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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意思表示之公文
前述之「先簽後稿」案件,其簽陳案經長官核定後,就其內容由承
辦人員進而據以轉化為「公文稿」,「公文稿」再經長官或依分層負責
規定判行「先發」或「發」;如為「簽稿併陳」之案件,經長官或依分
層負責規定,將簽批註「如擬」,同時將「公文稿」批註「先發」或「發」;
如為「以稿代簽」之案件,則由承辦人員直接辦理「公文稿」,經長官
或依分層負責規定判行「先發」或「發」。上述3 種經判行「先發」或
「發」之「公文稿」,皆應依文書處理之發文程序,將「正本」或「副
本」發送給受文機關,因係以機關名義之對外意思表示,故此種公文可
統稱為「對外意思表示之公文」,其種類包括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
「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等。
第一節令
一、令之意義:
令之本義是上級對下級指示、告誡,所以有強制性和拘束性,
令之受文者應遵照辦理。現行公文中,凡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一般機關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地方
自治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公布自治條
例或發布自治規則,各機關之人事命令。故「令」屬下行文。
令可刊(登)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並得於機關電子公
布欄公布;必要時亦可以公文分行各機關,其格式於文書處理手冊
規定如下:
(一)令文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例如:
1.制定○○○法(法律);訂定○○○施行細則(法規命令);制定
○○縣○○自治條例(自治條例);訂定○○縣路邊停車收費標準
(自治規則);訂定○○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
定基準(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2.修正○○○法(法律)第三條(中文數字);修正○○○辦法(法
規命令)第○條(中文數字)。
3.廢止○○○法(法律);廢止○○○辦法(法規命令)。
4.核釋○法第5 條(阿拉伯數字)所稱之○○○之疑義,茲規定如下:
(解釋性規定之行政規則)。
(二)多種法律、法規命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同時公布時,
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
(三)各機關人事命令: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之人事命令採不分段;
至於一般機關之常任文職人員,其人事命令可採分段式(通常為
二段式),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定之。
二、令之適用範圍:
(一)總統:
1.公布法律(制定、修正、廢止)。
(1)憲法第170 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
統公布之法律」。
(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
則」。
(3)憲法第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
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4)故凡屬於「法」、「律」、「條例」、「通則」等法律,須經立法院
「制定」,且經總統以「令」「公布」之,公布時還須經行政院
院長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2.宣布解(戒)嚴令。
3.大赦令、特赦令、減刑令、復權令。
4.任(免)文武官員令。
5.授予榮典令。
6.緊急命令。
7.褒揚令、追晉令、授勳令、治喪令。
(二)一般機關:
1.發布法規命令:
(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
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2)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3)行政程序法第152 條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
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第157 條第3 項規
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4)故凡屬於「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
或「準則」等或法律授權名稱之法規命令,必須經一般機關「訂
定」後,再由一般機關以「令」「發布」之。
2.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1)行政程序法第160 條第1 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
屬官」。第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2 項第2 款之行政規
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即屬於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
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2)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所「訂定」後下達給下級機關或屬官時
以「函」檢發。但屬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第2 項第2 款之行政規
則,依規定應「發布」者(即屬於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
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
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按文書處理手冊所定「法規命令」之發布
程序辦理,應以「令」來「發布」。
(3)至於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第2 項第1 款之行政規則,依規定應「訂
頒」者(即關於各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
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應以「函」來「檢發」。
(4)常使用之行政規則其名稱很多,有要點、原則、規範、注意事
項、須知、基準、作業程序、方案、章程、範本、補充規定等,
亦即除前述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4 種名稱)、「規程、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7種名稱)、「自治條
例(1 種名稱)、自治規則(7 種名稱)」等19 種名稱以外之其他
任何名稱皆為行政規則。
(5)關於行政規則之生效及失效方式(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
