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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21:30:52瀏覽3|回應0|推薦0 | |
案例: 甲借用乙的身分證與健保卡,換貼自己的照片,利用精密的彩色影印機,印成身分證與健保卡影本。甲持兩件影本,向電信公司申請手機門號。影本與原本極其相似,甲順利以乙的名義取得手機門號,並向電信公司申請手機門號。甲犯了哪幾種罪?
作答範例 甲之行為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分析如下: 第一罪名: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210條)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具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為完全責任能力人,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六、結論 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16條、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第二罪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完全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六、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綜合結論 甲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因兩罪行為相互間具有裁量合併判斷之可能性,實務中應結合行為完整性進行量刑調整,具體判決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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