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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公民權益
2010/11/11 01:21:13瀏覽764|回應0|推薦26

最近這二個多月面對自費萬元參與某學會健康促進管理師認證課程的時間持續溝通,原因在於11/27政府早已公告為五都選舉日,但該學會以延後一小時上課,認為已經足夠南區(高雄場次)學員進行投票,或是最多請假四小時投票,超過者需日後自行申請補課之作法,明顯漠視其他設籍在遠地學員需返鄉投票之權益。原先單純建議課程更改時段以配合國家選務,沒料到會遭受以下的對待,歡迎大家回應提供建議~

99.11.09學會發出延課表決如下:

本期上課日期原為11/20(六)、11/21(日)、11/27(參訪)、11/28(日)、12/4(六),因11/27適逢五都市長選舉,本會遭學員投訴11/27開課為違法行為,需配合國家選務作業延課,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會在此以投票表決方式,詢問學員意見,您是否同意本會將原上課日期改為以下日期,無論同意與否,都請您回覆您的意見,造成各學員不便及困擾之處,本會深感抱歉,懇請各學員見諒。

本人於99.11.09與學會溝通如下:
大專院校為配合國家選務與重視公民權益,早已將11/27週六的在職專班課程挪至其他時段補課。由於該學會始終堅持排課依授課老師需求而不願變更課程,顯見不願配合國家選務與漠視憲法第十七條人民選舉權,而多次聯繫請求學會理事長與行政人員進行課程時段變更,可惜本人善意告知與請求換來溝通無效,想見勢必將造成嚴重影響許多學員行使投票權。
 
經中選會告知,影響他人投票權將違反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人為顧及大多數良善守法學員之投票權益,不得已事前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人民團體科進行"陳情"請求協助,誠摯希望不要造成違法事實後,出現彼此遺憾的處理,更能達到雙贏的滿意作法。讓學員與授課老師在各自選區裡,有充裕的時間選擇理想的人營造未來更好的政策管理環境。

然而該學會於99.11.10回應【內政部社會司人民團體科負責科員告知】內政部無權也無法要求本會做課程變動,因本會課程日期早已公告,且報名學員皆知11/27需上課,本會並無強迫學員報名,也未禁止學員前往投票,更不因學員前往投票耽誤上課時間而不讓學員取得證書,因此內政部希望本會能和您理性溝通,勿加深彼此歧見,本會並非無法採納您的建議,而是課務安排實有困難,情非得以、絕非堅持己見,理事基於尊重原則,指示採用投票表決方式,讓本期學員自行決定延課與否。請您提出您的看法,謝謝您,造成您不便之處,請您見諒。

因此本人回覆如下:
從9.10.11月持續與貴會進行溝通,僅是請求維持一個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如果當初貴會有尊重國家法律與憲法權益,早將課程做好調整,也就不會造成彼此的困擾。
 
內政部社會司作人民團體管理,因此本人採取合乎法定程序方式請求協助,貴會亦因內政部的聯繫,直至11/9才緊急進行延課投票表決。過程再以學員投訴學會字眼於e-mail與電話通知學員進行如此說明,這樣混淆事實的陳述實失公允。
 
本人利用非上班時間自費至學會進修認證課程,此事應與工作單位無關非常不解貴會理事來電與本校校長室討論此事目的與動機為何,造成本人在期中考試監考與授課結束後需與校級單位完整報告相關過程。

若是需要因表決內容就事論事進行討論,貴會二位秘書早有本人聯絡通訊方式、聯絡電話與手機號碼,貴會理事豈無本人聯絡管道?
 
今日貴會造成本人與職場上的困擾,已是超過先前的守法配合國家選務問題,對於簡單的守法請求換來上述不應承受的壓力,竟還須被貴會秘書再次來信要求做出回應。 
 
本人身心俱疲,實在無法理解貴會採取兩面手法處理態度傷害奉公守法的老師,原先抱持與貴會善意溝通,雙贏互惠的想法落空,將不排除近日公開讓相關單位介入了解與進行公評。

99-11-22 補充後續情形

該學會直至11/9才緊急詢問,後以有八位學員不同意延後上課而宣布繼續原訂課程(上午去看植物與打滾球 ,下午聽市立聯合醫院報專案),對於堅持在選舉日舉辦之參訪活動內容好壞並無置評,但請試想即使八點去投票所排隊領票等待投市長與市議員難道中間時間不用等?高鐵最快也要一個半小時北高單趟時間,我卻是需要先趕返台北家投票,卻連喘氣時間也不夠地趕赴高雄打滾球?聽報告!

本人以非自願性缺席說明選舉當日無法在四小時內高雄臺北來回奔波,並以中選會的說明作為不應請假的理由。

中選會問答集網頁清楚註明:依行政院函釋(2006)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舉辦之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非屬星期日或休息日者,為便利前往投票,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是日均以放假處理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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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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