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體報導的最大新聞,就是十五年前的空軍作戰總部謝姓女童遭性侵殺害命案,經監察院調查,最高檢察署重啟調查後,檢方日前逮捕嫌犯許榮洲,嫌犯許榮洲被當庭收押,在法律程序尚未走完之前,只能說是「江國慶當年遭軍法枉判死刑」。
這件案子在媒體大肆報導之下,一講到責任歸屬,勢必要拉出很多當年關涉本案的軍職人員釐清案情,無可避免的又得講到藍綠兩黨之間的責任歸屬,基本上,這會是張飛打岳飛,而且還會越扯越遠,所以,我不想在這裡鬼扯這些東西。
基本上,這件案子比較值得去思考的問題,有四方面:第一,「死刑存廢」問題;第二,「防範性侵累犯再犯」的問題;第三,司法審判的問題;第四,軍紀問題。
看起來是四個很大而且不同的問題,實際上,這四個問題在江國慶案卻是環環相扣,簡單的的說,如果軍紀嚴明,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總隊不會主導女童命案,江國慶也不致於遭到入罪;如果許榮洲能夠在當時被逮捕,那也不致於發生後來還有多起女童受侵害的事件;如果司法審判並非由軍事法庭速審速決,如果死刑不廢,江國慶也不致於枉死。
由於這些大問題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也造就了這樣的悲劇。
基本上,我反對廢死,只是擔心只要再出現一個江國慶,又是多少家庭的血淚?
但我反對廢死,並非不認為情節嚴重到令人髮指的凶徒不該被嚴懲,而是要有配套,一來避免冤案,二來避免凶徒危害社會安寧。
尤其江國慶一案可以看得到心,一但執行死刑,若有冤案,則根本無法挽回,為此「廢死」,卻有必要。
我只問,如果你是江家的親屬,親人就此枉死,你作何感想?
當然,有人又會說,如果你是被害者的家屬,你又該當如何?
基本上,如果以命償命就是正義,就能讓人返陽還魂,就請你多殺幾條人命來還吧!
如果報復仇恨能使人感到「欣慰」,那就是死刑之所在的意義價值,那就請多殺幾個人吧!
如果以殺止殺,就能減少殺人犯,這成本也很低廉,人命為免也太不值錢了。
畢竟,死刑的存在,就是有人擔心,一旦廢死,犯罪成本降低,治安將可能敗壞,但,從這個角度來看,萬一哪天,法律的威信蕩然無存,眾人也不信任政府的角色,而社會也毫無公理正義可言之時,有誰會懼怕死刑?這樣要殺到民國幾年才不會有殺人命案呢?
所以,在沒有人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決定他人生死之前,不要輕言剝奪他人性命的做法,即便殺人犯是作了也犯了剝奪他人性命的最大錯事,至少,你我也不要再重蹈覆轍這樣的錯事。
且壓下死刑問題不談,回歸到江國慶案的問題,即便此時要追究公務人員失責失職的相關法源,或者修法追究,也只是亡羊補牢。
我還是覺得,應該降低冤案發生率,才能避免枉死誤殺,故不應倒果為因,將廢死與司法偵辦、判案混為一談,也就是說,唯有做到「勿枉勿縱」,才能避免錯判,簡單的說,江國慶一案就是連犯「枉」與「縱」,才產生此一憾事。
就事論事來說,像歐陽修的《瀧岡阡表》,提到其父對於審案務必做到「求其生而不能」,確認死刑犯確實有其不可饒恕之處,方才執行。
換句話說,江國慶一案缺少的就是仔細勘查證據,反覆推敲案情,才導致冤案,這也證明,辦案人員若缺乏蒐證、驗證、求證,進而分析推理的基本能力,即便沒有死刑,也會產生不少誤判及冤獄。
尤其此一案件,被害女童與加害人,乃至被枉判死刑的江國慶,原本不需付出生命代價,因為,若是軍紀嚴明,則不至於讓士兵有機會犯紀,許榮洲豈能犯案,甚至不需要軍方人員以引發爭議的方式辦案;若是司法嚴明,承辦人員能夠謹慎檢視犯罪跡證,軍事法庭也能反覆推敲勘求,不至於迅速判決,以致產生冤案。
我的結論是,這宗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而是無盡的遺憾,往者已矣,來者可追,是否值得因此案而廢死,尚有商榷空間。
但,我們還是要記取這個血淚教訓,軍方應整飭軍紀,避免軍紀渙散;不論是軍、警、檢調人員,只要參與司法案件偵查,應提高蒐證與保存證據的能力,尤其案件關涉人命者,更不可輕忽;更重要的是,立院諸公應就此案,盡速修法,亡羊補牢,避免性侵累犯持續在外做案。
一樁冤案,斷送無辜生命,更使家庭破碎,若與此有涉的政府公部門不能以此為誡,上緊發條,恐怕還有下一個江國慶,還有更多血淚!
這篇文章,是在上週六看到新聞以後就寫好的,不過,報社尚未刊登之前不好放在部落格,所以,拖到今天才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