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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答題案例-偽造文書罪
2025/01/06 20:50:26瀏覽11|回應0|推薦0

案例

成年人張三未得李四之授權,以李四名義簽發本票,並於本票發票人欄記載李四姓名及簽署「代理人張三」字樣,問張三所為該如何論罪?

 

作答範例

本案張三以李四名義簽發本票行為成立偽造文書罪,分析如次: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行為主體

行為人張三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成年人,符合本案主體資格。

()行為客體

客體為國家對於文書使用及金融秩序的信賴保障。本案涉及的本票為負擔金錢給付義務的有價證券,屬刑法規範之文書。

()實行行為

張三未經李四授權,擅自以李四名義簽發本票,並於發票人欄記載「李四」之姓名及「代理人張三」字樣,此行為屬於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之偽造行為,具體為未經正當權限而製作虛假的文書內容。

()行為結果

本案中,偽造之本票可能因行為而發生法律效力,致使第三人(例如受票人或持票人)產生誤信,對金融交易秩序與文書真實性構成侵害。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張三的行為直接導致文書虛偽的結果,因果關係明確,且符合客觀可歸責性原則。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張三於本票簽署行為時,明知自己未經李四授權,仍以「代理人張三」名義代簽李四姓名,顯示其具備明確的故意,符合刑法偽造文書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依法令之行為

無明文法律規定或授權張三可以未經李四同意簽發本票。

()業務上正當行為

張三的行為並非業務正當行為,不成立該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無涉及任何需要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危急情況,亦非緊急避難之行為。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張三為成年人,未涉及無責任能力或責任減免之法定事由。

五、其他關聯分析(如無明顯相關情事本項可省略)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本案並無導致財產損失或重大後果的加重結果,但若本票實際致使受票人損害,可能構成加重處罰情節(刑法第216條)。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本案行為已實現構成要件,屬於完成犯,而非未遂或中止犯。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本案行為由張三單獨完成,未涉及共犯或教唆行為。

()有無身分犯情事

本罪並無要求特殊身分(如公務員),張三的行為不因身分問題而異。

六、結論

張三未經授權,以「代理人張三」名義偽簽李四姓名並簽發本票,其行為符合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之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應論以偽造文書罪處理。若因該偽造本票引起損害,則可能追加適用刑法第216條加重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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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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