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就這條嗎?不知黑雨兄,哪裡有疑義?
大家不妨討論一下,看看能否釋疑?=.=a
1.就法條看,先釐清您欲裝鋁窗之陽台是否屬專有部分?
2.若是,那麼此條上、下兩段可以不用看了,你逕依中間那段(本條第二項)辦理就是。
3.如果還是覺得不踏實,想弄清楚,與其信件往來N封,不如檢具相關具體資料和現場照片,或是欲進行加裝鋁窗的工程圖說,親自跑一趟市政府問承辦人。
再弄不清楚,了不起排一場實地會勘。(很多個案,不看現場說得清楚才怪!)
4.別怪公務人員模稜兩可,本案無申請審查機制,若是她看完資料說這樣蓋(A)可以,你保證回去會照這樣蓋(搞不好蓋成B 然後說是承辦人說可以的...)?
5.這種案件,若是違規也屬不告不理,本文與其討論跟公務人員打交道,不妨也反思一下如何敦親睦鄰?就算按法規大樓管委會管不著,遇到比較"番"的,不爽還是會跟你"盧",麻煩一堆。承辦人員按說,一般會提醒你注意這點。
6.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地方政府或有執法裁量權,但法規解釋權在內政部營建署,地方承辦人員遇到疑義,還是得請中央函釋或查找相關解釋函。這可不算是在打官腔。
7.沒有誰可憐誰的問題,易地而處、將心比心,問題或許比較容易解決。
以上看法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