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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草案連署立委名單公佈。
2016/11/16 16:18:50瀏覽1225|回應20|推薦36

小妹我昨天收到通知, 文中提到11/17(四)是立法院最黑暗的ㄧ天......! 立法委員們將罔顧民意, 強勢偷襲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文中呼籲想站出來的民眾, 可以在當天早上07:00在立法院門口(中山南路一號), 著白色上衣, 表達自己的訴求。

我因離國十多年, 搞不清楚事件的過程與演變, 因此上網Google搜尋, 出現的第一頁就是下面這些內容。

身為父母的我們心知肚明, 父母必須要為是否失職, 和教養兒女所有的決定後果負責。這裡還包括有老師, 企業主, 律師, 各宗教的上人, 神父, 傳道牧師, 國家的地方首長, 政務官員, 總統.......。特別是民意代表們。

法律賦予公僕們立法, 這些法令要帶著國家與人民往何處去, 是需要專業, 冷靜與智慧判斷。人一旦掌握權勢, 為了一己之私, 爲利, 爲名, 爲任何自己的好處, 罔顧身為公僕應盡的責任, 都將爲自己的行為付上代價。

尤其在今天的網路世界, 立法委員們是否經得起網路真假民意龐大的人數考驗, 也決定了立委要在歷史上留英名或留臭名。

但,  小妹相信最最最關鍵的是: 人死並非如燈滅!!!

若抱著遊戲人間, 今朝有酒今朝醉的觀念行事為人, 不考慮後果影響, 恐怕是最大的人類謊言。

人要為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 這將是良善與邪惡的最大分野, 而公義的主耶穌基督是唯一的審判官。有一天, 人人都要向神清清楚楚, 誠誠實實的交代自己。

這將是人人公平的一生終結。

尤美女24日正式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法》修正案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短短不到一天的連署時間,就湊滿共同提案與連署一共38位立委。(取自尤美女臉書)          

尤美女24日正式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法》修正案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短短不到一天的連署時間,就湊滿共同提案與連署一共38位立委。(取自尤美女臉書)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今(24)日正式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法》修正案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短短不到一天的連署時間,就湊滿共同提案與連署一共38位立委,其中民進黨立委34人、時代力量黨團3人、國民黨則有許毓仁1人共同提案,草案今天已送議事處,預計下周就有機會由院會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不知道這個方格爲什麼空白?      

《民法》修正案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立委包括民進黨的尤美女、陳曼麗、鍾孔炤、蔡培慧、蕭美琴及國民黨許毓仁,一共6人。 

連署立委則包括民進黨的鄭寶清、周春米、鄭運鵬、林靜儀、吳思瑤、Kolas Yotaka、王定宇、呂孫綾、余宛如、李俊俋、莊瑞雄、許智傑、 段宜康、吳焜裕、蘇治芬、陳其邁、吳琪銘、姚文智、劉世芳、高志鵬、吳秉叡、張宏陸、王榮璋、蘇巧慧、張廖萬堅、林淑芬、郭正亮、李昆澤、蔡易餘,以及時代力量黃國昌、林昶佐、高潞‧以用,一共32人。 

立法院規定,法案提出至少要有15位立委連署,尤美女上周五中午開始在院內進行連署,短短不到一天即有超過30位的跨黨派立委共襄盛舉,提案及連署更包含3個黨團的立委。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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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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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範例參考
2016/11/22 19:36
為了證明不是危言聳聽,以下從那些已經立法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地區找出一些範例給大家參考(奉上原文連結http://www.1man1woman.net/Europe-e1.html,單一新聞事件連結陸續整理中)。
一、2005年,加拿大國會通過同性婚姻。由於同性戀配偶無法自然生育,必須藉領養或尋找精卵捐贈施行人工生殖及代孕,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宣佈『新生兒的出生證明上可標註二位以上的複數「父母」』。

二、2003年,美國麻塞諸塞州高等法院宣佈同性婚姻合法。州內各級公立學校自幼稚園起到至高中,所有學生必須按規定強制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含同性戀及雙性戀性教育),六年級以下的學生還有每年一次的「同性戀驕傲日」節慶。2005年4月,一位父親David Parker因為不希望他的六歲兒子接受幼稚園的同性戀教育課程而欲將孩子帶離學校,遂與導師持續長時間爭執,結果被導師報警拘捕。最終,當地法官裁定Parker往後不得擅自進入兒子就讀學校,直到兒子上完所有性別平等課程(http://www.massresistance.org/docs/parker/main.html)。

