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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12:49:00瀏覽5905|回應7|推薦11 | |
聽到年終就抓狂! --都是名稱惹的禍,「慰問金」正名解套
目前經由綠營立委刻意營造出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缺乏法源依據,屬於政府額外給予福利;不但引起社會不查證就開罵怒火跟風,藍營立委羅淑蕾、楊志良也急著表現正義凜然樣貌,傻傻跟進表態!但前述指控要成立的重要關鍵就是【年終慰問金】屬於政府額外給予福利(連陳長文都被媒體誤導),既然是政府額外給予福利,為什麼會納入現行考試院與教育部月退休金試算公式中呢(詳:註一)?答案不是清楚到連小學生都可以理解嗎!既然屬於法定公式中的一部份,佔用了法定保障金額每月應領退休待遇應有額度,當然就不是政府額外給予福利!綠營立委還想胡鬧什麼?
筆者前文中講得夠清楚了,年終慰問金只是月退金一部份(依法定退休所得比率計算而來),並非所奴性思維下謂「恩」給,而是勞方應得法定感恩回饋金,偏偏社會大眾與全國媒體在綠營立委蓄意扭曲下,不但報導內容說詞頗有謬誤,有些報導甚至於有故意混淆視聽之嫌(詳:註二)!!媒體記者難道沒有能力向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出公教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試算公式?事發幾天了,從國民黨官員、立委、各大媒體記者還在綠營說詞下打轉,全國上下幾乎被綠營當傻瓜看待,查證真的有這麼困難嗎?還是國人程度真的只有如此水平!!尤其當初建立這套計算公式的行政流程相關公務員,難道都是閉著眼睛蓋章(銓敘部長卻不清楚公教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試算公式?詳:銓敘部長態度保留)!沒辦法設法對外公開澄清或向上反映公式內涵與來龍去脈嗎!?
水果報在10.20「刪年終慰問金 綠縣市不捧場」報導中提到:『....軍公教依其退休時適用退撫新舊制有不同計算方式,....最高到95%....』其實已經觸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相關規定,但不知道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語焉不詳,還是採訪者不求甚解,就是沒有理解到最關鍵的退休金試算公式!而工商時報另篇報導中更提到:「民進黨立委李應元昨天表示,為了進行公務員退休金改革,99年8月修正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明定公務員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95%上限,為了配合新規定,考試院才在99年11月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已經相當接近問題核心,但仍然避談退休金試算公式(若講清楚民進黨蓄意誤導立刻破解),報導者也一樣沒有理解到最關鍵的退休金試算公式!!
只要拿考試院所制定的退休金試算公式,看看是不是筆者所說的每月應領退休待遇就是【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十八趴每月利息+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相關爭議就可迎刃而解;只要筆者所說公式內容無誤,那麼『年終慰問金只是月退金一部份(依法定退休所得比率計算而來)』就可以成立,現在社會輿論被綠營蓄意扭曲,把法定退休金硬是扭曲成一個半月年終獎金,原因在於名稱仍然延襲過去使用年終慰問金,一般人看報只看大標題,隨隨便便看兩句,即使不懂也不會進行查證,當然聽到年終就抓狂,誰還管慰問金跟年終獎金有什麼不同?也算是紅眼症候效應,先大聲罵了再說吧!
因此只要確認前述『年終慰問金只是月退金一部份(依法定退休所得比率計算而來)』,最簡單直接解套方式,就是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相關規定與退休金計算公式解釋清楚,讓人們了解為什麼『年終慰問金是月退金一部份』(包含在每月退休金計算金額中,只是在年前才發放而已)!!之後正本清源做法就是將過去「年終慰問金」進行正名(無需修法),比如月退年餉、月退底餉或月退尾款....,如此可以撤底免除人們望文生義而產生不必要誤解!!
筆者更要對所有軍公教人員提出沉重呼籲:「果真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被當成全民公敵,還靜悄悄,繼續這樣沉默下去,就會重演年初十八趴平均分擔減損案被綠營假正義翻盤(捍衛其教授盟友、退職高階政務官利益),只能回家坐著哭吧!軍公教乖乖們!!不想繼續被胡亂栽贓,就得用行動捍衛合理且合法權益!!」,筆者在前篇文字中述說相當清楚,退休人員更可以拿出過去退休相關資料好好比對看看,在職人員可拿上列公式直接向人室單位求證;至少你們可以使用筆者本篇或前篇文字向惡意批評者進行澄清(若不想碰觸老農津貼減半老人正義與兒童未來議題,可避開相關段落),更可以用力Email給所有親朋好友或透過各種網路、實體管道進行澄清與反駁(認同本文者歡迎加入行動,也可據此直接向藍營立委反映)。不行動只會讓這些政客更加猖狂,讓社會各階層誤解越來越深,這並不是任何民主社會該有現象,若是有人可以講得比筆者更清楚,也請站出來導正這個惡意砍殺軍公教可怕社會氛圍!!
後記:筆者已經發現因為法規修正緣故 ,100年1月1號起退休者才適用前述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規定,之前退休者均根據舊法第六條規定:『月退金,除本人及眷屬實物配給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外,任職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而根據筆者留存之證據(下圖二),修法前確實把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納入上述計算公式,但近兩年(100年1月1號起退休)適用新法者在新版試算方式中,已經把年終慰問金排除在所得比率每月退休所得計算公式以外(這些人若加計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才會有超過法定比率問題,但同樣年資計算,年資在32年以下新法所得比率較低),所以99年12月31日前退休,總所得又沒超過舊法月退金上限者,可說是完全沒有問題!因為淺水扁早就強行逾越法律規定,把只適用於月退金百分之九十上限,用自創所得替代率(99年才以所得比率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將優存利息、十二分之一慰問金都納入上述月退休金計算公式裡!!若要說有什麼問題的話,被不當依舊法第六條規定強行納入退休計算方式中,【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早就被當成月退金看待,要在沒有妥善法律處置下蠻幹移除,那麼法定退休金核定文件上的所得比率與每月退休待遇又要如何處理?新舊法規不同,法規概念不同(規範月退休金上限與規範所得比率),造成所得計算基準不同,恐怕才是蘇貞昌說出「用立法來解決」主要原因!!
