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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補帖]行政法(概論)筆記/文字版/第四講: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2019/10/05 22:11:11瀏覽269|回應0|推薦0

行政法第四講: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綱要

一、依法行政原則

(一)定義

(二)內涵

二、誠實信用原則

(一)定義

(二)類型

三、信賴保護原則

(一)定義

(二)要件

四、比例原則

(一)定義

(二)要件

五、平等原則

(一)定義

(二)檢驗標準

六、公益原則

(一)公益之定義

(二)內涵

七、明確性原則

(一)法律明確性

(二)行政行為明確性

(三)刑罰明確性

八、期待可能性原則

九、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一)定義

(二)目的

(三)須遵守之要求

十、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一)定義

(二)要件

一、依法行政原則

(一)定義: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二)內涵

1. 法律優位(越)原則(消極依法行政)(憲法§171172 等;中央法規標準法§11

1)定義:行政行為及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並非強調一切活動均要條文明定,只要消極的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即可

2)目的: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

3)前提

A. 確認規範位階意義

B. 法律須有具體明確的內容,違反者訂有制裁(非僅具理念宣示性)

EX:子女應孝敬父母、老人應被妥善照顧

2.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

1)定義

A.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明確之授權

B. 授權禁止以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行之

C. 禁止授權不明確、空白條款授權:明確與否,由該法律整體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非僅就字義的字面解釋判斷

2)類型

A. 絕對法律保留(嚴格法律保留、國會保留):應以法律直接規範而不授權以命令規定

B. 相對法律保留:立法機關可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補充

3)範圍

A. 全面保留說(無限制保留):不區分行政態樣,實務上較窒礙難行

EX:奧地利

B. 一部保留說(侵害保留、干涉保留):侵害人民自由與財產權事項須以法律規範

EX:法國(第五共和)、瑞士

C. 重要性理論 EX:德國

A)行政行為須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應以該原則是否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為斷

B)判斷標準

。由人民之法律地位,所涉及之生活範疇以及受規律對象的性質加以衡量

。視事件之性質及所必須加以規律之強度而定

4)層級化法律保留(分別等級之保留)(釋字443 號)

A. 憲法保留(憲法§8

B. 絕對法律保留:生命身體自由等

C. 相對法律保留:生命身體自由以外其他自由權利、牽涉公益重大之給付行政

D. 非屬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專業性次要事項

二、誠實信用原則(或稱公平合理原則、衡平原則)

(一)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148

→行政行為應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行政程序法§8

(二)類型

1. 權力失效原則

1)定義: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而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不欲其履行義務者,基於誠信原則不得為主張

2)內涵

A. 須有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之事實

B. 義務人據此一事實及其他狀況,相信權利人不再行使其權利

C. 權利之再行使可能導致義務人遭受無法期待之損害有違誠信

D. 對整個法律領域及對一切權利皆有適用餘地

E. 義務人對權利失效要件須負舉證責任

2. 情事變更原則

1)定義:在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之情事,在該法律效力完了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當初所不得預料之變更,違背誠信原則或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得為適當之調整

2)要件

A. 須有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變動

B. 基礎事實之變動須在規範有效範圍

C. 變動須具有不可預測性

D. 其變動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E. 變動後如仍貫徹法律效果,將導致公益危害或違反誠信

3. 禁止權利濫用

1)定義:行使權利不得逾越權利的本質與經濟目的,或逾越社會觀念所允許的界限

2)內涵

A. 行使權利而對於權利人無正當利益

B. 行使權利而使義務人遭受與權利人所得利益顯不相當的損失

C. 權利人以行使權利的方法加害於他人為目的

4. 禁反言原則:行為人先前曾為某種陳述或承諾行為,不得事後予以反悔並與先前之陳述相反

三、信賴保護原則

(一)定義

1. 基於法安定性,對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法規之廢止或變更等,應考慮補償相對人信賴公權力措施有效存續而有所規劃等之利益損失(如:訂定過渡條款,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 行政機關之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預測之負擔或喪失利益,且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對其利益之損失予以補償,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外,不得為之

