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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廣告行銷也該管管了
2010/07/05 10:13:14瀏覽1248|回應4|推薦28

上個月月底,消基會召開記者會,因為消基會發現廠商委託部落客以寫推薦文的方式行銷商品,其中有2成部落客未註明產品為業者提供的試用品,恐怕有「假體驗之名,行推薦之實」。
消基會認為,部落客應該仿美國納入「薦證式廣告」的行為規範,負起推薦商品的連帶責任。

如果,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2009年修正的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來看,將部落客推薦當成「薦證式廣告」,只要是收取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並未告知與廣告商的關係,最高可罰1.1億美金(約35億3千3百20萬)。

這是美國行情,台灣呢?
一方面靠網友自發性的決定要幹什麼,另一方面靠部落客自己的愛惜羽毛。
你看看,台灣多自由啊!
台灣人多麼的有自覺啊!
當然,台灣人對部落客的支持更是熱情,怪的是,我這裡好像比較感受不到熱情。

過去的行銷方式,往往要透過廣告商與傳媒,如果沒有廣告管道,沒有廣告創意,商品再好,只能靠口碑,重點是,口碑有沒有這麼多,還是一個問題?
等到達康時代泡沫化,浴火重生搞出web2.0,部落格掀起風潮,造就許多靠部落格混飯吃的部落格名人,廠商開搭著部落格名人的順風車搞起網路行銷。

在這些部落格行銷應運而生之後,你可以說廠商的腦筋動得快,部落客也說自己要混口飯吃,尤其那種辭去專職,把自己的部落格當公司開的,就像某些教你如何開部落格賺錢的「聖經」說的,不要放過每一個行銷自己的機會,每一篇文章的產出一定要伴隨著相當的實質收益,因為,部落格就是自己經營的企業,不能讓自己的公司開張卻沒賺錢。

既然部落客有這樣的自覺,要不要讓自己的部落格公司跟其他廠商來個異業結盟?反正公司都開了,不賺白不賺。
反正,沒有號召力的部落格,也不會有廠商上門。

不過,搞部落格行銷,到底是文章寫得好,東西才賣得好?還是要靠人氣值和知名度賣東西?
有時候文章寫得好,但是東西很難用,一定會被罵「騙錢」,要是靠人氣值跟知名度賣東西更慘,就像牛頓運動定理,有多大的作用力就會產生多大的反作用力。

所以,某種程度來說,部落客的行銷靠的不是人氣跟知名度,而是出賣信任度,你對部落客的信任度有多高,考慮出手賣東西的可能性就有多高。
相信部落客的人氣值高、知名度高,才想說應該是不會騙人,不然買來試試看。

基本上,知名度高的部落客也不太有多少膽子欺騙網友,免得以後在江湖上沒辦法混飯吃。
但是,這種雞生蛋、蛋生雞式的愛與信任,還有自律行為,真的就不用受到監督嗎?

我們可以相信部落格名人會有今天的成就,是來自於他們的愛惜羽毛?還是因為他們知道不能愛惜羽毛的下場會很慘才會愛惜羽毛?
就像前面說的,這是雞生蛋、蛋生雞。
儘管有太多前車之鑑,有些知名部落客會因為群眾的力量而認錯改過自新,但是,我們也要知道群眾是盲目的。不是嗎?

即便部落格名人對於行銷行為不能劃清界線,很容易遭到網友直接的批判,不過,廣告跟行銷的尺度與界線,有這麼容易劃清嗎?
就算劃清界線,那還是有廣告與行銷的行為存在,不是嗎?

