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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9 18:56:37瀏覽549|回應0|推薦3 | |
立法院有鬼! --慰問金爭議法理幽魂,政客不能說的秘密(三)
由於銓敘部網站上所列公務人員退休法(原)竟然是退輔舊制版本,且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只能查到現行版本,讓筆者錯當成是85退輔新制版本,因此之前說法必須修正為:『因為法規修正緣故 ,100年1月1號起退休者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規定,之前退休者均根據85退輔新制版本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詳:註一)。... 』,也就是各按當時適用法律計算,退輔舊制仍按原法第六條規定:『月退休金....任職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85退輔新制版則按『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但兩者均只有月退休金上限規定,完全沒有提及任何有關「所得比率」或「所得替代率」字句!且原法第六條規定:『月退休金...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非本俸,退輔舊制第八條明定: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而且在改正肥大官18%短命修正方案第四條條文中更明定→一、每月俸給:指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所支領之本(年功)俸、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意即所有現金給與,但18%大官復仇版第四條則在實質內容相同下,故意避開「每月俸給」字眼)。這就表示舊制月退休金應該是全薪乘上舊制比率,新制月退休金則是兩倍本俸乘上新制比率。月退休金試算公式法定計算方式應該是【舊制月退休金(全薪乘舊制比率)+新制月退休金(兩倍本俸乘新制比率)+十八趴每月利息+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才正確!!
所以99年12月31日前退休,可說是完全沒有問題!因為淺水扁早就強行逾越法律規定,把只適用於月退金上限(退輔舊制百分之九十、85退輔新制百分之七十按各自年資分別採計),用自創所得替代率(99.8.4才以所得比率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這是淺水扁違法最明確證據!!),將優存利息、十二分之一慰問金都納入上述月退休所得比率計算公式裡!!若要說有什麼問題的話,被違法亂紀強行納入退休所得比率計算公式中,【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早就被當成月退金般看待(淺水扁強制,奴才們照辦),而更離譜的是,在沒有任何「所得比率上限」或「所得替代率上限」法律依據下,扁政權又是怎樣得出試算公式中的上限比率(詳下圖)?
原來是淺水扁授意,姚嘉文在考試院配合,奴才們被迫胡亂訂在行政命令「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中(詳:註二),逾越退休母法條文「月退休金上限」規定,把只有行政命令等級「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中自創所得比率計算公式,違法且越級套用在相關法規母法條文中月退休金及其他無關項目所得計算中,違法亂紀到這種程度,難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只能支吾其詞,用「考量軍公教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得請領年終慰問金制度實施已久,已成行政慣例,且是軍公教人員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主要考量因素之一,應予維持。」勉強解釋,講清楚就是一場全新政治風暴!!淺水扁蓄意扭曲法令,違法亂紀事證明確【把行政命令用於優惠存款事務違法且越級套用成相關法規母法所得比率(母法無此條文)】,這才是蘇貞昌說出「用立法來解決」主要原因!!
