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9/06/28 22:28:42瀏覽26113|回應0|推薦0 | |
對內意思表示之公文
公文處理時,經過流程(二)文件簽辦時(第貳章第一節一之(二)),
即公文經由承辦人員擬辦(寫簽或報告)、送會相關單位、陳請各級長官
核閱、並經各機關長官或依各機關分層負責表規定之授權長官核定後即
可結案歸檔者,此種流程之公文稱為「對內意思表示之公文」,即不必以
機關名義對外行文。包括機關內部溝通時所使用之文書,如陳報給長官
核決之「簽或報告」;各單位相互間溝通或表示意見所使用之「便簽」。
第一節簽(簽陳、簽擬、簽案)
簽為各機關承辦人員對長官有所報告、請示或要求時使用,亦即承
辦人員,基於其本身職責於處理公務時,就有關事項經查明案情後,依
據法令規定簽註意見或報告案情,或研擬處理方案,提供給上級瞭解案
情後,作為抉擇依據之文書。「簽」屬於「上行文」,又分為「大簽與小
簽」2 種:
一、大簽:採標準規格來簽辦,即三段式(主旨、說明、擬辦)、二段式
(主旨、說明或主旨、擬辦)和一段式(主旨)等3 種。大簽又有
2 種:
(一)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之「簽」(又稱內簽),是給本機關內部單位主
管及首長核裁之簽,依各機關分層負責授權之規定核判,簽末可
不必敘明「敬陳○○長官」字樣。
(二)下級機關之首長對其上級機關首長的「簽」(又稱外簽),屬於對
外發出之上行文。此種簽須比照一般文稿處理,即簽經首長核裁
後可另行繕發,並編列發文字號,原簽之稿則予存檔備查。簽末
必須敘明「敬陳○○長官」。
(三)各段內容:
1.「主旨」段=起首語(有關、關於、為、為辦理、敬陳)+本案
對內意思表示之公文+期望語(簽請鑒核、簽請核示、簽請鈞閱、簽請核閱、簽請鑒
察、簽請鈞參)。
2.「說明」段:
(1)引述語或引敘語(對本案之來龍去脈作說明或交代)。其寫法為:
甲、依○○機關00 年00 月00 日○號函辦理。
乙、依鈞長00 年00 月00 日手諭或口頭指示辦理(如附件1)。
丙、依○○日報00 年00 月00 日第○版刊載辦理(如附件1)。
丁、依憲法或法律第○條規定辦理。
(2)按「引據、申述、歸結」之推理式要旨表達;無法依「引據、
申述、歸結」之推理式表達時,則依事實順序予以說明,或依
來文或主旨之緣由,採「事實、原因、結果」之因果關係方式
研辦。
(3)陳述現況及所衍生之問題,針對來文之觀點或現狀作利弊因素
分析。
(4)提出承辦幕僚見解。
(5)其他補充說明或檢附相關附件及參考資料。
3.「擬辦」段為提出具體可行方案(即提出本案之具體處理方案),
供長官核裁。
(四)大簽之撰擬要領與內容:
1.三段式:使用大簽稿紙(A4 紙),按「主旨、說明、擬辦」等3 段,
每段都有其屬性及內容:
(1)「主旨」段屬性是「何事?」,要表明「何事?」不可分項,以
50 至60 個字表明簽陳的目的及期望語,文字簡明。本段內容扼
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1 段完成。故
應包括「案由」及「目的或擬辦」之簡述(註:採2 段時可用擬
辦)。如:「○○○函送民國104 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一案,擬
轉知同仁,並提主管會議報告,簽請核示。」
(2)「說明」段屬性是「為何?」,要表明「為何?」就要說明「原
因及理由」,並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
理方法之分析與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甲、首先敘述由來(依據來文或業務之需要)。
乙、其次說明來文或主旨之緣由或訴求。
丙、接著針對來文之觀點或就現狀作利弊因素分析,或採SWOT
(優勢、劣勢、機會、風險)分析方式。
丁、最後提出承辦幕僚見解等,如需動支經費時,要敘明經費是
如何估算?總計多少?由何科目動支?如有相關之附件
時,應檢附並按順序標示,因此說明段約3 至5 項完成。
(3)「擬辦」段屬性是「如何?」,要表明「如何?」就要提出「具
體可行方案」(即提出簽擬之具體處理方案),以供長官核裁,
本段不說明理由,亦不重複前2 段內容,為「簽」之重點所在,
意見較多時可分項條列,應避免與前2 段重複。
(4)能於「主旨」段完全表達擬辦意見者,即不必再列「擬辦」。故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
段不重複「說明」。而主旨之後的期望語,屬原則性、概括性或
方向性之敘述;「擬辦」段,則提出具體作法,或細節之擬辦意見。
二、小簽:遇案情較為簡單或例行性時,不需使用大簽規格辦理,大部
分機關直接於來文第1 頁下半段空白角落處,以條列式或敘述式簽
辦處理意見(即俗稱之角簽);或使用A4 空白紙(或便條紙)附於
對方來文第1 頁之上,直接以條列式用一、二、三……方式來簽擬
處理意見(即俗稱之便簽),其表達順序為:
(一)應先「敘明案由」,再就有關事項「予以說明」,最後提出「擬辦
意見」。
(二)應本著「引據、申述、歸結」之推理式要旨表達;無法依「引據、
申述、歸結」之推理式表達時,則依事實順序予以說明,或依來
