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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補帖]重點筆記-公文寫作-第五講:對外意思表示之公文(二)-呈與咨
2019/06/30 12:58:39瀏覽886|回應0|推薦0




公文寫作

第五講對外意思表示之公文(二) 呈與咨

一、呈之意義

呈之本義是呈現、顯露、奉上,公文之「呈」係表示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或屬官對長官「奉而上獻」之文書,61 年時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行文使用「呈」,現行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呈」,僅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以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或所屬各部會或各地方政府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故「呈」屬上行文之ㄧ。

二、呈之製作要領

因為總統是國家元首,故「呈」之受文者—總統之左理應挪空1 格(即空1 格),但行政院104 年3 月25 日臺綜字第1040127907 號函規定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呈之作法,文書處理手冊未規定,因此,其本文原則上依「函」之「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活用即可。「辦法」之段名亦可隨「呈」之內容改用「建議」或「請求」。

三、呈之署名及用印

用機關首長全銜(機關全銜加職銜)、姓名、蓋職章。

參照函之標準格式製作。

四、呈之製作可簡化

(一)主旨:起首語(用呈請或恭請)、本案案情、期望語(於「請」之前加「恭」,如恭請睿鑒、敬請鑒核)。

(二)署名及用印:機關首長全銜(機關全銜、職銜)、姓名、職章。

(三)對總統用「簽」或「箋」時,應正名為「簽呈」或「箋呈」。

五、呈之態樣

(一)行政院呈

(二)考試院呈

(三)簽呈(屬簽同時也是呈,故稱為簽呈)

(四)箋呈(屬箋同時也是呈,故稱為箋呈)

六、咨之意義

咨之本義是諮詢、諮議、商量、商請之意。為總統與立法院相互行文所用,乃因雙方均為民選,均具民意基礎,為符合民主精神及表示相互尊重,故以較客氣且無強制力或拘束力之「咨」做為行文之文別。「咨」屬平行文。

七、咨之適用範圍

(一)使用範圍:

公文程式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其立法意旨,乃三者均以選舉產生,為表示民主與尊重,故行文以「咨」為之。(註: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 條第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故憲法增修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因此監察院與總統間之行文,應改為「呈」始為正確,僅因公文程式條例迄今未配合其屬性而予修正,故嚴格而言,「咨」之用途應僅限於總統與立法院間公文往復時使用之。)

七、咨之適用範圍

(二)使用時機:

1.徵求性: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暨審計長,徵求立法院同意時用之。

2.答復性:立法院對總統所提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暨審計長等人選咨徵同意案,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投票後,將投票結果答復總統時用之。

3.洽請性:總統提請立法院召集臨時會議時用之。

4.移送性: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依憲法規定移請總統公布法律時用之。

八、咨之製作要領

(一)「咨」於文書處理手冊並未規範,於「行政機關」不適用之,因而「咨」多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活用,惟事實上仍有採用條列式或敘述式,因屬平行文,故在文字運用上只要彼此相互尊重即可。

(二)總統所發咨文於文末署名與用印時,僅蓋用總統簽字章即可,蓋其乃一國之元首。至於立法院之咨文,其文末由機關首長署名。

九、咨之製作可簡化

(一)多採用三段式:「主旨」、「說明」、「辦法」。

(二)「總統」對「立法院」所用之咨文,亦有採用「條列式」或「敘述式」。

十、咨之態樣

(一)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法律

(二)總統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

(三)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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