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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7 23:51:45瀏覽305|回應0|推薦6 | |
前些日子聽叔伯們聊起堂弟在軍中適應不良,主要是因為衛兵準則背不起來,一直被處罰「出公差」,缺乏適當的休息時間。堂弟是否有下功夫認真去背準則倒不清楚,但自己當醫官時卻常看見把「出公差」當作懲罰的長官,深不以為然。 回想我們接受學校教育的過程,常聽到老師說「今天早上遲到的同學,中午負責倒廚餘。」或是「那個誰上課一直講話,下午打掃時間把垃圾桶拿去洗一洗。」老師們很自然地把大家都不想做的事情當作懲罰,指派給犯錯的學生,一方面讓學生覺得有點麻煩、有點痛苦使他記取教訓,一方面又讓他對班級事務有所貢獻,看似一舉兩得的做法卻在無形中扭曲了孩子對「出公差」的價值觀。 翻開教育部國語辭典修訂本,出公差被解釋為「奉命暫時離開自己的職務或工作場所,執行其他的公務。」簡言之,就是犧牲自己的時間執行公眾事務,本質上是一件值得讚揚的事情,特別在當大家都不想做這件公事的時候。但是當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把懲罰連結到「出公差」,服務大眾的價值就會被淡化,孩子們容易聯想成「因為犯錯,所以要對大眾做出貢獻。」久了甚至會誤以為「犧牲自己時間服務大眾的人,是因為曾經犯錯。」進而在班級、社會需要公差的時候卻步,形成青年社會參與度低、缺乏服務熱忱的情況。 當然,我們可以透過在上位者的全盤考量,把所有可能遇到需要公差的情況事先分配給底下的人,讓大家在狀況來時各司其職,但這種考量隨著團體規模的增加愈加困難,從部隊體系來看極為明顯,排長需要想的比班長多、連長需要想的比排長多、營長當然又更多,推展到整個社會就會發現我們永遠都需要公差,需要有人替大家服務,執行那些沒有事先想到的缺漏。因此,我們應該盡量鼓勵願意出公差的人,讓「出公差」在價值觀養成的階段就成為一種自願的行為,而非犯錯後的懲罰。如此,不只能提升青年的服務熱忱,對於自己的工作,也會養成精益求精的習慣,因為超出規定範圍又益人益己的工作內容,不正是一種「公差」的型態嗎? 回到懲罰這件事。以做出貢獻當作懲罰不好嗎?難道罰站、罰抄課文、罰操體能會比較有意義嗎?這種懲罰的確對班級、對部隊較無助益,但他有存在的必要性,就像我們的法律,會請服刑的犯人協助印製書籍、製作手工藝、甚至蓋房子等有益社會的事情,但法律並非以此懲罰犯人,而是以服刑、以限制自由來懲罰,公差、公益則是附加以教育犯人的工具,是我們應該褒揚、應該給予掌聲的。 總而言之,把「出公差」當作懲罰會造成價值觀的扭曲,師長和部隊長官們應該謹慎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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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