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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用「台版梅根法案」修法吧!
2010/11/01 10:21:57瀏覽1428|回應3|推薦16

昨天看到新聞報導,台中縣林姓男子去年對媳婦讀小六的妹妹伸鹹豬手前後時間約五分鐘,檢察官依加重猥褻罪起訴,但一、二審法官都認定並無強暴、脅迫等情形,判決林姓男子無罪。
如果要「就法論法」,法官的判決當然是就法論法,只是升斗小民看不懂這套邏輯,只知道,為什麼對成人襲胸摸奶有罪?但是,對幼童強伸鹹豬手沒事?

也難怪民間發起的「白玫瑰運動」可以輕鬆號召網民舉行萬人集會,如今要在全台各地發起連署推動「台灣版梅根法案」,應該可以很容易吸引民眾響應。
但是這些「民怨」相較於法官不斷輕判性侵幼童,甚至「又一次」輕判色狼,「又一次」發生法官與民眾的認知有非常顯著的差距,難道政府高層或司法高層看不出民眾對司法感到不滿的問題何在?

目前民間發起的「白玫瑰運動」要推動的「台灣版梅根法案」,就是希望透過連署要求內政部、法務部及立法院修法採用台版梅根法案,公開性侵犯個資外,還要求增訂重複犯案3次者應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且不得假釋。
一但推動成功,勢必將會侵犯個人隱私,甚至有違反人權的疑慮。

就我個人來說,我很重視人權的保障,在意隱私權的保障,不過,面對一旦台灣有意引進美國的「梅根法案」,我認為對於「人權」的疑慮應該網開一面。

我認為,若非司法顢頇無法保障幼童,民眾又何必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甚至要求修改比現行法令更為激進的措施。

對於保障目前並不受到司法正義「保護」的兒童來說,恐怕不是拿著尊重人權的說法能夠解決這些色狼輕判的問題,為了保障絕對多數民眾的人身安全與下一代的幸福,恐怕必須採取的「必要之惡」,以補法官認知與判決不能保障幼童的缺憾。

我想,就美國如此尊重人權與個人隱私的國家,已由總統簽署法案,規定執法單位須將性侵兒童前科犯照片等個資在網路上公開。
換個角度想,就台灣這樣並不尊重人權與個人隱私的國家,這時候還要拿著「人權」和「個人隱私」這種理由來說嘴阻擋「台灣版梅根法案」,不是很搞笑嗎?我認為,即便一人隱私不論如何重要,也不能建立在犧牲侵犯他人的人權之上,我覺得在這個時候,只要侵害他人的人權,即不該保障其人權以侵犯社會大眾之集體人權。

所以,我認為,法官固然有其法律見解,已然忽視法律之所在是為了保護大眾人權,以及下一代幸福;如今卻為了固守僵化的法條詮釋權力,已經讓民眾感受到法律不能保護人民,這諸多輕判色狼的案例已是民怨沸騰的肇因,政府若再置若罔聞,只是令民眾更加失望而已。

因此,我支持對於民間團體主張採梅根法案精神修法,切切不可再以「人權」與「保護個資」作為托辭,應該以保障下一代的人權作為優先考量,以免更多兒童無法受到法律與司法的保障而淪為下個受害者。

2010/11/01 《部落格名嘴》電子報焦點網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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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比較好欺負?
2010/11/02 23:52

我支持梅根法案啦,

但法務部和內政部加了一條「三振條款」,

違反了刑法上的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還不如引進另一項延長刑期+終身監視的「潔西卡法案」要好些。

白玫瑰運動的對象其實不應該只是法官,

拜託,誤判找法官,立法請找立院諸公好嗎?


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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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2010/11/02 13:19
不把自己當"人"看,就沒有資格享受人權. 司法再不改革,台灣將淪為連八等國家都不如的蠻荒地區.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11-02 19:34 回覆:
我也不知道台灣的司法要從法官改革?還是從法律改革?只能說,台灣的司法不是我們這些升斗小民所能理解的深奧啊!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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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1 13:11
已經犯罪者不值得有隱私權的.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11-02 19:33 回覆:
個人以為,像這類具有危險性的,還是要多限制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