除了慰問金仍有爭議(詳:註三),近來鬧得人心惶惶勞保未來可能破產危機,連帶引發出健保、公保、勞退、公教退輔....也都有相同問題存在,這些問題都是立法院尾大立法委員惹的禍,因為立法院有鬼,懶鬼、勢利鬼、冒失鬼、卸責鬼充斥其中,才把整個國家搞得烏煙瘴氣!!以當紅話題勞保危機為例,『在勞保年金上路前,勞委會原本推出來的所得替代率就僅一.一%,隨後行政院加碼到一.三%(比照國民年金),送到立法院後,最後又拍板一.五五%。詳:勞工未來繳多領少』,『當時朝野立委為了迎合民粹,所得替代率不斷往上加碼,最後所得替代率增至百分之一點五五。競相加碼的結果,最後得出一個怪獸制度或怪獸保險,詳:立委競加碼 勞工吞苦果』,爛攤子爆開了才來事後諸葛批評『當初審議勞保年金制「專業被民粹凌駕」,德國社會保險費率近分之廿,日本約百分之十五,台灣勞保保費目前只有百分之八點五,所得替代率卻比這些國家都高,難怪勞保要倒。』
看出所有問題都是立法院尾大立法委員惹的禍,再把焦點拉回前述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法前退輔舊制版本第六條、85退輔新制版本第十六條之一與新法第32條條文差異,無論退輔舊制或85退輔新制都只適用於月退金上限(退輔舊制百分之九十、85退輔新制百分之七十按各自年資分別採計)!根據筆者留存之證據(詳下圖),修法前確實把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納入上述計算公式,但近兩年(100年1月1號起退休)適用新法者在新版試算方式中(不確定程式更新時間),已經把年終慰問金排除在所得比率每月退休所得計算公式以外!!筆者早在94年淺水扁蠻幹強砍公教優惠存款額度時,就說過『扁政權隨便編造一個退休條例上所沒有的名詞〔所謂「所得替代率」〕,就想一手遮天、橫行霸道....無論新、舊版公、教退休條例早就對領取月退金者訂下(月退休金)上限90%....,詳:安息吧!綠色詐騙集團』,只是沒想到淺水扁連年終慰問金也沒放過,早就偷偷摸摸、違法亂紀將之放入只有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相關才能適用行政命令,還自行擴張成違法年終所得比率上限計算【把行政命令用於優惠存款事務違法且越級套用成相關法規母法所得比率(母法無此條文)】!!還好筆者在「安息吧!綠色詐騙集團」文中,有列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相關資料,才能交互比對查覺首段所述失誤!!
若把新法第32條條文看清楚:『....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前項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詳: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就可以得到幾個足以震撼立法院尾大懶鬼們的大問題!!
第一就是證明「退休所得比率上限」是新法第32條出爐才取得法律依據,淺水扁過去隨便編造一個退休條例上所沒有的名詞〔所謂「所得替代率」〕,違法侵害軍公教退休人員法定權益可說是證據確著!!無論退輔舊制或85退輔新制都只有月退金上限規定,完全沒有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問題!!再由新法條文也可以明顯看出: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是兩個不同項目,淺水扁與旗下官僚又那來那麼大權力,硬把法律中月退休金上限概念,自由心證自行擴張成月退休所得比率上限,還在沒有法源依據下,硬是把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都套用原本只有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才能適用的違法所得比率上限公式中計算(詳:註二),公務員蓄意扭曲法律條文,違法侵害全國軍公教退休人員法定權益(95年至99年,可進行集體求償訴訟,100年因18趴法治化而解套),完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精神,明知違法還選擇當個聽話奴才,可說是共犯結構,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進行究責,並有觸犯刑法第三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 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應依法行政卻蓄意曲解法律條文),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與瀆職罪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嫌,司法機關應立即展開司法調查!!
過去國內常常訕笑對岸「法律僅供參考,一切全憑共產黨說法為準」,結果歹玩也是一個樣,無視「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而非本俸(詳:退輔舊制第八條),國民黨政府還是硬把舊制退休金從法定全薪採計當成現行非法侵權以本薪採計方式(所謂補償也是詐欺式手法);民進黨執政,淺水扁有樣學樣,硬要自由心證,把月退休金上限曲解成自創「所得比率」用行政命令凌駕法律條文;這不都是「法律僅供參考,一切全憑執政黨說法為準」!還真是兩岸三黨一家親,玩法弄權最在行!!淺水扁早就下台入獄,馬政府卻還在奉行扁意志濫權下非法行政命令,扁意志幽魂就這麼幽幽傳承下去!!
