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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答題案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2025/01/06 21:30:52瀏覽3|回應0|推薦0

案例

甲借用乙的身分證與健保卡,換貼自己的照片,利用精密的彩色影印機,印成身分證與健保卡影本。甲持兩件影本,向電信公司申請手機門號。影本與原本極其相似,甲順利以乙的名義取得手機門號,並向電信公司申請手機門號。甲犯了哪幾種罪?

 

作答範例

甲之行為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分析如下

第一罪名: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210條)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1. 行為主體
    甲為具完全責任能力之自然人,適格行為主體。
  2. 行為客體
    本罪客體為文書之公共信用及正常流通秩序,具體侵害的文書為乙的身分證與健保卡的影本。
  3. 實行行為
    甲未經乙同意,持乙的身分證與健保卡,換貼照片後以影印技術製作影本,內容與原件高度相似且冒充乙名義,構成變造私文書的行為。
  4. 行為結果
    甲完成變造的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造成文書虛偽內容外觀之形成,構成公共信用的侵害結果。
  5.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甲的偽造行為直接導致文書被變造,具有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甲明知並意圖變造私文書以冒充乙的身分,主觀上具備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具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為完全責任能力人,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1.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無特定加重結果之情形。
  2.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偽造文書行為已完成,為既遂犯。
  3.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無共犯,甲為單獨正犯。
  4.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無特定身分犯情事。

六、結論

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16條、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第二罪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1. 行為主體
    甲為適格行為主體。
  2. 行為客體
    客體為電信公司對契約審查及財產的自由處分權。
  3. 實行行為
    甲使用偽造的乙名義的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向電信公司申請門號,對其進行財產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4. 行為結果
    電信公司基於誤信,核發門號,造成資產與契約流通受侵害結果。
  5.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電信公司之誤信行為直接基於甲所提供之虛偽文書資料,兩者具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甲明知且意圖利用偽造文件,詐欺取得門號與服務,主觀上具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完全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1.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甲行為未導致財產額外重大損失,加重結果不成立。
  2.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詐欺行為因門號順利核發,構成既遂犯。
  3.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無其他共犯,甲為單獨正犯。
  4.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不涉及特定身分。

六、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綜合結論

甲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因兩罪行為相互間具有裁量合併判斷之可能性,實務中應結合行為完整性進行量刑調整,具體判決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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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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