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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倫貪污圖利大陳義胞告發狀
2012/08/27 15:35:04瀏覽7625|回應4|推薦6

朱立倫貪污圖利大陳義胞告發狀

最近台灣關於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500坪以下國有、公有土地不得標售的禁令評估解禁引起重大爭議,大部份的團體都聚焦在公平正義的問題上,我則因為曾在4月19日向台北地檢署與板橋地檢署告發新北市長朱立倫涉嫌貪污圖利大陳義胞而有不同看法。

我於5月28日受到板橋地檢署的傳訊:

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231/f_8616231_1.jpg


我之所以會對大陳義胞感興趣,主要是因為梁文傑的一篇文「從胡為真談到大陳島」,我當時在該文回應受到梁文傑相當無禮的回應,我認為他醜化我,之後陸續對大陳義胞與梁文傑做出了幾篇討論,分別是:
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先生,您又何必醜化我?台大有這樣教你嗎?
外省人無法成為台灣人的原因-讀大陳義胞後代梁文傑blog有感(外省人應如何向台灣人感恩)
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的外省特權:大陳義胞村的法律定位初探

2010年2月間我將以上文章在sina與udn與其他blog同時貼出,點閱合計應該有4萬左右,但無論有多少人看,但正如我對資深民進黨員楚邦真兄的回應:
我未來要做的「應該」不只是網路貼文而已,我寫已經也寫八、九年了,說實話沒啥屁用。
未來的貼文只是我「行動」的呈現罷了,算是我這種低級外省人對某些高級外省人的抗議,當然我也不會認為有什麼用,只要讓某些人有所警惕吾願足已。那些不至於驚天動地也不是違法的事,總之,過幾個月再說吧,現在多說無益。
link: 民進黨歷來的外省人原罪論:覆資深民進黨員問 - blackjack的blog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blackjack/6676794#ixzz24ijeMnJc

換句話說,我無權無勢,網路貼文是沒有用的!

大概在今年3月底,郝柏村之子郝龍斌強拆文林苑事件引起社會重大爭議,我在2012/04/05對聯合報社論「民主與城市發展是對立的嗎?」中讚許梁文傑的評論相當有意見,因此寫了「舔梁文傑也不是這樣舔的:談永和大陳義胞村267億都更」一文,在該文中我所引用的新聞有網友作出了相當有趣的評論:
‧發表者: justice      2011/08/24 14:19:36
‧標題:請監察院調查有無圖利
請監察院調查有無圖利
‧發表者: tro    2011/08/24 01:06:43
‧標題:新北市民都可以買嗎?
公平正義何在?公有地一坪賣多少?

在與諸網友討論後,那些留言給我相當的啟發,我在4月19日向台北地檢署與板橋地檢署告發新北市長朱立倫涉嫌貪污圖利大陳義胞,原因是朱立違反關於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500坪以下國有、公有土地不得標售的禁令賣土地給大陳義胞,已經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或五款所明定公務員不得對於主管或監督或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的規定。

部份大陳義胞在該社區其實只有地上權,也就是說他們只有受贈於美援的房屋不動產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仍為公有或國有,政府既然已經下令不得賣給私人,也包括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讓售問題。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在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公布日期】100.09.26 【公布機關】行政院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
  前項所稱建築基地,指訂定基地租約之出租土地。

換句話說,只有「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

因此,朱立倫賣國有地給大陳義胞就是違法!

讓我沒想到的是,行政院長陳冲於8月6日已指示財政部就台北市、新北市500坪以下國有、公有土地不得標售的禁令,評估解禁的利弊得失,而這一個月財政部長張盛和快馬加鞭進行討論,只集中詢問房地產業公會而捨棄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以及一般大眾的意見,讓我強烈而且合理懷疑我的告發與這行政規則的修改有關聯。

目前我已經把這個事件寫成約1200字的文章投稿到某媒體,不曉得他們會不會登,本案還牽涉到空白刑法的問題,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或五款所稱的「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的「法規命令」其實是可以變動的,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從舊從輕主義,只要行政機關一改可以賣500坪以下國有地,朱立倫就很「可能」因為沒違法而沒事,這樣公平嗎?

