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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1 10:21:57瀏覽1482|回應3|推薦16 | |
昨天看到新聞報導,台中縣林姓男子去年對媳婦讀小六的妹妹伸鹹豬手前後時間約五分鐘,檢察官依加重猥褻罪起訴,但一、二審法官都認定並無強暴、脅迫等情形,判決林姓男子無罪。 也難怪民間發起的「白玫瑰運動」可以輕鬆號召網民舉行萬人集會,如今要在全台各地發起連署推動「台灣版梅根法案」,應該可以很容易吸引民眾響應。 目前民間發起的「白玫瑰運動」要推動的「台灣版梅根法案」,就是希望透過連署要求內政部、法務部及立法院修法採用台版梅根法案,公開性侵犯個資外,還要求增訂重複犯案3次者應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且不得假釋。 就我個人來說,我很重視人權的保障,在意隱私權的保障,不過,面對一旦台灣有意引進美國的「梅根法案」,我認為對於「人權」的疑慮應該網開一面。 我認為,若非司法顢頇無法保障幼童,民眾又何必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甚至要求修改比現行法令更為激進的措施。 對於保障目前並不受到司法正義「保護」的兒童來說,恐怕不是拿著尊重人權的說法能夠解決這些色狼輕判的問題,為了保障絕對多數民眾的人身安全與下一代的幸福,恐怕必須採取的「必要之惡」,以補法官認知與判決不能保障幼童的缺憾。 我想,就美國如此尊重人權與個人隱私的國家,已由總統簽署法案,規定執法單位須將性侵兒童前科犯照片等個資在網路上公開。 所以,我認為,法官固然有其法律見解,已然忽視法律之所在是為了保護大眾人權,以及下一代幸福;如今卻為了固守僵化的法條詮釋權力,已經讓民眾感受到法律不能保護人民,這諸多輕判色狼的案例已是民怨沸騰的肇因,政府若再置若罔聞,只是令民眾更加失望而已。 因此,我支持對於民間團體主張採梅根法案精神修法,切切不可再以「人權」與「保護個資」作為托辭,應該以保障下一代的人權作為優先考量,以免更多兒童無法受到法律與司法的保障而淪為下個受害者。 2010/11/01 《部落格名嘴》電子報焦點網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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