三、荷蘭從1998年開始實驗伴侶制度,接著在2001年通過同性婚姻法案。荷蘭原本就是性工業合法國家,法定性交年齡是全球最低的12歲(http://www.ageofconsent.com/netherlands.htm)。另外,娛樂性用藥(輕毒品)在荷蘭也是合法的,政府耗資在特定地點設置毒品使用室,並聘有護士派發針筒和監看,一旦有使用者因毒癮發作或用藥過量而倒下,政府會以公費輔助救治(http://www.expatica.com/nl/news/local_news/Amsterdam-sees-sharp-increase-in-STD-infections_51259.html)。由於長年社會風氣使然,只要參與性行為的雙方(或多方)合意,就不受通姦、亂倫、孌童等罪名的追訴(http://www.gvnet.com/childprostitution/Netherlands.htm);若是可證明沒有虐畜、且非保育類動物,人獸交同樣不被禁止(http://www.spiegel.de/international/zeitgeist/bestiality-outlawed-netherlands-bans-sex-with-animals-a-541437.html)。
新天新地(celinenhne618) 於 2016-11-22 19:37 回覆:
四、葡萄牙從2001年起,各自治省陸續承認同性結婚並修訂相關法律條例。2002年末,一所私人開設的慈善育幼院,爆發上百百名男童和青少年先後遭到十位男性社會名流假借探視、教養之名性侵,包含括育幼院院長、政論節目主持人、政黨發言人、以及前高階公務員陸續被逮捕並起訴(http://news.bbc.co.uk/2/hi/europe/2948766.stm)。但由於該行政區的合法性交年齡已在前一年下修至14歲,大部分的性侵控罪都獲得不起訴(http://www.richardwebster.net/print/xportuguesekincora.htm)。

五、瑞典在1995年承認同性伴侶登記為準婚姻關係,並且取消近親通婚限制;同居伴侶只要共同生活超過一定年限,就自動取得婚姻效力,因此同居風氣相當盛行,婚姻登記業務門可羅雀。2003年6月,一位牧師Ake Green 因為按舊約聖經創世記十九章講道,陳述『上帝視同性性行為是可憎惡的罪』而遭會眾報警逮捕,法官按反歧視法判他服刑三個月(http://old.nationalreview.com/kurtz/kurtz200602220826.asp)。

六、挪威在1993年通過含同性及跨性別在內的「公民伴侶關係」法案(2008年正式通過同性婚姻法),其後結婚率逐年下降。2000年的統計,全國新生兒將近50%的比例是非婚生子女(http://usatoday30.usatoday.com/news/world/2004-12-15-marriage_x.htm)。在諾特蘭郡的行政官員要求下,當地的所有教會及教堂必須在會堂懸掛象徵對同性戀者友善的彩虹旗,而郡內約有八成以上的新生兒都沒有登記法定父親(http://www.boston.com/news/globe/editorial_opinion/oped/articles/2004/03/10/death_of_marriage_in_scandinavia/)。
新天新地(celinenhne618) 於 2016-11-22 19:40 回覆:
七、丹麥在1989年承認同性註冊伴侶(直到2012年才由國會表決通過同性婚姻法案),其後便將同性性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課程。2004年,丹麥教育部基於新修訂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公費拍攝一系列青少年性教育影片,除了同性及雙性性行為,影片內容還詳述人獸交及性虐待等極端行為(http://www.icenews.is/2008/05/20/animal-brothels-legal-in-denmark/);幾位國會議員為了向他國宣揚本國的先進教育,特地將影片上傳至個人部落格。

這些都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如果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以及後續通姦除罪、性別教育、反歧視法、人工生殖等等新/修法案最後都一一過關了,台灣會不會發生類似的狀況?我不知道,也不太願意去想像。

文末要特別傳遞一件事:婚姻不是人權議題。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你愛誰、愛什麼、想跟誰在一起生活,這的確是人權,沒有人可以禁止。但是婚姻制度不是人權,是公民權。在中華民國,你滿十八歲可以考駕照開車上路、滿二十歲可以投票,這些就是公民權。你達成某個條件,國家就給你那項權利,並且用法律保障你行使那項權利的時候不被侵害。

既然婚姻也是公民權,是國家法律保障的權利,就沒理由為少數族群輕易修改,應當經過全體公民充分討論、形成共識之後,才能更動法條。否則,前面所舉例的那些通過同性婚姻之後的骨牌景況如果發生在我們國家,到時候又有誰可以負責?

