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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AI與土地違規
2024/07/02 17:24:38瀏覽229|回應1|推薦13

【父子占國有地騙租38年 賺千萬法院僅判賠26元】報導提到,臺北市民吳兆賢1986年在朋友介紹下,以每月2萬元(其間持續調漲租金)向社子島「地主」王姓老翁承租臺北市士林區溪州段二小段14-1、14-2、498、498-1等4個地號、面積100坪空地,用於興建「明亮紙業工廠」廠房使用,承租20年定期繳租。

但吳先生近日接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通知,指他非法竊佔國有地,才知原是騙局一場。國產署事後僅對其中15坪國有地提出拆屋還地之訴,訴訟期間還將土地租給非法占地的王氏父子,法院最終僅判賠26元。

經我查詢,臺北市士林區溪州段二小段14-1、14-2、498、498-1等4筆土地係屬【臺北市都市計畫】內的土地,其中14-1地號是公園用地、498-1地號是堤防用地、14-2、498地號則皆是西半部為公園用地而東半部為堤防用地,皆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的一般保護區、土壤液化高潛勢區。

然而,這4筆土地現況卻做「明亮紙業工廠」廠房使用,這樣子其實除了竊占國有土地的問題外,可能還有土地違規使用的爭議,承租人恐怕還必須要證明該廠房是在【臺北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合法興建,或者建築管理實施之前便興建,不然在公園用地、堤防用地上頭興建紙業工廠使用,就有土地違規使用的問題。

在臺北市轄內的土地違規使用情事,可能是先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及水利工程處,分別認定公園用地、堤防用地違規使用之後,再移請該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依照【都市計畫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處理原則】、【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等規定進行裁處。

除此之外,臺北市士林區溪州段二小段14-1、14-2、498、498-1等4筆土地,也是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的一般保護區,並且也是土壤液化高潛勢區,如此不僅有土地違規使用的疑義,也有破壞自然生態環境的問題,同時建物本身因為地震等天災或人禍倒塌毀壞的風險也不容小覷。

至於報導所聚焦的竊占國有土地,則除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佔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尚須依【民法】第179、767條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而臺北市轄內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的土地,實質上的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但目前看起來,該機關並未依上述規定要求案主,可能是因為案主是因為他人的詐術,在不知情的狀況之下租有臺北市士林區溪州段二小段14-1、14-2、498、498-1等4筆土地之故。

不過我依然覺得,本案案主在公園用地、堤防用地上頭興建紙業工廠廠房使用的土地違規使用爭議仍有必要加以釐清,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及水利工程處等3個單位,都仍有介入調查案主土地使用合法性之必要,在都市計畫內的土地上興建廠房,現行法規命令有專屬的特種、甲種、乙種及零星等四種工業區土地,公園或堤防用地有使用分區不符的問題。

最近輝達執行長黃仁勳在國立臺灣大學體育館演講人工智慧AI相關的題材,使得臺灣最近又掀起一股AI熱,而臺灣目前行之有年,依照【國土計畫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為之的衛星變異點航照監測,還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上的正攝影像圖,或者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的航照圖,其實也算是AI科技的應用。

換言之,臺灣目前其實已在土地利用監測的領域使用一些AI科技,不過限制就是不能隨時更新,而是往往要個把月才有新的航照圖出來,另外土地違規使用的衛星變異點航照監測,其實也無法直接判定土地有無違規使用,而還是要由土地所轄公所或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再去現場進行查報,才能確認土地使用現況是否與規定不符,至於AI機器人能否完全代替人類去各個現場進行勘查並判定是否違規,可能還是個未知數。

像是這回臺北市士林區溪州段二小段14-1、14-2、498、498-1等4筆公園用地或堤防用地的違規使用爭議,目前AI技術是能夠拍到土地使用的異常情形,但若要進一步由機器人去現場勘查並判定違規,可能就還要建置更多種類的資料庫才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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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歐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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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10:44

AI無用,官員不執法,能奈他何?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07-03 19:23 回覆:
最終還是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