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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31 21:53:11瀏覽1510|回應4|推薦16 | |
最近媒體報導的最大新聞,就是十五年前的空軍作戰總部謝姓女童遭性侵殺害命案,經監察院調查,最高檢察署重啟調查後,檢方日前逮捕嫌犯許榮洲,嫌犯許榮洲被當庭收押,在法律程序尚未走完之前,只能說是「江國慶當年遭軍法枉判死刑」。 這件案子在媒體大肆報導之下,一講到責任歸屬,勢必要拉出很多當年關涉本案的軍職人員釐清案情,無可避免的又得講到藍綠兩黨之間的責任歸屬,基本上,這會是張飛打岳飛,而且還會越扯越遠,所以,我不想在這裡鬼扯這些東西。 基本上,這件案子比較值得去思考的問題,有四方面:第一,「死刑存廢」問題;第二,「防範性侵累犯再犯」的問題;第三,司法審判的問題;第四,軍紀問題。 看起來是四個很大而且不同的問題,實際上,這四個問題在江國慶案卻是環環相扣,簡單的的說,如果軍紀嚴明,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總隊不會主導女童命案,江國慶也不致於遭到入罪;如果許榮洲能夠在當時被逮捕,那也不致於發生後來還有多起女童受侵害的事件;如果司法審判並非由軍事法庭速審速決,如果死刑不廢,江國慶也不致於枉死。 基本上,我反對廢死,只是擔心只要再出現一個江國慶,又是多少家庭的血淚? 所以,在沒有人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決定他人生死之前,不要輕言剝奪他人性命的做法,即便殺人犯是作了也犯了剝奪他人性命的最大錯事,至少,你我也不要再重蹈覆轍這樣的錯事。 且壓下死刑問題不談,回歸到江國慶案的問題,即便此時要追究公務人員失責失職的相關法源,或者修法追究,也只是亡羊補牢。 就事論事來說,像歐陽修的《瀧岡阡表》,提到其父對於審案務必做到「求其生而不能」,確認死刑犯確實有其不可饒恕之處,方才執行。 尤其此一案件,被害女童與加害人,乃至被枉判死刑的江國慶,原本不需付出生命代價,因為,若是軍紀嚴明,則不至於讓士兵有機會犯紀,許榮洲豈能犯案,甚至不需要軍方人員以引發爭議的方式辦案;若是司法嚴明,承辦人員能夠謹慎檢視犯罪跡證,軍事法庭也能反覆推敲勘求,不至於迅速判決,以致產生冤案。 我的結論是,這宗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而是無盡的遺憾,往者已矣,來者可追,是否值得因此案而廢死,尚有商榷空間。 一樁冤案,斷送無辜生命,更使家庭破碎,若與此有涉的政府公部門不能以此為誡,上緊發條,恐怕還有下一個江國慶,還有更多血淚! 這篇文章,是在上週六看到新聞以後就寫好的,不過,報社尚未刊登之前不好放在部落格,所以,拖到今天才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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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