國民黨立委在淺水扁違法濫權時即使受制於總統法定豁免權,對實際施行違法措施的行政院長等綠營官員,竟然能坐視其橫行霸道,無論是膿包到對綠營手法一無所知,或是存心坐等反彈情緒帶來漁翁得利(詳:註四),都是明顯嚴重失職!!而且藍營拿回政權後,仍放任違法事項持續下去,管他是無知、無能、膿包還是故意裝傻,都是不可原諒!!依退輔舊制或85退輔新制只適用於月退金上限(退輔舊制百分之九十、85退輔新制百分之七十按各自年資分別採計)舊計算而來之月退休金試算公式法定計算方式應該是【舊制月退休金(全薪乘舊制比率)+新制月退休金(兩倍本俸乘新制比率)+十八趴每月利息+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才正確,若100.1.1起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法定退休所得比率計算而來之每月應領退休待遇才是【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十八趴每月利息】(詳:註五),可說是非常明確!!明明是包含在合法退休金項目下,行政院別想藉所謂民氣可用公開耍賴!把軍公教當笨蛋!過去三個老人能夠革命成功,就是法律條文非常明確寫著:「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而非本俸(詳:退輔舊制第八條)!現在情形也是如此,在法律條文非常明確下答案很清楚,別再以為軍公教會傻到能夠再度接受(只有沒弄清楚狀況,如公教協會才說得出口)!!
99.12.31前退休者,本來就完全沒有所得比率問題,卻因為綠營逼出100年18趴法治化(肥大官18%短命修正方案與大官復仇版),違背法學不溯及既往原則而使問題複雜化,因為100年起原本屬於非法剋扣變成合法割除基層血肉!即便如此,大官復仇版第四條條文卻創造了一個法律弔詭,即使『國民黨又在裝傻想順水推舟,趁機唬弄軍公教,達到減少政府財務負擔」,也不得不面對,那就是違法將沒有所得比率法源依據99.12.31前退休人員,隨便套用無效行政命令「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中所得比率上限中計算公式(詳:註二)所算出來的侵權版所得比率(採計項目含新舊制月退休金、十八趴利息還有十二分之一慰問金),與前述大官復仇版第四條條文所定「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計算結果不同(兩者算出比率不同,後者只規範月退休金加計十八趴利息,所以比率較小,本來就蓄意預留前者慰問金空間),就算基層公教人員冷靜接受侵權版所得比率,那麼侵權版所得比率還在,憑空消失的原有十二分之一慰問金金額,執政黨又要怎樣放心與民進黨繼續把對口雙簧唱下去?侵權版所得比率乘上退休前一年每月平均薪資(包含本薪、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得出每月應領退休待遇就是【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十八趴每月利息+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少掉一項結果就跟侵權版所得比率乘上退休前一年每月平均薪資不一致(每月應領退休待遇)!!
結論還是跟筆者前文「管碧玲與綠色恐怖中」所說一樣,只要承認侵權版所得比率有效,『依所得比率算出之每月應領退休待遇,其金額享有法定保障;若硬要把年終慰問金從月退休金試算公式【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十八趴每月利息+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中強行拿掉,成為只有【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十八趴每月利息】。每月法定保障總金額不變下,那就代表十八趴每月利息必須吸收原來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部份,只不過是從政府左手換成政府右手支出,還得搞得台銀人仰馬翻,有此必要嗎?』。但若否定侵權版所得比率有效(確屬強拿下級行政命令管制高兩階法律條文及其立法精神),就表示承認筆者所說的:『99.12.31前退休者,本來就完全沒有所得比率問題』,即使不按85退輔新制法定計算方式【舊制月退休金(全薪乘舊制比率)+新制月退休金(兩倍本俸乘新制比率)+十八趴每月利息(無上限)+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至少也得是【妥協版舊制月退休金(本薪乘舊制比率)+新制月退休金(兩倍本俸乘新制比率)+十八趴每月利息(無上限)+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
筆者口中的法理幽魂就是兩個合法性不同,法定位階不同(詳:註二),比率計算公式不同,分別規範不同所得範圍,本來就蓄意留下慰問金填補比率差額!現在綠營玩法者又挑起爭端,所得比率計算結果不同,在強摘慰問金後會造成法理黑洞(法定比率莫名消失),比如筆者同學退休核定書上寫明退休所得比率88%(無任何上限法源,已屬剝奪版所得!認真追究下去,後果政客們得吃得消嗎!?),但依大官復仇版計算則是82%,其中差額6% 本來就是留給慰問金!現在強行移除,憑空消失的法定每月待遇所得(白紙黑字寫在退休文件上),不好好講個清楚行嗎(放手爭回舊制月退休金全薪計算、大官復仇版再作修正補足差額或大方承認99.12.31前退休人員慰問金合法性....)?藍營勢利鬼與懶鬼們又想怎樣混下去!蘇貞昌為什麼會說應該要有立法依據(詳:原報導),難道立法院大鬼、小鬼們還沒弄清楚狀況嗎!!
