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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務員打交道
2019/12/23 21:49:58瀏覽2163|回應3|推薦15

事件一:買了大樓新房子後,因網上見解對於陽台是否可以裝鋁窗莫衷一是,事涉地方自治範疇,新北與台北的處理方式似乎又不同調,能查到的法條或有關聯又或有矛盾,寫信到新北市政府,案件被分到公寓大厦管理科,幾日後回信了,列了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八條給我,不說可以也不說不可以,回信內容還是文言白話摻半,搞得我益發糊塗,給了一個差評。

可能是前信鄙陋承辦人員看不明白,我又寫一封信,內容詳盡問題亦條列陳之,心想這下夠清楚了不會再雞同鴨講吧?猜因前次差評之故,承辦人員親自打電話來說明,講得還是讓我糊里糊塗,因為這法條和那法條如何如何...可我實在太佩服此姝能言無不盡卻始終令你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的本事,講了半天我終究還是不明白,我途中發問她不正面回答老在東拉西扯,受不了後我請她把剛說的法條email與我,我自個查去,至少有了材料我就能弄清楚這些法條是如何互相解釋的,她滿口稱好。過兩天收到信還是那一條法條,弄得我又矇了。這條我早知道,就是沒弄明白才來發問,誰知此員竟行禮如儀照樣弄這條唬攏人。

依前例在事後滿意度調查照樣給個差評。我又寫了信罵他們只會打官腔,她電話來說她也沒辦法,到底要如何才能令我滿意呢?有些法條因管理的部門不同她也只能去信詢問,若對方給她官式回覆她就只能這樣貼給我。我問,難道妳不能統整一下各法條,條列好再把答案直接告訴我嗎?她很為難,說依她部門的解釋只能給我這個,其它法條她沒有解釋權。言下之意便是她若答錯是要負責任的,只好打官腔打太極。

看到沒,雖說只是小小公務員,但權小責任大,做不好就要擔責任,這就是小小公務員也能勇於勤打官腔之道,連他們都搞不清楚或不能搞清楚,遑論我們小民?

我若可憐她們誰來可憐我們?

事件二:我住的地方是重劃區,按理說電線電纜都地下化了,沒想到交通號誌桿上還掛著一大堆線,我又雞婆寫信去新北市政府檢舉。這次是一位交通局的先生打來,一聽那口氣就知道是個推諉的傢伙。一開始說那本應歸區公所管,但由於號誌燈是交通局的,區公所不願接手此案便硬推給交通局回覆,說得還挺委屈。接著提到那是號誌燈及警察局監視器的電線,還有一些是第四台的。這問題會發生是因為當初規劃重劃區時沒通知他們配合,沒人通知他們就不會主動去申請管路預留,等到這裏路開好房子蓋了,需要交通號誌燈他們就派人去會勘裝設,那號誌燈總要吃電吧,所以電線就只能掛在外面了。至於第四台的線,他笑笑說剪了還會再來,他們也沒這經費,言下之意就是剪了也白剪,不想剪的意思啦。

我問,第四台的線難道不能開罰嗎?既有此弊病你們部門不能立動提出立法?他又提到他只是小小公務員能主導的事不多,上面的人若不理也沒辦法。這點我是相信的,可基層人員天天面對弊端卻不思解決,這麼多年過去了,事情依舊推到我只是小小公務員能力有限云云,那我們小民又該找誰把事辦好呢?

公務員明哲保身不做不錯心態可見一斑。甚至還學得了一堆令人看不明白,似文言似白話的鬼話連篇,橫向連繫差又不願勇於任事,這就出現上述情形,打了電話卻什麼也沒解決。

不能說公務員不優秀不做事,但我們的政府系統一定少了些什麼東西才會如此無效率。

大家都沒錯那錯的究竟是誰?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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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ackrain&aid=13135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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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殼蝸牛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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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15:09
唉,公務員的意思是 啊你就自己裝就好啦,別來煩我。不告不理,沒人檢舉你就算你行。你跟公務員講,他也不敢作主。

光復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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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07:45
廢省就廢了台灣!

小鯊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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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看法!
2019/12/24 00:58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就這條嗎?不知黑雨兄,哪裡有疑義?

大家不妨討論一下,看看能否釋疑?=.=a

1.就法條看,先釐清您欲裝鋁窗之陽台是否屬專有部分

2.若是,那麼此條上、下兩段可以不用看了,你逕依中間那段(本條第二項)辦理就是。

3.如果還是覺得不踏實,想弄清楚,與其信件往來N封,不如檢具相關具體資料和現場照片,或是欲進行加裝鋁窗的工程圖說,親自跑一趟市政府問承辦人。

再弄不清楚,了不起排一場實地會勘。(很多個案,不看現場說得清楚才怪!)

4.別怪公務人員模稜兩可,本案無申請審查機制,若是她看完資料說這樣蓋(A)可以,你保證回去會照這樣蓋(搞不好蓋成B 然後說是承辦人說可以的...)?

5.這種案件,若是違規也屬不告不理,本文與其討論跟公務人員打交道,不妨也反思一下如何敦親睦鄰?就算按法規大樓管委會管不著,遇到比較"番"的,不爽還是會跟你"盧",麻煩一堆。承辦人員按說,一般會提醒你注意這點。

6.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地方政府或有執法裁量權,但法規解釋權在內政部營建署,地方承辦人員遇到疑義,還是得請中央函釋或查找相關解釋函。這可不算是在打官腔。

7.沒有誰可憐誰的問題,易地而處、將心比心,問題或許比較容易解決。

以上看法供參。

黑雨(blackrain) 於 2019-12-24 09:18 回覆:

小鯊兄好, 好久沒連絡可好?

其實我就是單純的想問一問究竟可不可以裝鋁窗, 但台北市自內政部營建署癈除了某項解釋文後, 所有新建大樓裝的鋁窗皆屬違建(大意如此), 但新北市與台北不同調, 所以才去問新北市政府, 可是她說不清楚, 一會兒說到那是由拆除大隊認定, 我問她拆除大隊依據何法認定她答得很模糊我有聽沒懂, 去找也找不到, 後來又說到有個法規規定在幾乘幾的範圍內....等下再補充有事暫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