文或主旨之緣由,採「事實、原因、結果」之因果關係方式研辦。
可用一、二、三條列方式來表達。
(三)條列式之簽是在對方來文第1 頁空白角落或用A4 空白紙來簽辦,
因此無主旨,其期望語或目的語多置於簽之結尾處。
三、簽之標準格式
四、簽與稿之關連:
公文經由承辦人員擬辦(寫簽)、送會相關單位、陳請各級長
官核閱、並經各機關長官或依各機關分層負責表規定之授權長官核
定後即可歸檔結案者,實務上稱為「只簽不稿」;至於須以機關名
義對外行文者,其簽與稿之關係如下:
(一)先簽後稿: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重要人事案件、其他性
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之案件、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或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應先簽報首長核准後,再行據以辦理
公文稿後再發文,而於公文稿面上加註「先簽後稿」。其置放順序
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面,經首長核准之簽置於中間,上面再置
放「公文稿」。
(二)簽稿併陳: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
案件、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須限時辦發不及先
行請示之案件。此時將「簽與文稿」同時陳閱,方便長官瞭解案
情,據以判發,以提昇公文處理效率,稱為「簽稿併陳」。故須於
稿面加註「簽稿併陳」。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面,所
辦之公文稿置於中間,最上面置放「簽」。
(三)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此時直接辦稿陳
核判後繕發,不需另行上簽者,稱為「以稿代簽」,應在稿面註明
「以稿代簽」字樣。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面,最上
面置放所辦之「公文稿」。
五、稿之撰擬
稿是承辦人所撰擬之公文「草底」或「稿本」。撰擬各類公文,
除表格化公文外,應使用「制式化公文稿」,依照各種文別格式與
結構製作。如有來文(包括附件)、長官書面或口頭指示,或之前
經核批之簽,應加附於文稿之後,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或由機
關首長或被授權者判行(發)後,方可將簽據以轉化製發「公文稿」。
稿之撰擬要領:
(一)草擬公文稿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二)撰擬參考要領: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文別,如「令」、「函」、「書函」、「公
告」等。
2.公文稿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即公文流程管
理所稱之「限期公文」)。
(2)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須列入「主
旨」段,不可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
時,則列入「辦法」段內。
(3)「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4)文末首長簽署,於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右僅書
「姓」,名字則以「○○」表示。
(5)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
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最後一項列明;或在副本機關之
後加括號註明配合辦理何事。
(6)如有附件,則敘述附件在何處或名稱及份數。
3.擬稿應注意事項:
(1)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請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等字,
請改為「本」、「該」等。
(2)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制(訂)定、修正,於發布或轉發時,請於
法規名稱之下註明公(發)布、核定或修正日期及文號。
(3)擬辦復文或轉文之稿件,請將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敘
入,俾便查考。
(4)文稿中正副本機關有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機關順序