(二)要件

1. 信賴基礎:行政機關須有令人民產生信賴之法規或處分等措施

2. 信賴表現:人民須因信賴行政行為,客觀上表現出具體的信賴行為

3. 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該信賴必須值得保護(非因違法法規、不正方法或錯誤資料等)

四、比例原則

(一)定義: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間必須合乎一定比例

Ex:不要用大砲打小鳥、為烤乳豬而燒房屋、用榔頭打蒼蠅、殺雞焉用牛刀

(二)要件

1. 適當性原則(適合性、妥當性原則):行政機關所採取之方法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Ex:不可緣木求魚、刻舟求劍、南轅北轍

2.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行政機關有數種手段可供選擇時,應採取對人民權益影響最輕微者(手段不超過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

3. 衡量性原則(靣義比例原則、禁止過度原則):行政機關所採取之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特定業者商業利益損害 V.S. 全體國民健康維護

五、平等原則

(一)定義

1. 公權力之行使,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2.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二)檢驗標準

1. 是否存在差別待遇

2. 差別待遇是否「正當」:依個別立法目的探求事物之本質

3. 差別待遇是否「合理」:依社會一般通念理性人之見解

4. 禁止恣意原則:指禁止任何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事務本質及實質正義之行為

六、公益原則

(一)公益之定義

1. 社會中各成員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的過程,所形成理想整合之狀態

2. 必要時應由公開討論形成共識

(二)內涵

1. 維持社會和平、保障個人尊嚴、財產、自由權利、提升文化發展等。

2. 憲法與法律之規範內涵,即屬一種公益之展示

3. 公益非絕對優先,保障個人私益亦屬維護公益的一部份,非「犧牲大我,完成小我」

4. 比例原則操作應考量手段造成利益損失與達成利益之均衡,並非囿於公益優先於私益

七、明確性原則

(一)法律明確性(憲法層次)

1. 法律明確性

1)係指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果應明確,亦即其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者能夠預見

2)可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2. 授權命令明確性(行政程序法§150

1)形式要求: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

2)實質要求: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3)判斷依據

A. 可預見性公式:授權條款的規定必須明確到足以令人預見行政權將於何種場合,循何方向行使授權,以及根據授權所訂定命令可能具備之內容

B. 二號明確性公式:授權內容、目的與範圍無須在法律條文內明定,只要就授權條款與該項法律其他條文之關聯性,以及 制定過程中所表現之整體追求目的,運用通常法學解釋原則得知授權條款之內容、目的及範圍即可

4)不得以職權命令取代授權命令(釋字454455 號)

5)組織法不得做為行政法之法源(釋字390535 號)

(二)行政行為明確性(行政法層次):行政機關之作為或處分應清楚明白

(三)刑罰明確性: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犯罪和刑罰應該在一般國民可預測之範圍內

八、期待可能性原則

(一)人民之履行義務須具可實踐性,否則即不具備「期待可能」,而不得課予人民法律及事實上之義務

Ex:不應對一般人課予醫師防治傳染病之義務

Ex:母親於禁飲食車廂對飢餓之嬰兒餵奶,似不應處罰

(二)依客觀情勢及特殊處境,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此項義務應消除或不強制施行,但通常義務人個人主觀上不能之情形,不可主張無期待可能

Ex:就算一時沒錢欠稅不繳,亦不能免除繳稅義務

九、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一)定義: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的事項與欲採取的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

(二)目的:防止行政機關以職務上本應執行之事項,利用其優勢之地位,將其做商業性的運用

(三)須遵守之要求

1. 目的與手段合理關聯

2. 給付對待間實質關聯

3. 禁止不相關因素考量

4. 禁止濫用聯結公益要求

十、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一)定義: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對相同事件或同一性質之事件,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先例或慣例之拘束

(二)要件

1. 須有先例存在

2. 行政先例須合法

3. 行政機關對該事件有決定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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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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