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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答題案例-共犯竊盜罪
2025/01/06 21:01:48瀏覽14|回應0|推薦0

案例

不務正業之成年人甲、乙、丙三人,得知現因病住於某醫院病房之張三隨身攜帶大量現款,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商定於某日白晝由甲在病房外把風,乙、丙入病房內竊取熟睡中張三皮包內財物。乙、丙甫得手將現款及金飾置入自身口袋,即為剛好醒來之張三發覺,張三呼叫後醫院駐衛警趕至而逮捕甲、乙、丙三人,問三人刑責如何論處?

 

作答範例

本案甲、乙、丙三人共犯竊盜罪之成立分析如下:

 

甲的刑責分析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1. 行為主體
    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符合竊盜罪的行為主體資格。
  2. 行為客體
    客體為被害人張三合法持有的財物,即其皮包內現款及金飾。
  3. 實行行為
    雖然甲未親自竊取,但其以把風方式,協助乙、丙完成竊盜行為,構成竊盜罪中的幫助行為,符合間接實行構成要件。
  4. 行為結果
    張三的財物被乙、丙從皮包取走,構成財物所有權人利益受侵害的結果。
  5.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甲在病房外把風,其行為對乙、丙能順利實行竊盜行為提供了實質幫助,與財物遭竊之結果具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1.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甲事前與乙、丙協議,共同意圖為不法所有,明知並故意參與竊盜行為,主觀上具完全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屬於依法令之行為、正當業務行為,亦無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事由,因此無法阻卻其違法性。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為成年人,無精神或身理上的責任減免事由,罪責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1.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財產額外損害,加重結果犯不成立。
  2.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本案因駐衛警介入財物被追回,構成竊盜未遂
  3.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甲與乙、丙事前商議,屬竊盜罪共同正犯,應依刑法第29條承擔共同行為之刑責。
  4. 有無身分犯情事
    本案不涉及身分犯之情事。

六、結論

甲應負竊盜罪未遂之共同正犯刑責,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與第25條(未遂犯)減輕其刑責。


乙、丙的刑責分析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1. 行為主體
    乙、丙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適格行為主體。
  2. 行為客體
    同甲,客體為張三的皮包內現款及金飾。
  3. 實行行為
    乙、丙入病房並竊取張三皮包內的財物,直接實施竊盜罪的核心行為。
  4. 行為結果
    財物被置入乙、丙之口袋,構成被害人所有權的侵害。
  5.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乙、丙之取財行為與張三財物喪失之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1.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乙、丙與甲事先合謀,有竊取財物之意圖,並實施行為,主觀上具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乙、丙的行為無法主張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乙、丙為成年人,且無精神或身理上之責任減免事由,罪責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1.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未有造成其他損害,加重結果犯不成立。
  2.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張三甫醒即呼叫,財物尚未被完全帶離現場,駐衛警當場逮捕乙、丙,屬竊盜未遂
  3.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乙、丙共同實施竊盜行為,屬共同正犯
  4. 有無身分犯情事
    不涉及身分犯情事。

六、結論

乙、丙應負竊盜罪未遂之共同正犯刑責,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與第25條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綜合結論

甲、乙、丙三人共同構成竊盜罪未遂的共同正犯,應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與第25條減輕處罰。但實際裁量應考量三人在犯罪中之角色與貢獻程度,具體情形由法院依酌定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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