要補充的是,刑法第二條,學界認為行政命令的禁止內容變更亦屬法律變更,即「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目前最高法院判例(49台上1093判例、51台非76判例)與大法官會議103號解釋反對,如果行政院成功修改法令,板橋地檢署會跟隨學界見解嗎?

另一方面,我對政府這種對台北大陳義胞無止盡的照顧覺得很荒謬,不是已經提供57年無償住宅還不夠嗎?梁文傑還有臉自比當地居民為撒烏瓦知河濱部落、溪洲部落、三鶯部落!美國人有出錢為他們蓋房子嗎?國民黨有用台灣土地給他們蓋房子嗎?

像台北大陳義胞這種超過57年的無償地上權早該檢討,如果當地居民另有不動產或有巨額存款後就該要求他們搬遷,根據民法規定:
第833條之1(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施行法第十三條之一(地上權期限)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

新北市沒根據民法第833條之1趕有錢的大陳義胞走就是怠忽職守!

附帶一提,我對大陳義胞住宅的法律性質認定應以本文為主,我告發朱立倫的法律風險則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朱立倫覺得我誣告他可以去告我誣告,但若我所舉事實與法規為真卻被告誣告,我也可以反告誣告之人誣告。

最後,我的告發行為受法律保護,請相關人員切勿洩露本人個人資訊。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獎勵辦法)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2/8/27

ps1.之前我不想談旺中案,jun5238兄因此認為我站在納粹、旺中的同一邊,可我家沒裝有線電視叫我關心個屁啊,難道jun5238兄也會因此責怪長久照顧長輩的老姐嗎?套jun5238兄最喜歡的笑話:

jun5238兄請同學們『對旺中案發表個人意見」

朱同學:甚麼是『旺中』?
blackjack同學:甚麼是『有線電視』?
jun5238兄老姐同學:甚麼是『個人』?

家裡沒有cable懂什麼『有線電視』?花一生照顧長輩的女人能有什麼『個人』?jun5238兄明白嗎?

也因此,我也不會因為別人跟我不同意見就指控其為「納粹」,請放心。

ps2.我關心的議題範圍也就是我寫blog的「初心」-台灣的省籍階籍歧視問題,所以我會對部份種族極右派不斷批評,jun5238兄對我幾乎每幾篇就會談到的這類問題視而不見很正常,他父親是可以打報告退伍的,我父親不但不能連年老進醫院也會被趕出來,高級與低級的差別不就是如此嗎?

ps3.我應該是台灣極少數或是第一個對大陳義胞村法律性質做出討論之人,根據我查詢台灣碩博士論文與法律期刊的結果,沒有人以類似看法發表過或用法律討論大陳義胞村,當然也有可能是我沒看到所致。台大地理資源與環境研究所葉又華碩士曾在其小論文「宜居城市的文化政治-以永和大陳義胞都市更新案為例」引用過我的blog,但不知有無在其碩士論文「宜居城市的文化政治-以新北市永和為例」引用過,我倒是在告發狀註1、2、3、5中引用他的著作,併予敘明。

