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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答題案例-殺人罪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025/01/06 21:17:10瀏覽3|回應0|推薦0

案例

張三係 A 養子,因向 A 及其本生父親 B 索討金錢花用,均遭拒絕,憤而持刀先後將 AB 殺死,問張三所為應如何論斷?又若張三與 A 終止收養關係後,才因上開原因殺死 AB ,張三所犯之罪有何不同?

 

作答範例

張三殺害 A B 之行為法律分析

 

第一情形:未終止收養關係之情況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1. 行為主體
    張三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屬適格之行為主體。
  2. 行為客體
    被害人 A B 的生命權為本案所侵害之客體。
  3. 實行行為
    張三以持刀刺殺之方式奪取 A B 之生命,具備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行為實現
  4. 行為結果
    A B 因刀傷死亡,行為結果已發生。
  5.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張三持刀刺殺行為為 A B 死亡之直接原因,具備因果關係,且符合客觀可歸責性。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張三因金錢爭執,持刀殺害 A B,行為明知且故意,具殺人之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張三持刀殺人之行為不具依法令、業務正當行為或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之適用,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張三為成年人,無責任能力或減責事由,故其罪責無法阻卻。

五、其他關聯分析

  1.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根據刑法第272條,行為人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實施殺人行為,應加重處罰,故張三因殺害 A(養父)及 B(生父),成立加重殺人罪。
  2.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張三行為已完成,屬既遂犯。
  3.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張三單獨實施犯罪,屬正犯。
  4.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張三因與 A 存在法律上之收養關係,A 為其養父,構成刑法第272條所規範的身分加重情事。

六、結論

張三對 A 構成刑法第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 B 則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殺人罪。應合併論處,依刑法第272條加重處罰。


第二情形:終止收養關係之情況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1. 行為主體
    同前,張三為適格主體。
  2. 行為客體
    被害人仍為 A B 之生命權。
  3. 實行行為
    持刀刺殺 A B 的行為不變。
  4. 行為結果
    A B 因刺殺死亡,行為結果不變。
  5.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持刀刺殺行為導致死亡,具直接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同前,張三對殺害 A B 具有明確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行為不屬阻卻違法之範疇。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同前,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1.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A 因終止收養關係,不再具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張三不成立刑法第272條身分加重事由,僅成立一般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
    B 為張三之本生父親,依然構成刑法第272條加重殺人罪。
  2.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同前,為既遂犯。
  3.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同前,張三為單獨實行之正犯。
  4.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張三與 A 無直系血親或收養法律關係,A 不再具刑法第272條適用之身分要件,對 B 則仍適用。

六、結論

張三對 A 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殺人罪,對 B 則構成刑法第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應依刑法相關條款合併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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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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