若還沒聽懂,那可得更仔細看清楚下列說明:在淺水扁濫權砍殺退休軍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以前,年終慰問金合法(至99.12.31止有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法源),但確實屬於政府給予額外退休福利(但筆者認為是小額補償被非法剋扣舊月退休金);在扁政府95年起用違法年終所得比率上限公式,溯及既往重新計算所有退休人員可優惠存款金額時!!等於所得比率已經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下(計算基準不同),提前施行在99.12.31前所有軍公教退休人員身上,慰問金已經被包含在扁式所得比率計算中,由額外福利成為所得比率每月待遇金額一部份,並不是馬政府或陳長文所誤以為的「慰問金是政府給予額外退休福利」!!反而100.1.1起才申辦退休者,慰問金因為排除在試算公式以外,所以這些人才真正是目前輿論批判對象。
以筆者同學而言法定每月待遇所得白紙黑字寫在退休文件上就是72008元,硬扣掉年終慰問金,法定保障每月退休待遇立刻被非法扣減成66985元,其中一萬元是自己按月提存投資所得,八千多優存利息是三十年來向政府買強制團體保險,卻被政府兩度違約短付金額,若扣除這兩樣三十年來自己平日辛苦投資所得,真正月退休金就會成為不到四萬元(數字被不當膨漲的公教退休每月所得,卻成了不景氣年代裡出氣筒),答案很清楚(詳:註四)!若執政黨硬要拿社會觀感不佳當理由,學習扁政權非法蠻幹手法,非法剝奪退休文件上載明每月退休待遇金額,也別忘了:綠色傳媒也攻擊現職者「年終工作獎金」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兩者屬於同一行政命令(行政院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若硬要認定退休慰問金不合法,等於現職者「年終工作獎金」合法性也同步被否定!!若說領慰問金會引起社會觀感不佳(包含在侵權版每月退休待遇金額中,已經被非法手段剝奪過一次了,又要用名稱錯覺再度非法剝奪嗎?),現在勞工領不到年終獎金者也是不在少數,社會觀感不佳不也是同樣能夠成立嗎!!
向來思辨能力欠佳的藍營官員與尾大立法委員們,恐怕對上述說法又要瞠目結舌無言以對了吧!總不能拿重陽敬老金也沒有法源依據來搪塞吧!別忘了軍公教人員與政府之間,並不是普通人民與公權力機構關係,而是資方(雇主)與勞方(員工)勞資關係,資方發給勞方包括年終獎金、退休人員慰問金....等等都是勞資雙方勞動契約的一部份,只需載明在雙方認可內部文件中即可(比如上述行政院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或銓敘部公函等級的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89年版),張忠謀發給基層有感獎金需要法律依據嗎?幾乎較具制度企業都會大方給予員工年終工作獎金及各種退休福利,早就形成國際社會共通價值,哪裡需要什麼法律依據!?這些企業內部事務,勞資雙方協商認同即可(比如台塑集團與工會間協商模式)!藍營卻一路從公保養老年終給付金額優惠存款(屬於團體保險履約內容,如同市售養老保險活多久領多久「生存金」),到慰問金問題一路挨打,只要提到法律依據就傻眼!真要講法律依據的話,那就該按保險法立法精神與相關規定來處理,包括「公保養老年終給付金額優惠存款」、勞保年金制未來財務解決方式,都不能規避保單契約履行責任與義務!!