甲、第1 類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第2 項第1 款,關於機
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之方式、人事管理等
一般性規定之行政規則,其訂定後以函「分行」之,於不再
適用時,亦以函「停止適用」,並均於分行函中敘明其「生
效」日期,例如:
(甲)○○部函
主旨:訂定「○○○要點」,並自中華民國00 年00 月00 日
(中文數字)生效(或「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要點」。
部長○○○
(乙)○○部函
主旨:修正「○○○要點」(或修正「○○○要點」第一點、
第五點)(中文數字)(或修正「○○○要點」部分
規定),並自中華民國00 年00 月00 日生效(中文數
字)(或「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要點」(或修正「○○○要點」第
一點、第五點)(中文數字)(或修正「○○○要點」
部分規定)。
部長○○○
(丙)○○部函
主旨:「○○○要點」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中
文數字)停止適用(或「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
照。
部長○○○
乙、第2 類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第2 項第2 款,為協助
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其訂定後以令
「發布」之,於不再適用時,亦以令「廢止」,並均於令中
敘明其「生效」日期。至其發布或廢止「令」,均參照法規
之發布或廢止「令」為之,例如:
(甲)○○部令
訂定「○○○要點」,並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生效(中文數字)(或「自即日生效」)。
附「○○○要點」。
部長○○○
(乙)○○部令
修正「○○○要點」(或修正「○○○要點」第一點、第
五點)(中文數字)(或修正「○○○要點」部分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生效(中文數字)(或
「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要點」(或修正「○○○要點」第一點、
第五點)(中文數字)(或修正「○○○要點」部分規定)
部長○○○
(丙)○○部令
廢止「○○○要點」,並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生效(中文數字)(或「自即日生效」)。
部長○○○
丙、兼具第1 類及第2 類行政規則內容者:應視同第2 類行政規
則辦理。
(三)地方自治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公布
自治條例」或「發布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5 條規定:「直轄
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
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
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
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1.地方制度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
治團體之名稱。」
2.地方制度法第27 條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
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
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
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四)各機關之常任人員之人事命令:任免、遷調、獎懲。
三、令之製作要領:
(一)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或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其「令」文,文字要簡明不分段,即不標示「主旨」及「說明」
等段名,敘述時其動詞如:「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核
釋」等動詞文字一律在前。
(二)如有附件則另起1 列並縮1 格書寫。
(三)令應蓋印信(右上角)及首長職銜簽字章(左下角);刊(登)載
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並得於公布於機關電子公布欄者,無
須蓋印。
(四)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需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
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五)多種法律之制定或廢止,同時公布時,可併入同一公文處理;法
規命令之發布,亦同。
(六)公(發)布應以刊(登)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並得於機
關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並以公文分行各機關。
(七)發布令文,因其內容為令知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共同遵照,故通常
均不特別標示「受文者」及「副本收受者」,而由收發單位分送相
關機關。
(八)「人事命令」如部分項目必須留空時,應加註「空白」,以防被加
列;另對於重要數字應以中文書寫,以防被變造。並須列明機關
全銜、職稱、姓名等項。
四、令之製作可簡化為:
(一)總統適用
1.令:(制定、廢止法律名稱),公布之。
2.令:(修正法律名稱)第○條(中文數字)條文,公布之。
3.令:増訂(法律名稱)第○條(中文數字)條文;修正第○條(中
文數字)條文;並刪除第○條(中文數字)條文,公布之。
4.總統之人事命令:(特任、特派、任命、茲派、茲聘、敦聘、聘請)
○○○(人名)為○○○(機關)○○(職銜)。
(二)一般機關適用
1.令:(訂定、廢止法規命令名稱)。
2.令:(修正法規命令名稱)第○條(中文數字)條文。
3.令:(訂定、廢止行政規則名稱),自○○年○○月○○日(中文
數字)生效。
4.令:(修正行政規則名稱)第○條(中文數字)條文,自○○年○
○月○○日(中文數字)生效。
5.令:核釋○○法律或法規命令第○條(阿拉伯數字)+(定義)。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地方政府)適用
1.令:(制定、廢止○○自治條例)。
2.令:(修正○○自治條例)第○條條文(中文數字)。
3.令:(訂定、廢止○○自治規則)。
4.令:(修正○○自治規則)第○條條文(中文數字)。
5.令:(訂定、廢止行政規則名稱),自○○年○○月○○日(中文
數字)生效。
6.令:(修正行政規則名稱)第○條條文(中文數字),自○○年○
○月○○日(中文數字)生效。
7.令:公(發)布○○(中文數字)年預算。
(四)令如有附件則另起1 列並縮1 格書寫,例如:附(訂定、修正法規
命令名稱)條文或第○條條文(中文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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