依序排列;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並列時,中央機關在前,地方
機關在後;機關與人民並列時,機關在前,人民在後。
(5)文或稿有2 頁以上者請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
職名章,同時於每頁加註頁碼。
(6)簽之「於○○○」字樣,要填入承辦單位或撰寫者所屬機關,
不是將簽辦時之地點寫入。如「於內政部」、「於行政室」,而非
「於臺北市」,簽辦時間應置於簽之首列。
(7)對未曾處理過的案件宜先行瞭解,應以請教先進、調卷、會商、
協調、請示等方式進行。重要案件應先向主管請示處理原則後
再行簽辦。
(8)簽辦案件應以法令、規章或成例為依據。無依據可循時,應衡
情度理或會商協調有關單位擬議。
(9)對案情應深入研究、縝密考慮,力求周詳、適切可行,重要參
考文件應隨簽附陳,並加圈記標示;內容應避免錯誤遺漏、主
觀和偏見。文字應肯定清楚,不可模稜兩可,更不可不做任何
建議,僅用「請核示」等字樣,而將責任推給主管。簽辦時亦
不可因主觀或偏見而意氣用事。
(10)「擬辦」須研擬具體可行之意見或解決之辦法。若有可能,
應撰擬2 個以上建議,以便長官選擇;如果所提意見或辦法未
獲主管同意,或另有指示時,應照指示辦理。但如果與法規
政策有牴觸時,應向主管申述,提請主管裁示。
(11)若會文對象為其他單位或其他單位同仁,應在簽紙會文欄內
標示「敬會○○單位」或「敬會○○單位○○○先生(或職
稱)」等字樣;會文對象為單位內同仁,可標示「內會○○○
先生(或職稱)」。
(12)應預估行文時效,使能在預定時間內完成。若會辦單位較多,
可將公文影印同時分送,待收齊彙整後再作綜合簽陳(又稱
綜簽或統簽);收到會文應以「最速件」辦理,並應快速退回
主辦單位,或送交下一個會文單位。
(13)簽妥後依行政系統陳判。簽稿送請核判,簽中所提及相關檔
案、附件、附表、單據等參考資料均應隨附。如數量較多時,
除依序排列外,還要用浮貼條(見出紙)在附件的上方黏貼
「附件1」、「附件2」等號數,以利長官查閱。
(14)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所陳之簽,簽末所加「敬陳○○長」
字樣,○○長應另行抬頭,以示尊敬;如有2 人以上,應依職
務高低「先小後大」或「先大後小」依序排列。
4.稿面應填列事項:
(1)檔號及保存年限:依檔案法規之規定填列。
(2)文別:按照公文程式條例之類別及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填列。
(3)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填「最速件」、「速件」、「普
通件」等。
(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屬機密案件有4 種,分別填國家機
密保護法之「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等3 種,及一般業
務機密之「密」,其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記;如
非機密案件,則不必填列(留空)。
(5)附件:書明名稱及數量或其他有關字樣。
(6)正本或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
其地址非眾所周知者,要特別註明。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件」
之方式處理。
(7)承辦單位:於稿面適當位置註明承辦單位之名稱。
(8)承辦人員:由承辦人員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
稿之月日時分(例:1005/1530)。
(9)收文日期字號: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收文日期字號」,如數件
併辦者,應將各件之收文號一併填入(各收文亦一併附於文稿
之後),如為無收文之創稿,則先取文號。
5.稿面特殊註明事項,由承辦人員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處予以註明:
(1)刊(登)載政府公報、出版品或電子公布欄。
(2)出版品或公告,註明出版品名稱、位置、字體大小、日期或揭示
地點。
(3)有時間性之文件,指明繕印發出或送達時間。
(4)會銜稿件,書明各會銜機關抽存之份數。
(5)發後補判或先發後會之註明。
(6)指定公文收受人員或拆封之人員。
(7)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員得於稿面適當位置述明聯絡方
式。
6.擬稿其他注意事項:
(1)緊急事項請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洽辦,隨即補具公文。
(2)各機關如有請示案件,按其性質請主管單位研提意見。
(3)簽稿送請核判如須附送參考資料或檔案且數量較多時,除標明
附件號數外,並將重要處斜摺,露出上端或加籤條,以利查閱。
