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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食安法規,原來是廢物定的?
2022/12/15 20:15:15瀏覽1495|回應3|推薦17

有關佳德糕餅輸入中國之產品註冊資訊不全被禁止進口一事,臉書貼文常被媒體轉載的林智群律師,這回在臉書公開中國的【輸大陸食品生產企業註冊申請書】,但他只公布片面的,並認為那些說該如實填寫的人是廢物。

可是,我看了該份文件全部的內容,覺得其實跟我國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的要求差不多,其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便有要求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除了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有要求對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經衛福部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清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品名、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頗為細部的資訊。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4項規定訂定的【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其中第4條第1款要求食品製造及加工業者登錄填報人基本資料、食品業者基本資料、工廠登記資料、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對於食品輸入業,【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3款要求登錄填報人基本資料、食品業者基本資料、輸入類別、輸入之產品資訊、倉儲場所基本資料;對於食品販售業,跟輸入業不同之處是要求登錄販售之產品資訊;對於食品物流業,不同之處則是要求提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5項授權訂定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其中第4條要求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蹤追溯系統,至少應包含原材料來源資訊、產品資訊、標記識別、產品流向資訊,還有庫存材料及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以及報廢(含逾有效日期)原材料與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等。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規定訂定的【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其第3條第1項則規定,縣市衛生單位對於食品業的查核事項,包含食品業者之基本資料、實施自主管理之相關資料、衛生管理人員及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情形。

除了上面這些以外,依照【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規定,縣市衛生單位還可稽查食品業者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食品業者登錄辦法】、【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系統管理辦法】、【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和【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的情形。

其中像是有要求業者提供商業經營活動細部資訊的【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和【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其母法相關條文也都是強制性規定,這已就意味著,食品業者依照這兩部法規命令填報或登錄的資料,也都在縣市衛生單位查核的範圍。

然而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的規定,食品業者遇到縣市衛生單位的稽查員依照【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的規定查核時,可是不能嗆縣市衛生單位的稽查人員是廢物、神經病,或者認為是商業機密、懷疑稽查人員是要求手把手教做產品,而予以拒絕的喔!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規定,食品業者倘若拒絕前來的縣市衛生單位人員對其經營活動查核或檢驗,那麼縣市衛生單位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以命食品業者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能再重新申請登錄。

再看最近被林智群律師在其社群網站公開談論,並對主張如實填報者予以辱罵的【輸大陸食品生產企業註冊申請書】,內容也差不多就是食品業者登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要求填報之內容,或者縣市衛生單位依法可以查核、檢驗的項目。

照這樣看來,林智群律師算是罵到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訂的立委,還有目前主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的衛福部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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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ues1112a&aid=17775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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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人-殺人武器嘉年華- 航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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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和秘方
2022/12/16 02:28
這家店的東西極普通﹐好吃的還有一大堆。 配方和秘方都只看有否有害物料﹐又不是太空科技﹐誰都沒興趣複製這產品。 就如可樂﹐配方可說幾趴是水﹐幾趴是秘方﹐但秘方分析出來也只是化學名稱﹐你照放也弄不出來的。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2-12-16 19:16 回覆:
一項食品的口味,影響因素不只是成分或配方而已。

blackja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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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02:21

之前看公共電視超加工食品的秘密,知道先進國家要求檢視加工食品成分的意義,就是因為有太多大家不知道的東西,我相信臺灣食品若出口到法國歐盟,也會如此被要求

現在台灣食品業被要求後不爽,這大家也不是能理解啦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2-12-16 19:16 回覆:
我覺得是因為這回要求的是中國,因此故意大作文章。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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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20:57
最近這臺灣食品廠鬧的在大陸註冊的事,確實臺灣的法規也有同樣的要求,有要求標註成份配比。而這回大陸的註冊要求文件,除了產品的註冊,也含括類似臺灣的工廠登記的要求,其實這些要求並非不合理,在臺灣或歐美日也是有同等要求的法規。

難道那些食品配方比例不揭露,就不會被倣制成功嗎?我是不相信啦!大陸會買臺灣食品,主要是買品質的信譽啦!至於那些配方些微不同造成的口味殊勝,其實在大眾市場的分辨程度真的沒差多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第 9 條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二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保存文件種類與期間及第二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第 23 條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第 24 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
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八、原產地(國)。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2-12-16 19:15 回覆:
臺灣的食安法規,對於食品業者標示、資訊登錄方面,要求其實滿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