**文後緊急加註**(10.31)
由於銓敘部網站上所列公務人員退休法(原)竟然是退輔舊制版本,且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只能查到現行版本,讓筆者錯當成是85退輔新制版本,因此前段說法必須修正為:『因為法規修正緣故 ,100年1月1號起退休者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規定,之前退休者均根據85退輔新制版本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休金依左列規定併計給與: 一 、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務人員退休法原規定標準,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二 、本法修正施行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由基金交給... 』,也就是各按當時適用法律計算,退輔舊制仍按原法第六條規定:『月退休金....任職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85退輔新制版則按『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但兩者均只有月退休金上限規定,完全沒有提及任何有關「所得比率」或「所得替代率」字句!且原法第六條規定:『月退休金...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非本俸,退輔舊制第八條明定: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而且在改正肥大官18%短命修正方案第四條條文中更明定→一、每月俸給:指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所支領之本(年功)俸、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意即所有現金給予,但18%大官復仇版第四條則在實質內容相同下,故意避開「每月俸給」字眼)。這就表示舊制月退休金應該是全薪乘上舊制比率,新制月退休金則是兩倍本俸乘上新制比率。月退休金試算公式法定計算方式應該是【舊制月退休金(全薪乘舊制比率)+新制月退休金(兩倍本俸乘新制比率)+十八趴每月利息+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才正確!!
所以99年12月31日前退休,可說是完全沒有問題!因為淺水扁早就強行逾越法律規定,把只適用於月退金上限(退輔舊制百分之九十、85退輔新制百分之七十按各自年資分別採計),用自創所得替代率(99.8.4才以所得比率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這是淺水扁違法最明確證據!!),將優存利息、十二分之一慰問金都納入上述月退休所得比率計算公式裡!!若要說有什麼問題的話,被違法亂紀強行納入退休所得比率計算公式中,【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早就被當成月退金般看待(淺水扁強制,奴才們照辦),而更離譜的是,在沒有任何「所得比率上限」或「所得替代率上限」法律依據下,扁政權又是怎樣得出試算公式中的上限比率(詳下圖)?
原來是淺水扁授意,姚嘉文在考試院配合,奴才們被迫胡亂訂在行政命令「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中(詳:加註一),逾越退休母法條文「月退休金上限」規定,把只有行政命令等級「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中自創所得比率計算公式,違法且越級套用在相關法規母法條文中月退休金及其他無關項目所得計算中,違法亂紀到這種程度,難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只能支吾其詞,用「考量軍公教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得請領年終慰問金制度實施已久,已成行政慣例,且是軍公教人員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主要考量因素之一,應予維持。」勉強解釋,講清楚就是一場全新政治風暴!!淺水扁蓄意扭曲法令,違法亂紀事證明確【把行政命令用於優惠存款事務違法且越級套用成相關法規母法所得比率(母法無此條文)】,這才是蘇貞昌說出「用立法來解決」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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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根據人室單位給予筆者同學之退休相關資料,退休金試算表格上明確寫著:調整前每月可領金額(含年終慰問金)***,調整後每月可領金額(含年終慰問金)***,詳:下圖一;在銓敘部與教育部網站上都有月退休金試算公式,在職者可以用自己年資相關資料上網進行試算,立刻真相大白!筆者曾經考慮與同學們一起申請退休,所以在銓敘部網站上做過試算(當時教育部未更新程式版本,因此用相同底薪、年資條件試算),試算內容更為清楚,詳:下圖二。法定保障金額每月應領退休待遇即【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十八趴每月利息+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且只有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才有資格納入,詳:筆者前文!
註二:媒體記者除了主管級、主播級屬於白領勞工,未來生計相對較有保障,成天忙著線上採訪、撰稿小記者都算是藍領勞工,眼見軍公教這麼有保障,直覺上就會有妒忌心,紅眼症候效應下,輿論一面倒批判,人人皆曰可殺,也就順理成章了!
加註一:2006年1月17日銓敘部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三之一(考試院在綠營姚嘉文主宰下,可參考89年版),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待遇計算的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八五%至九五%。『三之一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一) 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詳: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95年綠營版。竟然能在用於規範「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相關事務行政命令中,越級且越界管起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無關的月退休金(只能依85退輔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年終慰問金(當時有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二項法源)!更逾越85退輔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只有月退休金上限規定,強把月退休金納入比法律位階低兩級且毫無管轄權行政命令裡(上層還有退休法施行細則,另有適用範圍不同的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優惠存款有兩大項目: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一次退休金可辦理優惠存款屬於退休待遇勞動契約之一,也是拉近與月退休金所得差距必要手段!而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可辦理優惠存款,屬於強制性團體保險(公保)履約條件之一(在保單成立當下,就不得片面更改履約內容),本來並無存款金額限制,基於履約信任關係,因此並無任何條文說明,後因政府片面違約中斷年資採計,才納入年資規定(詳: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89年版)。綠營擺明大吃條文空白豆腐,簡直像對岸共產黨一樣,老子高興,想怎樣就怎樣!!而行政院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中,慰問金上限公式就是延襲上述優惠存款要點而來。
圖一
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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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