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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21:17:10瀏覽3|回應0|推薦0 | |
案例: 張三係 A 養子,因向 A 及其本生父親 B 索討金錢花用,均遭拒絕,憤而持刀先後將 A、B 殺死,問張三所為應如何論斷?又若張三與 A 終止收養關係後,才因上開原因殺死 A、B ,張三所犯之罪有何不同?
作答範例 張三殺害 A 與 B 之行為法律分析
第一情形:未終止收養關係之情況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張三持刀殺人之行為不具依法令、業務正當行為或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之適用,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張三為成年人,無責任能力或減責事由,故其罪責無法阻卻。 五、其他關聯分析
六、結論 張三對 A 構成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 B 則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應合併論處,依刑法第272條加重處罰。 第二情形:終止收養關係之情況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行為不屬阻卻違法之範疇。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同前,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六、結論 張三對 A 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對 B 則構成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應依刑法相關條款合併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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