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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補帖]重點筆記-公文寫作-第二講:公文處理程序與簽辦方式
2019/06/25 22:45:29瀏覽3047|回應0|推薦0
公文處理程序與簽辦方式
第一節公文處理程序
一、紙本之文書處理指紙本公文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之全部流
程,依序細分為: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處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文電子交換收發文處理程序:
(一)將前述紙本之公文處理程序之「收文處理」及「發文處理」改為
「公文電子交換收文處理程序」及「公文電子交換發文處理程序」:
1.公文電子交換收文處理程序:識別通行、電子認證、收文確認、
收文列印、檢視處理、分文、編號、登錄、傳送等。
2.公文電子交換發文處理程序:列印全文、繕校、列示清單、識別
通行、電子認證、發文傳送、發文確認、加蓋「已電子交換」章
戳、檢視發送結果、處理失敗訊息等。
(二)其餘「文件簽辦」、「文稿擬判」、「歸檔處理」均依原程序辦理,
未有變動。
第二節行政機關公文製作表解

第三節文書處理流程圖之說明

第四節簽辦方式

第五節公文結構與行款
一、公文結構
公文結構包括公文「整體結構」與「本體結構」。「整體結構」
亦稱為「行款」,所謂「行款」即指公文行文款式,即一篇完整公
文所應記載之各項目。完整公文所應記載的各項目包括下表:編號
1、本別,編號2、檔號,編號3、保存年限,編號4、發文機關全
銜,編號5、文別,編號6、機關地址,編號7、聯絡方式(承辦人、
電話、傳真、e-mail),編號8、受文者郵遞區號及地址,編號9、
受文者,編號10、發文日期,編號11、發文字號,編號12、速別,
編號13、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編號14、附件,編號15、
本文,編號16、正本,編號17、副本,編號18、署名或蓋章戳,
編號19、頁碼等19 種(詳如第21 頁至第25 頁表格說明)。
(一)整體結構就是公文「行款」,其標準規格如下:

(二)公文行款填寫方法說明表

1.書寫與裝訂方式:文字由左而右,由上而下,對左靠齊:如使用

不同規格之紙張時要對左、對上靠齊後再裝訂。

2.分項條列標號: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僅有前四層,各機關可依需求

增列第五層、第六層或更多層。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

“()”以半形書寫。其層次如下:

第一層: 一、中文全形字元。

第二層: (一) 中文全形字元;()半形字元。

第三層: 1、阿拉伯數字形字元。

第四層: (1) 阿拉伯數字形字元;()半形字元。

(三)「本體結構」亦稱為「本文」,所謂「本文」係指公文主要內容,

而本文包括「內容結構」及「形式結構」。「內容結構」即指公文

主要內容分為以「引據、申述及歸結」之推理方式或按順序敘述

或採因果關係等方式予以說明。至於「形式結構」即指公文主要

內容表達方式。如「令」之形式結構不分段,但人事命令可例外;

「函」之形式結構分為「主旨、說明、辦法(建議、請求、擬辦、

核示事項、公告事項)」等三段式;「公告」之形式結構分為「主

旨、依據、公告事項(說明)」等三段式;「簽」之形式結構,包

括「主旨、說明、擬辦」等三段式之形式,其他公文形式結構如

「書函」比照「函」之結構、「公示送達」比照「公告」之結構、

「報告」比照「簽」之結構。

總之,本體結構就是公文「本文」之內容及形式,本文之內

容結構分為「引據、申述、歸結」3 部分或按順序敘述或採因果關

係等方式予以說明;形式結構則依公文不同類別採不同段別。

公文本文之內容:以「引據、申述、歸結」3 部分為例。

1.引據:即公文行文之依據,主要有法令、案例、事實、理論、來

文等;引據要詳明正確,不能草率。而其引據之方式有:

(1)全引:將全部抄引。

(2)節引:即重要部分用引號原文照錄,不重要文字用刪節號表達,

因此不得刪改原文。

(3)撮引:將撮要簡述,於文首加「略開」、「略云」、「略稱」、「略

以」、「略謂」等文字。可刪改原文,但不能變更原意。

(4)單引:1 文只引敘1 件。

(5)複引:1 文輾轉連引多件。

(6)簡引:僅只引敘來文日期、發文字號、文別、案由或附件,不

引正文。

公文處理程序與簽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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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述:係依引據而加以詳細申述意見或理由,使下文得以歸結。

簡單的公文,在引據後,即可寫歸結,提出辦法或具體意見,亦

可略作申述,加強歸結力量。宜就事論事,據理說理,措辭精當,

層次分明,前後連串,論斷謹嚴。約有下列3 種方式:

(1)綜敘:依己意綜敘要旨。

(2)併敘:將同性質之數案件,併敘1 文中。

(3)列敘:用橫列法分段或分列敘述其理由。

3.歸結:即提出處理辦法或要求,亦是本文之結束。

綜上說明,可知公文本文之內容結構,其表達方式如為「引據、申

述、歸結」之推理方式,則可轉化為文章作法中之「引論、申論、結論」。

公文之製作採用「引據、申述、歸結」之順序表達者稱為「終括式」(即

歸結在後者),大部分公文採行;若採用「歸結、引據、申述」或「歸結、

申述、引據」之順序表達者稱為「始括式」(即歸結在前者),如新聞稿、

澄清稿、聲明稿或訴願決定書或法院裁判書等採行;如無法依「引據、

申述、歸結」之推理方式予以說明時,則按其事實之順序予以敘述或採

因果關係之方式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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