就算愛惜羽毛的部落格名人往往不敢輕忽網友的意見,以免高人氣帶來的正面衝擊。不過,總有人「吃人嘴軟,拿人手短」,要替廠商的商品美言幾句,才有道義,但又不願意過過分替產品背書,以免廣告做得太過分,這算不算也是一種行銷與廣告?
就算部落格名人會對其代言的商品進行某種程度的「劃清」界線,以避免招致非議,使得高人氣毀於一旦,還是不能迴避這種行銷與廣告手法。

所以,我還是認為,部落格名人就算再愛惜羽毛,就算再怎麼堅持網友會有公議,就算在怎麼知道網友會喪失信任,只要有對價關係,還是得負擔對自己不利的連帶責任,不能說今天台灣沒有明確的法令規範,更不能說,美國的部落格行銷比台灣更猛才會有更嚴格的限制。

總之,我還是認為,只要稍有利用信任的行銷行為,就得受到法令監督與規範,更何況是有對價行為,你可以說我保守或食古不化。
不過,政府跟不上趨勢進行監督與管理,業者會有漏洞可鑽,消費者的權益有可能受到威脅,這也是新型態的部落格廣告行銷所帶給部落客正面的生財機會,也應該相對要思考的社會責任問題。

尤其要趁著還沒出事之前,更能顯得政府有先見之明,還能避免事後被民眾罵到臭頭。

2010/07/05   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

2010/07/05   《部落格名嘴》電子報精采網評速覽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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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對了
2010/07/12 18:06

被騙了就該認份, 我也被騙過, 我認份, 但是不該因噎廢食.

如果這些都要管, 那政府還有什麼不該管的?

你所說的, 正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說詞.

因為有一件事不該管, 那所有都不要管了??????

說理不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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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博格幽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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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管?
2010/07/05 17:45

大家一窩風不正是這些3Q族的寫照?

大家心甘情願被騙, 你能怎辦??????

從來不相信那些不是廣告. 所以看看就好...........

但是你就要去試.......................

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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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博格幽魂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7-05 17:53 回覆:

好吧!那購物台的廣告也別管了,廣告通通就不管了.

反正那都是廣告,看看就好.

警察也不用辛苦的抓詐騙了.

大家都活該.


環球時報駐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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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么?
2010/07/05 11:26
關於你提到的美國法律我還沒有聽過。
倒是在大陸有過一陣子“話題營銷”的熱潮,是一家rss燒錄網站(類似FeedBurner)舉辦的。
事實上問題相當複雜,需要先對你的blog依據PageRank、反向鏈接、瀏覽量、訪客分佈等因素進行評分,最終定價。
定價后就可以在有活動的時候后進行申請,根據對方提供的資料,並且按照對方的要求來寫文章。活動舉辦方也特意指出,要在文中說明這是關於某產品的一個活動。
發表后舉辦方會進行驗證,通過後就可以收到付款。

這種東西版主不應該看的太嚴重。
不去討論名人是否愛惜自己的羽毛這個問題,實際上大家都應該有個基本的態度:如果有什麼東西完全沒有缺點,那一定是騙人的。
分成兩塊來看,針對網路相關虛擬產品的行銷,基本無害。因為會用網路支付的人一般不會受騙。
針對實物的推薦或行銷,必須到相關的地點進行購買,有消基會來掌控,也不會有什麽危害。

台灣也應該有一家網站考慮做這類業務。大環境改善了,一切都會好起來。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7-05 11:35 回覆:

1.該美國法律,是消基會的新聞稿提出來的,我順手引用過來.

2.消基會是民間團體,像您說的"要求消基會掌控",恐怕比我寫的會更嚴重.

民間團體祇能進行私人的監督然後建議而已,這是我能接受的範圍.

3.基本上,我並不覺得我看得太嚴重,我只是認為,有對價關係,又有廣告行銷的商業行為,都受到政府法規的規範,部落格行銷會是法律的化外之境,這沒什麼道理.


蕃茄余小薰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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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主只要貼上美女照
2010/07/05 10:50

網友自然會很熱情.

如果還有漫畫或是美食旅遊等漂亮的圖文介紹,人潮自然會多多.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7-05 10:57 回覆:

我也想要看美女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