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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補帖]行政學觀念重點整理
2019/10/12 11:20:13瀏覽1582|回應0|推薦0

行政組織與企業組織的管理相似之處:

1.管理的對象及方法相似

2.治事組織及運作相同

3.均重視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

費堯Fayol的十四點原則:

1. 權責相符→有權力的人相對也要負起責任,否則有權無責,會造成組織亂象。

2. 專業分工→組織橫向的分工。工作專精可提升專業能力、便利訓練。

3. 層級鎖鏈原則→ 組織從上至下應該有套非常明確、不中斷的權力層級和溝通管道。

4. 指揮統一原則→一個部屬只能有一個主管。

5. 目標統一原則→個人與組織的目標應一致。

6. 集權化→這點在現代社會較不適用,以前的社會穩定,所以命令由上層下達,有事請教上級,但現代環境快速變動,若不能及時回應則無失去機會→現代組織扁平化。

7. 獎酬公平原則→ 個人的付出要與收入成正比。

8. 團隊精神原則

9.個人利益應置於組織利益之下原則 組織至上

→這並不是指必須犧牲個人利益,而是要整合個人與組織的利益,這樣個人的利益不至於長期被犧牲而使組織失去人才。

10. 自動自發原則 積極進取

→ 管理要使員工能達到自動自發,如此才達到管理的功效。

11. 行事有序→ 組織運作按照計畫進行。Ex .SOP

12. 公平公正原則→ 組織內應充滿著正義的氣氛。 Ex. 主管提攜下屬,老鳥不欺負菜鳥

13. 紀律嚴明

14. 職位安定原則→主管的職位不應常更換人才,否則會使組織不安定

政府再造之十大原則

1. 重視導航

(1) 政府型態:導航型政府。

(2) 內涵與策略:政府應多扮演「導航」的角色,毋須事事「操槳」,故政府可藉由契約外包、抵用券、特許權與志工服務等方式來提供服務。

2. 市場機制

(1) 政府型態:市場導向政府。

(2) 內涵與策略:深信「市場的機能優於官僚的機制」,故可藉由稅制誘因如污染費、環境保護費以減少行政管制。

3. 競爭導向

(1) 政府型態:競爭式政府。

(2) 內涵與策略:引進市場競爭機制,讓政府行政機構與單位可以彼此競爭福利服務的提供。

4. 顧客導向

(1) 政府型態:顧客導向政府。

(2) 內涵與策略:以顧客為導向的服務規劃,可透過建立服務需求調查問卷、顧客服務標準作業程序等來提升服務品質。

5. 結果導向

(1) 政府型態:結果導向政府。

(2) 內涵與策略:以「實際的結果」為工作的重點,預算的分配以政策成效為衡量標準。

6. 任務導向

(1) 政府型態:任務導向政府。

(2) 內涵與策略:政府機關的運作應以「目標或任務」為導向,故應簡化不合時宜的人事、預算、採購等法規制度。

7. 企業導向

(1) 政府型態:企業導向政府。

(2) 內涵與策略:強調如何「開源」,而非一味重視如何節流,因此可透過使用者付費解決財政困境。

8. 前瞻主動

(1) 政府型態:前瞻性政府。

(2) 內涵與策略:「事先的預防」重於事後的補救,故應注重災害預防如自然災害以及金融危機的預警制度。

9. 重視分權

(1) 政府型態:分權化政府。

(2) 內涵與策略:強調「分權化」的政府運作,故可透過品管圈、參與管理、授權基層員工進行自我決策。

10. 鼓勵參與

(1) 政府型態:社區性政府。

(2) 內涵與策略:透過社區自治委員會提供公共服務;鼓勵公民參與地方事務,以監督政府施政。

關於特別權力關係有以下特徵:

(1)雙方地位不平等:

行政機關係立於國家高權之地位,強調在特別權力關係下之人民的服從義務。

(2)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可以透過命令限制人民基本權,不需法律授權。

(3)相對人義務不確定:

承上,由於不需法律授權可逕以命令限制人民基本權,等於由機關任意為之。

(4)得懲戒相對人:

當相對人違反義務時,機關有懲戒權。然而基於上述特徵,相對人之義務不確定且漫無邊界,也造成懲戒權的濫用。

(5)不得爭訟:

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相對人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置並非行政處分,而僅僅是機關內部的「指令」。因而不適用一般的權利保護,自不得提起訴願與訴訟。只能透過機關內部提供的管道救濟。