(以上文章與各國範例整理出自潘光中先生)

T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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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06:06

當然,也有後天養成的"性癖好異常"者。 對于,後天養成的"性癖好異常"者----有沒有隱性的"胚胎分化過程的失誤"? 沒有答案。

婚姻的要件之一-----一個男人,一個女人----是男人或是女人,這個”標準”不是外來的,必須是自我認定的!! 我們知道有"同性戀"的存在---但是,我們不能瞭解”為何會存在”的全部原因---對于自然界的異常造成的"少數人群"----應該要以"存在的,就有存在的合理性"的認知----接受這是”自然界的存在的多元性”!!

自認是男人或女人的一對,雖然表徵是一致的,成年了,有意願要結婚,”不相干的旁人就不能不承認”;但是,為什麼”同性婚姻法”的立法在世界各地的進展卻是緩慢的?

婚姻在法律上組成了家庭,家庭是婚姻內涵的實踐空間。

家庭,傳統上是”生育及養育”子女的社會單位----同性婚姻的自然生育功能是不存在的,那麼,同性婚姻生育(I.E.女同性戀者(Lesbian)婚姻的人工受孕)及領養子女的”權利或權力”該不該受到限制了?

以人的生命觀點進行考量----人未形成前是沒有”自由意志”的,每一個人的誕生都不是自己”自由意志”的結果,這是絕對的自然法則,但是,自然法則通過本能創造生命,特別賦予人意識,自由意志就在其中----自由意志是意識,理性的意識是建構在本能之上的,廣義而言,本能是推動人類社會所有活動的內在因素及發展的無限性----由人類所形成的社會將難以限制與人生命俱來的本能!!

同性婚姻所組成的家庭,在本能的性行為中不能達成生育的結果,是違背”自然法則”的,欠缺了當擔社會單位該盡義務的功能,這樣同性婚姻的"當事人”不應該等同受到普通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中平等權利(equality rights)的保障----這是推動同性婚姻法立法的”軟肋”。

同性戀的社會現象是存在的----尊重存在的少數原則下----法治社會,以特別法進行規範,是必要且合宜的。 這或許是未來同性婚姻立法的方向趨勢。

************************************

婚姻的要件--- "一個男人,一個女人";單身;成年;自願---那麼,甚麼是"男人,女人"的要件了?

看看我們的民法972--文字敘述的夠周延嗎? 不夠周延,該不該改善??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男"和"女",如何定義? 誰有資格認定? 是這次修法的精神!!


Tomas
新天新地(celinenhne618) 於 2016-11-22 19:10 回覆:

謝謝Tomas的多篇精細回應~

您的發表, 讓我對如何定義是男是女的性別, 上了一堂課。我想您若是能參加過幾天就要舉行的兩場公聽會, 那就太棒了。

針對這次反對的一方來看, 人們對於許多他國同婚法推行後的諸多現象, 如: 學校教育體系, 基本人權層面, 商業界, 媒體界, 政治界, 法律司法體系, 政治公部門體系, 宗教信仰體系, 社會倫理綱常體系, 公衛醫療體系, 社會福利體系, 社會結構層面, 國際層面, 非常恐慌。

我們的立院和國家在推行政策上, 總是缺乏與人民的溝通。經過兩萬人的靜坐爭取, 得以透過這兩場公聽會, 讓立法的委員們有機會聽聽人民的聲音, 我個人認為是很好的機會。


T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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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06:04

我們的生殖性器官"表徵"----胚胎是以女體的生殖性器官為基礎的----大約由第四周到第九周,啟動分化的程序,若有雄性賀爾蒙的刺激,卵巢由腹股溝下降成睪丸,陰蒂發育為陰莖----這是"第二次性器官表徵的發育";若這時母親不知原因的賀爾蒙干擾壓制了胚胎性別染色體(XY)產生的雄性賀爾蒙分泌,會造成卵巢不下降,出生後父母會依生殖性器官"表徵"認為是女兒,實際的性別染色體基因(XY)及先前發育的性別腦---都是男性---陰陽人(Intersex)---是外觀的,是父母"以貌取人”的認知錯亂。

當生命誕生後十三~十七年---青春期(puberty)---青春期性徵的發育-----是第三次性的"身體外貌"發育,自然界性器官的發育程序就完成了。 在這個時期,因大腦皮質部的發展”自我意識”的成長,胚胎分化過程的錯誤會逐步、清晰的在”自我性向認知下”顯現。


Tomas

T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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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06:03

在東方帝國的皇宮----奧圖曼帝國及滿清帝國----奧圖曼帝國許多有文化的妃子寫的回憶錄披露了太監(Eunuch)在后宮和王妃們”非性器官接觸的性行為”;中華民國建立後滿清帝國紫禁城的預算緊縮被”資遣出宮”及退休出宮許多有些積蓄的太監雖然被淨身(Castration),但都會娶妻”過夫妻的生活”。 “夫妻的生活”的內容? 又怎麼過了?

