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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8 02:47:45瀏覽37763|回應46|推薦8 | |
這個告發狀是我於2011年11月7日告發的案件,也是一個訴訟案件所引起,當時我還希望傳郝龍斌之父郝柏村作證呢,因為他們可以作為眷村弊案的證人或他們牽涉到的案件足以證明眷村分配的狀況。 話說從頭,民國100年10月13日出刊之「壹週刊」刊出國軍上將黃幸強炒房獲利新聞,全台灣所有人包括各大媒體大多以「上將炒房」視之,大概只有極少數人看出了問題(或許只有我),而這極少數人中只有我向特偵組告發此案件,為什麼我說黃幸強國民黨上將涉嫌貪污呢? 民國81年他分配的台北和平新邨眷舍,時以每坪八萬元承購,2011年初前則以每坪一百萬元轉賣給一般人並獲利近一億,當時他分配和平新村受到監察院的調查與彈劾,因為黃幸強、陳堅高、言百謙等國民黨上將利用職權把台北和平新邨眷舍分配給自己,他們當初假借「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為自己分配台北的90坪大房子,公設還要全民買單,後來送公懲會調查,結果公懲會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而這些國民黨上將們很多根本連一天和平新村都沒住過,這種有能力出上千萬的人分配什麼眷村呢?難怪我在駱明慶教授的blog中受到他的朋友教訓,眷村的分配是依階級的,我父親這種低級外省人住不到。 最可議的是,我這個告發案並非不成立,我也受到調查局的傳訊,後來特偵組於今年3月16日發文給我說「本件追訴權時效至遲於100年10月31日已完成」,剛好就在我告發此案的前七天「頭七時效完成」,這真是鬼月見鬼了,當此案件爆發後,全台灣竟然沒有任何一個檢察官見有犯罪事實而主動偵查嗎??
國防部長高華柱在此案發生後說要調查,調查到哪裡了? 更可笑的是,民進黨立委蔡煌瑯2011-10-12的質詢也很沒水準,他問「任何眷舍處理有規定,保留一定時間可以轉賣,按照規定便支持。現行規定應檢討,高則脫口說「對」。」,要是蔡煌瑯或高華柱當時告發黃幸強,他貪污罪行不就不會時效完成了? 這些立法委員與部長有什麼用?媒體有什麼用?還要我親自去特偵組告發才調查?我要是早點有空就可以為台灣抓到貪污犯了?? 其實當年黃幸強、陳堅高、言百謙等國民黨上將在公懲會上種種狡辯再對照今日事實就知道他們早有預謀,而公懲會竟天真的相信他們的辯護?我引用一下我的告發狀6頁以下就知道公懲會怎麼樣替黃幸強國民黨上將辯護貪污了: 而更必須被質疑的是,國防部當時說要約束這些上將的所有權,約束到哪裡去了?你們可是在公懲會上說過可以約束了,如今竟說「國防部無從干預」?這不是明顯的怠忽職守與圖利嗎?還是你們不斷的說謊? 我等待台北地檢署的偵辦等的不耐煩,於是去請教他們有沒有在辦,結論是「偵辦中」,究竟台北地檢署會給我什麼答案,我會公諸於世讓大家看看台灣如何對待貪污嫌疑犯!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2/8/27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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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