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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10:13:14瀏覽1248|回應4|推薦28 | |
上個月月底,消基會召開記者會,因為消基會發現廠商委託部落客以寫推薦文的方式行銷商品,其中有2成部落客未註明產品為業者提供的試用品,恐怕有「假體驗之名,行推薦之實」。 如果,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2009年修正的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來看,將部落客推薦當成「薦證式廣告」,只要是收取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並未告知與廣告商的關係,最高可罰1.1億美金(約35億3千3百20萬)。 這是美國行情,台灣呢? 過去的行銷方式,往往要透過廣告商與傳媒,如果沒有廣告管道,沒有廣告創意,商品再好,只能靠口碑,重點是,口碑有沒有這麼多,還是一個問題? 在這些部落格行銷應運而生之後,你可以說廠商的腦筋動得快,部落客也說自己要混口飯吃,尤其那種辭去專職,把自己的部落格當公司開的,就像某些教你如何開部落格賺錢的「聖經」說的,不要放過每一個行銷自己的機會,每一篇文章的產出一定要伴隨著相當的實質收益,因為,部落格就是自己經營的企業,不能讓自己的公司開張卻沒賺錢。 既然部落客有這樣的自覺,要不要讓自己的部落格公司跟其他廠商來個異業結盟?反正公司都開了,不賺白不賺。 不過,搞部落格行銷,到底是文章寫得好,東西才賣得好?還是要靠人氣值和知名度賣東西? 所以,某種程度來說,部落客的行銷靠的不是人氣跟知名度,而是出賣信任度,你對部落客的信任度有多高,考慮出手賣東西的可能性就有多高。 基本上,知名度高的部落客也不太有多少膽子欺騙網友,免得以後在江湖上沒辦法混飯吃。 我們可以相信部落格名人會有今天的成就,是來自於他們的愛惜羽毛?還是因為他們知道不能愛惜羽毛的下場會很慘才會愛惜羽毛? 即便部落格名人對於行銷行為不能劃清界線,很容易遭到網友直接的批判,不過,廣告跟行銷的尺度與界線,有這麼容易劃清嗎? 就算愛惜羽毛的部落格名人往往不敢輕忽網友的意見,以免高人氣帶來的正面衝擊。不過,總有人「吃人嘴軟,拿人手短」,要替廠商的商品美言幾句,才有道義,但又不願意過過分替產品背書,以免廣告做得太過分,這算不算也是一種行銷與廣告? 所以,我還是認為,部落格名人就算再愛惜羽毛,就算再怎麼堅持網友會有公議,就算在怎麼知道網友會喪失信任,只要有對價關係,還是得負擔對自己不利的連帶責任,不能說今天台灣沒有明確的法令規範,更不能說,美國的部落格行銷比台灣更猛才會有更嚴格的限制。 總之,我還是認為,只要稍有利用信任的行銷行為,就得受到法令監督與規範,更何況是有對價行為,你可以說我保守或食古不化。 尤其要趁著還沒出事之前,更能顯得政府有先見之明,還能避免事後被民眾罵到臭頭。 2010/07/05 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 2010/07/05 《部落格名嘴》電子報精采網評速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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