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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7 10:45:54瀏覽1556|回應3|推薦17 | |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日前園遊會上的一個攤位取名烯環鈉,因名稱與死番仔這個歧視臺灣原住民的用語有諧音,因此被輿論砲轟,有網友表示烯環鈉就只是單純的化合物名稱,可是實際上,它所指的化合物,應該是環戊二烯基鈉。 而與烯環鈉諧音的死番仔,則是1980年代以前,臺灣社會對原住民的歧視性用語,而1980年代之後,便有臺東卑南族領袖南志信、泰雅族領袖林瑞昌便以臺灣族自稱,用來代替過去漢人、日本人在各個時期對原住民出於便宜行事或出於歧視而採用的其他稱呼,包括番、蕃等,而且事實上,原住民地區在日治時期,日本政府是以蕃地稱之。 所以,臺中一中在21世紀的今天還在用1980年代以前,日本人或漢人對臺灣原住民的歧視性用語,恐怕代表他們思想落後、且不尊重臺灣原住民,更何況該校所在的臺中市,山地原住民地區便占了一半的土地(臺中市和平區占地約臺中市全境50%),這也顯示,臺灣的原住民政策或行動方案,仍未充分宣導消除對原住民的歧視性用語。 至於法令,臺灣目前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12條,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等促進原住民各項權益的保障,但都是訓示規定,沒有違反規定的罰則。 臺灣目前的平地或山地原住民地區,目前仍是漢族與原住民各族混居,在行政區劃上並未設立任何正式的原住民族自治單位,而臺灣主流媒體經常在嘲笑的中國,他們則是在縣以上有設置民族自治地方,縣級為自治縣、地級為自治州、省級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主席都會由少數民族出身者擔任,而在縣底下還設有民族鄉、民族村。 中國目前設立正式民族自治地方所針對的族群,有侗族、回族、朝鮮族、滿族、苗族、蒙古族、藏族、土家族、瑤族、彝族、壯族、白族、普米族、布依族、傣族、東鄉族、仡佬族、哈尼族、哈薩克族、拉祜族、黎族、傈傈族、羌族、撒拉族、土族、佤族、景頗族、柯爾克孜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布朗族、保安族、毛南族、仫佬族、納西族、獨龍族、怒族、塔吉克族、錫伯族、水族、裕固族、畲族、維吾爾族等。 再以行政區劃看,中國目前設立的省級民族自治地方,有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等。 上述自治區中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還有作為直轄市的重慶市,以及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等省份,也都設有少數民族的自治縣,內蒙古自治區則是在呼倫貝爾市設有少數民族的自治旗。 比自治縣層級高的自治州,中國目前則是在吉林、湖北、湖南、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等省份,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下設立。 中國設立上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源依據,最早是1952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利做出明確規定,後續1954年9月第一屆的全國人大,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4年5月31日在總結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經驗的基礎上,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並在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之後又在2001年2月28日修訂【民族區域自治法】,該法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制度。 除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等民族自治地方外,還有民族鄉,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因少數民族聚居地域較小、人口較少且分散,不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情況下所設置的,目前有【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具體保障制度的實施,目前只有山西、陝西、海南等省份,還有寧夏回族自治區、上海市沒有設立民族鄉,其餘的省份、直轄市或自治區均有設立。 至於跟中國同樣屬於地方上常見漢人與少數族群混居的臺灣,目前則並未將原住民地區自治的觀念正式寫進【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也未針對原住民族制定正式的地區自治法律,而是將原住民地區與非原住民地區一同納入【地方制度法】的範疇,讓漢人與原住民的聚居地用同一套制度,而並未像中國那樣,用法律樹立少數族群聚居地的自治地位。 這對於總是標榜尊重多元族群,同時嘲笑中國不尊重多元族群的臺灣,無疑是一大諷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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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