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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答題案例-侵占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025/01/06 22:12:55瀏覽21|回應0|推薦0

案例

甲借用乙的機車,藏匿不歸還。乙催討,甲聲稱停在路邊遭竊,兩人相偕向警察派出所報案。警方受理後,調閱監視錄影器,於甲所稱遭竊的時間與地點,均查無機車失竊的影像。問:甲成立何罪?

 

作答範例

甲藏匿機車並偽稱遭竊行為觸犯侵占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分析如次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1. 行為主體
    甲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自然人,適格行為主體。
  2. 行為客體
    本案涉及乙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國家刑事司法偵查秩序。
  3. 實行行為
    (1)
    侵占行為

甲借用乙的機車後藏匿不歸還,違反借用合意,形成事實上支配,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的實行行為。

(2) 虛偽陳述行為

甲聲稱乙的機車已遭竊,偕同乙向警方虛偽報案,意圖逃避追究,妨礙司法秩序,符合**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1. 行為結果
    (1)
    侵占罪

乙因甲的行為喪失對機車的使用與處分權,財產利益遭受侵害。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警方因甲虛偽報案而形成不實的登載及啟動偵查程序,影響刑事偵查效率。

  1.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甲藏匿不還及虛偽陳述行為,直接導致乙財產利益受損及警方記錄的不實登載,二者均具相當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1.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1)
    侵占罪

甲明知且故意將乙的機車占為己有,具侵占故意。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甲明知自己虛偽陳述的內容不實,且有意圖使警方記載不實內容,符合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依法令、業務正當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1.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1)
    侵占罪未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其他加重結果。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未影響他人重大權益。
  2.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1)
    侵占罪屬既遂,因甲已完成不法占有行為。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屬既遂,警方已記錄不實陳述。
  3.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本案甲單獨實施犯罪,無共犯情事。
  4.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無涉及特定身分犯罪。

六、結論

  1. 侵占罪
    甲的行為已符合刑法第335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成立侵占罪既遂。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甲明知陳述不實仍向警方報案,符合刑法第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亦成立既遂。
  3. 併案處理
    本案涉及數罪行為,應適用刑法裁判實務,合併論處,最終裁罰刑度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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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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