你和我各站在不同的定點, 假設愛一直是不變的狀態。 但是 ,我們所看到的愛, 卻因為彼此角度的不同, 與移動的速度,認知而有所差距-----愛的相對論

好宅豬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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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晴川
2007/03/22 22:54

這是到目前為止,我看到比較能夠跳脫"刑罰思維",而追根究底的說法.

老實說,我不是心理專家,很難肯定您的假設,不過,這未嘗不是一個治本的出發點.

其實,我們對於這個社會事件的了解,都是很片面的,受限於這些浮面的訊息,恐怕也只能在要不要鞭刑而打轉,根本不可能解決這個永遠不能解決的治安問題.

就算真的找到治標的方法,恐怕社會輿論的壓力,會要求一個能夠立竿見影的方式,哪怕事只能治標的方法也好,甚至連標也無法治的方法也會拿來急就章.或許,你可以從目前看到的回應,發現到這個現象.

我很同意你提出來的看法,這也是我很期待能夠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


晴川~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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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可能找出治本的方法?
2007/03/22 22:26

跟據許多幼年受到家暴影響的成年人,多少在情緒失控的時候,會很直接地對於他無法解決的問題施與暴力。

我猜測,會一再發生性侵害的加害者,會不會這些加害者在成長的過程中曾經也是被害者?是不是除了受侵害的被害者,這些性犯罪者也需要做深度的心理治療?總覺得以暴制暴,只會更加深這些心理本來就有問題的性犯罪者的心靈囚牢,犯罪者本身若無法走出自己的心靈囚牢,還是會一再重覆同樣的行為吧?


你和我各站在不同的定點, 假設愛一直是不變的狀態。 但是 ,我們所看到的愛, 卻因為彼此角度的不同, 與移動的速度,認知而有所差距-----愛的相對論

好宅豬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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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狂龍
2007/03/22 09:08

依照您的說法,我想請教:

廢除死刑是不對的,那麼,什麼才是對的?

既然傷害別人一輩子的事,等於殺死對方,那麼,鞭刑和死刑,一樣是傷害,一樣是一輩子,一樣是殺死對方,這些事情有什麼分別?

到底,殺人者為何要償命?

還望賜教!


nothinge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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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死刑
2007/03/22 08:43

其實現代人廢除死刑

那是不對的

像這種

傷害別人一輩子的事

等同於殺死對方

這樣

就算是一種預謀殺人

那殺人者

該不該償命

神豬大

想想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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