(4)公文書或附件如係屬發文通報周知或需要收文機關轉發者,以刊
(登)載於電子公布欄為原則,附件以電子交換方式處理,避
免層層轉送。
(5)刊(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之資訊,如對某些特定對象有所影響,
或需其有所作為者,可另以書函或電子郵遞方式,告知訊息,
以利其配合辦理,訊息中須明確告知刊(登)載之位址及內容
概要。
(6)承辦人員對適宜對外宣告之公文或其相關附件資料,應依各機
關網站管理方式辦理。
(7)來文內有極顯明之錯誤字句,應電洽改正,或於抄發時在文旁
改正,如摘敘入稿,則應逕行改正或避免錯誤之字句。
7.會稿應注意事項:
(1)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
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2)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負責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
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
(3)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
再送決定,會銜者亦同。
(4)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
8.回稿、清稿應注意事項:
(1)稿件於送會或陳判過程中,如改動較多或較為重大,或有其他
原因者,會核或核決人員宜將稿件退回原承辦人員閱後,再行
送繕。
(2)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應送還原承辦人員清稿。清稿後應將原
稿附於清稿之後,再陳核判。其已會核會簽者,不必再會核簽。
(3)承辦人員辦稿時,處理附件應注意事項:
甲、附件應檢點清楚,隨稿附送。
乙、附件有2 種以上時,應分別標以附件1、附件2、……。
丙、附件除附卷者外,如係隨文附送,辦稿時,用「檢陳」、「檢
送」、「檢附」等字樣。
丁、如需以原本發出,而原本僅有1 份時,應註明:「原本隨文
發出,抄本(或影印本)存卷」。
戊、如需以電子交換、抄本或影印本發出,辦稿時請書「附電子
檔」、「抄送」或「檢送○○影印本」等字樣,並註明「原本
存卷,另以電子檔、抄本或影印本發出」。
己、發文附件宜儘量用電子交換。
庚、附件如不及或不能隨稿附送時,應註明「封發時,附件請向
承辦人員或某某洽取」字樣。
辛、附件除隨文發出外,如尚有需要時,應註明「附件請多繕○
份,送○○○」。
壬、有時間性之公文,其附件不及隨文送出者,應註明「文先發,
附件另送」,並與發文單位聯繫,洽知發文號碼,備於補送
附件時註明。
第二節報告
一、報告之定義:機關所屬人員於處理公務時,以書面陳述事實真相或
偶發事件(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請求上級瞭解;或
機關所屬人員請求該機關協助解決其私人問題時,得使用「報告」
為之,故「報告」屬上行文。
二、報告之適用範圍:
(一)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
(二)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私務有所陳報時使用,一般適用範圍如下:
1.特殊長假如留職停薪、出國進修、國外旅遊等使用。
2.特殊事由如申請調職、自願退休、發給證明、預支薪資、在職進
修等。
三、報告之製作要領:
(一)公務有關之報告以採用大簽所用之三段式為原則,即「主旨」、「說
明」、「擬辦」或「請求」,但亦可採用小簽之條列式。
(二)私務有關之報告以採用小簽之條列式為原則,亦可採用大簽所用
之三段式。
(三)三段式之段名,「擬辦」段可依需要改為「建議」或「請求」。
(四)若相關資料過多,可採附件方式隨附,重要證物亦須一併隨附。
(五)報告亦可依性質、需要設計該項用途之格式填報(如會議報告)。
(六)報告文頭之「於」字之右是要填列所在單位名稱,如「商業司」、
「財政處」或「企管系」等,並非所在地點或建築物名稱。
(七)受文者(即報告對象之長官)不只1 位時,各級長官排列順序,視
機關組織文化而定,逐級平抬排列陳核。
(八)簽署者如自稱為「職」時,自稱之「職」與名字應置於同列,並
且要簽名;如蓋用報告人之職名章時,則不必加「職」。
第三節便簽
一、便簽:指機關(組織)內部單位間或機關相互間在簽辦業務相互會
稿時,常以便簽或A4 空白紙指陳案情,徵求意見、尋求同意或爭
取支持,因尚在研商階段,且屬內部或機關相互間之磋商,尚未形
成正式措施,因此適用結構簡單(通常採條列式)較不拘形式的便
簽。單位間相互使用便簽故屬平行文,可採條列式或敘述式。
二、便簽之用途:
(一)機關內部單位間簽辦案件徵求同意或意見之相互研商時用。
(二)次級機關向共同上級機關簽辦公文時,徵求意見、尋求支持之相
互磋商或照會時使用。
|
|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