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

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1.行政控制

2.調查委員會

3.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隸屬監督

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1.代表性科層體制

2.專業倫理

3.弊端揭發

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1.議會控制

2.司法控制

3.行政監察員

4.選舉

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1.公民參與

2.傳播媒體

3.資訊自由

韋伯(M. Weber)所主張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1.專業分工

2.層級節制

3.依法行政

4.非人情化

5.考試用人永業化

6.依年資升遷給薪

平衡計分卡的學習與成長構面的目的,是驅使前面三個構面卓越成果的動力,學習與成長構面可以分為三個主要範疇:

(一)員工能力:核心的衡量標準為員工滿意度、員工延續率、員工生產力。

(二)資訊系統的能力:使員工掌握正確及時的資訊、瞭解個別顧客與組織的關係、及時正確的資訊回饋。

(三)激勵、授權和配合度:用以營造促進員工積極、主動性的組織氣候。

現今資訊時代,即使努力維持同樣的營運績效並不足以幫企業獲致成功,學習與成長本身並非目的,而是讓員工瞭解企業策略、滿足顧客需求、以及內部流程的功能性工具。如果企業欲進行組織再造,由下而上會是最適當的切入點。

賽蒙(H. Simon)所認定組織決策過程活動的內容:

A.情報活動:收集資料,分析資料,以探究社會、文化、政治、經濟、技術等層面的情況。

B.設計活動:基於情報活動結果,擬訂及評估各種解決問題的可行性方案。

C.抉擇活動:經研判各種可行性方案後,擇定一項方案來據以實施。

組織病象的成因:

一、規模龐雜

  1、人員間溝通不易而缺乏瞭解。

  2、機關組織首長控制幅度過大,導致產生「天高皇帝遠」(B)的現象,使其難以發揮有效的指揮、監督。

  3、失去個人自我價值感。

  4、造成決策上推,首長獨裁(A)之現象。

  5、個人難以發揮其創造力、工作潛力。

二、法規森嚴

  法國社會學者柯洛齊亞(Michel J.Crozier)稱作、法規的惡性迴圈、。弊病出現在以下方面:

  1、工作者一切依法辦公、循例行事,組織變成暮氣沉沉、毫無生機。

  2、法規修正曠日持久,無法配合社會變遷和時代需求。

  3、法規缺乏彈性讓組織無法隨機應變。

  4、造成妨礙工作效率的現象:形式主義(formalism)、目標移置(displacement of goals)。

  5、造成官僚作風、科員政治(D),此現象更延伸成為貪污風氣。

註:科員政治指組織中的基層人員,仗著對法規熟悉而形成的專權。上級人員往往受制於他們,是一種不正常的行政現象。

三、權力集中

  1、決策品質受影響。

  2、造成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風氣。

  3、部屬無法獲得實務經驗。

  4、一旦首長離職,組織必定面臨生存威脅。

組織病象的類型:

★寡頭鐵律(Iron Law of Oligarchy)

  德國政治社會學者密歇耳(Robert Michels)認為只有寡頭政治才是最普遍的組織運作模式。因為人的能力、才識均有限,故一個人統治是不可能的;而民主政治人多口雜、議論分歧,常議而不決、決而不行(C)、行而無果,和實質要求差距太大,而被領導者權力因而縮小,在這種現象的組織機關容易發生以下病象:

  1、增加溝通的困難,意見容易由於多次的傳達而遭扭曲、失真。

  2、少數人決定多數人的命運並不合乎民主的訴求。

  3、少數領導人間常因爭權奪利,造成組織之中的內鬥。

行政法人法第二條 (行政法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專業需求或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濟效能者。

2.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3.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人事行政主要的範圍

人事行政的範圍包括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等即憲法. 第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預算法 第 62 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預算法8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台灣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協力的特徵與問題如下:

一、協力關係尚處於發展階段,缺乏資訊是主要因素;

二、協力動機多元,獲取經費非唯一考量因素;

三、雖非處於對等地位,但在共同目標的支持下,培養出既互信又尊重的特殊協力關係;

四、增加經費補助與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是影響組織參與協力的重要因素。

轉換型領導透過領導作用建立人員對組織目標的共識與承諾,會激勵員工,超越自我。

參照權力是指,若員工景仰領導者到了要模仿他的行為和態度的地步,那麼領導者對員工就擁有了參照權力的展現。

政策方案的規劃步驟如下:

一、確認問題的癥結。

二、確定解決問題的目標與目的。

三、設定方案評估標準。

四、設計替選方案。

五、評估比較替選方案。

六、推薦最適當方案。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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