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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酒、情色專區與通姦除罪--道德遇上選擇,人性裡底錯與罪
2013/06/11 15:23:47瀏覽836|回應0|推薦6

 

花酒、情色專區與通姦除罪

--道德遇上選擇,人性裡底錯與罪

 

 

 立法院為顏清標、柯文哲解套案一字之漏惹來偽善社會舖天蓋地批判,只因為花酒不符合傳統道德價值,就讓人忘了兩者同是「虛報」內容核銷帳目,涉及偽造文書詐取政府財物;但吃吃喝喝報支誤餐費到今天還是政壇普遍現象,食色同屬孔子口中「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吃吃喝喝無人究責,聽聞花酒卻殺聲震天;社會議題遇上情色糾葛每每價值錯亂,就如過去情色開放、博奕專區設置長期受阻與前些日子龍應台「通姦除罪」挨批,絕大多數人邏輯思維薄弱,因此章魚保羅也能轟動一時;情色無罪需要的是全面開放有效管理,澳門、珠海、新加坡來去快捷,好色、好賭者到處都有門路,堵禁思維下卻越禁越多(市場鐵律:有需求才有供應,看看夜店裡多少都會寂寞男女),禁出一堆傳染病與暗黑地下犯罪,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等組織直指「視性工作有罪 亞太難防愛滋」;而婚姻若只能依靠警察與司法維繫,不如早早求去,情感生變只有傷感並無錯對,遑論傳統儒家思維下橫加罪責!

 

 筆者在歐遊雜記中談過:『有色無情有情非色那堪情色為伍何苦色情來哉!飲食、男女不過生物本能,只要合乎衛生標準,不侵犯個人安全空間,就算上帝也沒立場禁止。否則男女生理結構如此,所為何來?已婚者領有性愛執照,就不考慮失婚者(無論男女)本能需求嗎?中國人豈是只會睜眼說瞎話的民族!櫥窗女郎憑勞力賺錢,比台灣大小貪官.滿地吸血蟑螂,實在高貴許多。反雛妓與廢娼根本兩不相干,奉勸所謂婦女團體不妨多了解女強人(或失魂女)的心酸史再作定奪吧!先進國家對秀場及蘇活區均未禁止,而人民道德規範更勝過國人不知凡幾!不知「道」何敢言道德?走過櫥窗前,女郎雖一身清涼仍昂然挺立,她們可是有「正當」職業,正常納稅的荷蘭公民呢。 』,紐西蘭甚至於刻板如德國人、英國人,也是性產業合法存在(詳:註一);就算下了禁令該存在的還是會存在,不切實際道德障礙,阻礙了人性需求更損害性工作者基本權益(等同保障中間剝削者利益)!

 

 水果報情色起家,卻經常濫情批判所謂第三者,『愛情與婚姻固然是兩人世界中,值得好好經營的事業,但也不能因此而割斷彼此各自與外界交流的機會。人們往往不相信自己的魅力只好要求對方切斷通訊,以保障自己「唯一」的地位(生物求生本能,擴大自己「生」機的手段)。久而久之,習於保護傘下的男女,就忘了如何關心對方;感覺「淡」了,豈不是由此而來嗎?詳:談情不說愛(一)』,「事業」若不用心打理,終需面對結束,只能怪罪自己經營不善,怎能心存報復只想送對方牢獄之災!『現代人常把交友,言情當成商場競爭;不但講求效率.投資報酬率,還天真的以為付出籌碼,就得收回代價。一天到晚忙著計較:誰比較關心誰?誰的愛多一些?連婚姻成了法律上的特殊契約行為(而不是情愛的自然延伸),「愛」成了牽絆彼此的天羅地網(而不是相互吸引的自投羅網),人間悲劇多半不是偶然!兩人世界並不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你愛就只是你願意,他愛也只是他願意,誰都沒有權利多要求(期待,約束)對方。兩情相悅的可貴正如不同樂器間的共鳴;但人畢竟不是樂器,共鳴不可能時時存在.永不變調。是否兩人會繼續「願意」下去,或是忍受「慣性」定律,都不該是情感存續與否的理由。天上辰星,亮,就是亮了,滅,就是滅了,不必哀憐,別問理由;愛情也是如此。別說什麼應不應該,悔或無悔的話語,愛情只是一種「情緒」,來就是來了,去就是去了。詳:談情不說愛(二)』!

 

 情感或婚姻即使初心不再選擇轉變了,頂多就是雙方從此錯身別途,錯身不是罪好色有道理(可參考:愛不怕多);至於顏清標若在議會中有大哥行為儘管譴責,但用顏色入罪或情色入罪就大可不必,花酒不是罪,錯在名目不符、公款報支。若政府機關與首長們向來可以大剌剌公款吃喝(共業由來),批花酒不批鮑魚排翅歹玩另類道德標準,還真震懾古今讓人嘆為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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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一:伴遊服務在英美兩地為合法行業,英國資深「妓評人」麥考伊(George McCoy)《倫敦上班女郎指南》書中「每個當事人都是自願工作,沒有道德問題,而購買者也不乏社會上名流與領有皇室勳爵人士」,因為熱賣惹怒倫敦副市長;可參考:英衛生部鼓勵多多性愛賣春合法有益治安海外情色按摩紀實為何睡了1300個女人?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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