太監告老退休出宮需要生活的照顧,還有滿足大腦認知性別的"性慾需求"----依據明朝的”萬曆野獲編”筆記,民初小說----有關太監們性行為的描述,類似於社會新聞所描訴的性賀爾蒙分泌不足的”怪叔叔”們性侵害的行為。 太監的自我意識還是認為他們是男人!!

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對性別潛意識認知的錯誤---是同性戀的因素之一。 這是胚胎分化過程的失誤----造成大腦"認知"的性別和身體"表徵"性別的不一致。

我們的大腦是認知器官,也是性器官----大腦最早發育的是性別認知,這是我們"第一次性器官的發育"。 胚胎在三周時,形成男性或女性的腦,就是未來"自覺"是男性還是女性----通常是性別染色體(XY)主控;若這時不知原因造成母親賀爾蒙的異常干擾了胚胎性別染色體(XY)所分泌的賀爾蒙,會造成"這個胚胎生命性別認知錯亂"----是所謂”潛意識” 的性別認知(Sexual orientation)錯誤。


Tomas

T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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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06:02

有關所謂"性別認知"的議題----有必要深入一些的探討!! "男"和"女"的定義為何? 由誰"定義"? 為何會發生"認知"及定義的錯亂? 這些基本端點的議題不討論清楚---可能就陷入"瞎子摸象"後,產生"認知侷限"的泥沼!!

同性戀這個現象自古就存在,中外歷史都有這樣的紀載---中國還有”斷袖之癖”的成語。 那麼,同性戀的人數有多少了?

多年來各種同性戀的社群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大城市的花街遊行,已經讓世人”逐步”的認識並接受同性戀的存在。 社會的多元,有同性戀傾向者,也敢於表達,使得統計的工作能夠進行----依據對同性戀不一致的定義----各種不同的統計資料,大約是總人口的2~7%,以台灣2,300萬的人口數計算約有46~161萬的人會是同性戀者。

現在萬用網的發達,提供許多的聯誼社群平台,交往也不再像以往必須很隱諱地----這是造成壓力及苦悶的根由----在茫茫人海中尋尋覓覓。 現今同性戀社群運動的目標是推動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立法。

冰島國會2010年6月12日以49比0票數,無異議通過同性婚姻法,於6月27日正式生效。 現年68歲的冰島女總理西達朵提(Johanna Sigurdardottir)在1970年與前夫結婚,育有2個現已成年的兒子。她在離婚後,於2002年與女作家里奧斯朵提(Jónína Leósdóttir)採取”公民聯姻”(civil union),同居多年。她選擇在這天與交往多年的女伴共結連理。

同性婚姻---許多地方都被”承認”允許登記---雖然如此,有關”同性婚姻法”的立法在世界各地的進展卻是緩慢的----為什麼?

婚姻的要件--- "一個男人,一個女人";單身;成年;自願---那麼,甚麼是"男人,女人"的要件了?

有必要在這兩個層面進行討論---先探討"男人、女人"是應該如何定義?


悅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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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02:22

我也收到這個呼籲

同性戀似乎是人類歷史上一個難解的習題

索多瑪和俄摩拉被神毀滅就是因爲裏面充滿這類的罪惡

但願我們的城不會走向索多瑪的命運!!!!


新天新地(celinenhne618) 於 2016-11-22 18:35 回覆:

所有舊約不能解決的罪行(毀滅也解決不了問題), 藉著新約的主耶穌基督降生, 祂成了代罪羔羊! 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所有人所留的寶血, 已經洗淨所有人無法解決的罪污~ 只要我們有願意相信基督的心, 不再依靠自己, 且真心的悔改, 必能裏裏外外, 照著耶穌在聖經的應許, 洗淨汙穢潔白如雪!

下面這段視頻供悅己參考~

新天新地(celinenhne618) 於 2016-11-22 18:42 回覆:

新天新地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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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0 21:45

新天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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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圍立院, 擋下修法
2016/11/18 22:10

新天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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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21:56

新天新地(celinenhne618) 於 2016-11-18 10:24 回覆:

2016,11,17立法院婚姻平權法草案審查直播(共9:55:36), 時間在最後9:38尤立委公佈: 爲了不讓場外反對聲浪(聯合, 蘋果頭條計2萬人)造成社會對立, 訂下週和下下週先辦兩場公聽會, 立法院會議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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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16:39
禱告中
新天新地(celinenhne618) 於 2016-11-17 21:13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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