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9/12/21 11:48:30瀏覽456|回應0|推薦0 | |||||
刑法筆記 第一講 刑法的概念與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的分類 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特色 刑法的性質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依據 罪刑法定原則內容 刑罰之意義與目的 刑法之解釋 刑法之用語(公務員) 刑法之用語(公文書) 刑法之用語(重傷) 刑法之用語(性交) 刑法之效力-時的效力 刑法之效力-時的效力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Ø刑法本來有處罰的行為,在該行為「結束終了後」發生法律變更。
行為時: Ø係指犯罪行為發生至行為完成時。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Ø行為應否處罰,應以「行為時」的法律有無規定處罰為斷。
Ø 刑法第2條第1項的適用,乃以新法(裁判時法)與舊 法(行為時法)均有處罰規定為前提。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與刑罰中的自由刑相近(適用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適用第2條第2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從新原則。 保安處分是否拘束人身自由? 判斷「機構性」的處遇或矯治,受處分人是否能任意行動 例:對於毒瘾者的禁戒處分要在勒戒所執行。 例:假釋中的保護管束。 刑法之效力-地之效力 刑法之效力-人之效力 |
|||||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