若基於社會大眾始終不能理解「軍公教人員與政府之間,並不是普通人民與公權力機構關係,而是資方(雇主)與勞方(員工)勞資關係」,硬是要把軍公教人員與政府之間,當成普通人民與公權力機構關係;那過去用行政命令規範的所有軍公教人員在職薪資(含各式各樣專業加給)、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以及所有退休福利,都得全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項「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與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這也是公保養老年終給付金額優惠存款存款要點95年綠營版違法證據),全面進行法制化!聽懂了嗎?立法院大鬼、小鬼們(尾大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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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休金依左列規定併計給與: 一 、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務人員退休法原規定標準,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二 、本法修正施行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由基金交給....,詳:85退輔新制版本第十六條之一。
註二:2006年1月17日銓敘部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三之一(考試院在綠營姚嘉文主宰下,可參考89年版),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待遇計算的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八五%至九五%。『三之一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一) 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詳: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95年綠營版。竟然能在用於規範「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相關事務行政命令中,越級且越界管起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無關的月退休金(只能依85退輔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年終慰問金(當時有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二項法源)!更逾越85退輔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只有月退休金上限規定,強把月退休金納入比法律位階低兩級且毫無管轄權行政命令裡(上層還有退休法施行細則,另有適用範圍不同的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優惠存款有兩大項目: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一次退休金可辦理優惠存款屬於退休待遇勞動契約之一,也是拉近與月退休金所得差距必要手段!而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可辦理優惠存款,屬於強制性團體保險(公保)履約條件之一(在保單成立當下,就不得片面更改履約內容),本來並無存款金額限制,基於履約信任關係,因此並無任何條文說明,後因政府片面違約中斷年資採計,才納入年資規定(詳: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89年版)。綠營擺明大吃條文空白豆腐,簡直像對岸共產黨一樣,老子高興,想怎樣就怎樣!!而行政院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中,慰問金上限公式就是延襲上述優惠存款要點而來。
註三:即使18%大官復仇版第四條條文仍明白承認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法定地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稱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指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下列各款給與合計金額之一定百分比;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三、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工作獎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現職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與退休人員慰問金「已成行政慣例」說法,等於獲得上述第四條條文法律支持(自由時報也指控現職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沒有法源,因為現職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與退休人員慰問金放在同一行政命令中)!!而慰問金過去法源均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二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指年終獎金),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
註四:根據維基百科資料,『2006年3月23日於立法院法制、預算聯席委員會中,國親在人數優勢下,表決廢止十八%改革方案行政命令,未來該廢止案將提報院會議決。國親並於聯席會通過對考試院長姚嘉文、銓敘部長朱武獻的譴責案,並移送監察院調查糾彈。考試院長姚嘉文表示十八%改革方案繼續照常實施。...』,但並未提及院會議決結果,顯然只是表演性質表表態而已!而綠營後來索性採取凍結監察院方式回應!!
註五:根據人室單位給予筆者同學之退休相關資料,退休金試算表格上明確寫著:調整前每月可領金額(含年終慰問金)***,調整後每月可領金額(含年終慰問金)***,詳:原文圖一;筆者曾經考慮與同學們一起申請退休,所以在銓敘部網站上做過試算(當時教育部未更新程式版本,因此用相同底薪、年資條件試算),試算內容更為清楚,詳:原文圖二。其中所列每月應領退休待遇即【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十八趴每月利息+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且只有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才有資格納入,詳:筆者前文!在退休人員退休核定公文附件中有一份「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計算單」,項目則是:【每月所得比率最高限額(即每月應領金額)、(舊制+新制)月退休金、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十八趴存款核定金額】,把十八趴存款核定金額乘上月利率1.5(即年利18)就可得出每月利息。而【(舊制+新制)月退休金+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每月利息】金額才會等於首項之每月應領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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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