500坪以下國有地解禁 立委社團反對
【聯合晚報╱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 2012.08.26 08:16 pm
日 前財政部長張盛和公開表示,研擬將台北市、新北市500 坪以下國有地解禁標售,民進黨立委陳節如今天與社會住宅聯盟召開記者會公開反對,她強調,國有地是人民共有資產,一旦售出,用20倍價格都買不回來,應該 從稅制來解決。她也批評國產局拒絕提供未來可能標售的土地,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副召集人彭揚凱表示,財政部只徵詢建商、建築師公會等業者意見,卻沒有問過公民團體和一般民眾,他們將不排除到財政部抗議。
賣地非解決之道
政治大學地政系特聘教授張金鶚表示,他曾經發表相關研究報告證明,一般人對於「房地產是產業復甦的火車頭」這個迷思是錯誤的,他質疑政府表面上想要抑制房價,實際上卻與建商帶頭炒做。
彭揚凱說,1989年的今天,有四萬人在忠孝東路抗議高房價,這就是當初標售國有土地引發的反彈;反貧困聯盟召集人簡錫堦批評,「走了一個減稅部長,來了一個敗家部長」,賣地非解決之道,應該要施行實價課稅。
建議出租取代出售較長遠
公平稅改聯盟發言人洪敬舒指出,依照財政部所公佈的數據,就算把台灣所有可標售土地都出售,也無法補足財政缺口,馬政府執政以來舉債1兆多台幣,還不斷降 稅。之前財政部說減稅會創造就業、促進經濟發展,如今有哪一項達到了?洪敬舒認為,賣地之後只是一次性的收益,若是將土地出售轉換成租金、稅收,會比較長 遠。
陳節如表示,新北市的社會住宅兩度流標,現在又要提高興建合約可出售房屋比例到30% ,提高建商獲利率。新北市社會住宅用BOT的方式進行,讓所謂的的居住正義蕩然無存,不如拿來租給長照、福利機構,也可無償撥給身心障礙者職訓、就業服務。
【2012/08/2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219/f_8616219_1.jpg

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220/f_8616220_1.jpg

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221/f_8616221_1.jpg

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223/f_8616223_1.jpg

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226/f_8616226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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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233/f_8616233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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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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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坪8萬
2012/08/29 12:06

你的算法比較乾脆

該案地點在臥龍街前段,還不算市中心,但因離主幹道(和平東路)近,鬧中取靜,環境相對清幽(臨台北教育大學~前台北師專),目前20年華廈價格與大安森林公園周邊的瑞安、麗水,永康、金華街40年公寓相當,反推當年的行情 ,一坪大約要15萬,但嚴格講,該區段含公設90坪以上已屬豪宅(當然還不是頂級),當時市價一坪應該有20萬之譜。

8萬元幾乎只是大樓建造成本加管銷利息費用,很扯。地皮不要錢喔?

當年李登輝想推一坪六萬元國宅解決房價高漲問題,結果台北的營造商嘴巴響應,但私下放話說不敷成本,後來當然不了了之。這樣一比就知道將軍宅的土地購買價格可能胡亂設算。

(和平新村蓋得比一般國宅好上一大截~~成本一定也高上一截)



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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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大陳村都更
2012/08/28 19:30

這案子我一直都沒注意細節。

請問此案大陳人是否將以土地公告現值認購國有地?

這種案子怎麼能通過?新北市可以再設地上權五十年,願者留下來配合都更(但要付費購買地上權),不願意的就拿拆遷費請走。便宜佔得還不夠麼!

這案子好像是周錫瑋開始的,朱立倫接手做。我比較計較他們取得土地的成本是否公平

黃幸強的大安新村之所以為不當利得,除了他並未利益迴避之外,取得之價格還嚴重低於市價(保守估計是低於當年市價四到五成,換言之,他的不當獲利也因此再添五成)。再者將軍村的坪數也太沒有節制,當年的電梯華廈五十坪就很夠住,這多出來的四五十坪也是額外炒房資本,點點滴滴加總起來,以最保守估計,不當利得起碼六千五百萬。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8-29 08:34 回覆:
黃幸強貪污所得以一億減去一千萬,即9000萬。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8-29 08:32 回覆:

黃幸強當初買地一坪花8萬台北市中心耶,台北市是不是連墳墓一坪都不只花8萬,這根本是自肥與貪污!

台北大陳義胞村某些人真的是享受特權太久了,所以才會有梁文傑那種「理所當然」的姿態,用管仁健的一個笑話做結:
 這 是一個在台灣已經老掉牙的冷笑話:在火車站的售票口前,有個男子想插隊,就跟排在隊伍中最前面的人說:「喂,讓我個先,我是『義胞』!」排隊的眾人發現有 人要插隊,卻都敢怒不敢言;幸好排在隊伍最前面的先生很有智慧,大喊說:「什麼?你是『一包』(義胞),那我是『三包』(山胞),你還少我兩包,插什麼 隊?到最後面去!」所有的民眾聽了後大笑,少了人家兩包的「義胞」插隊不成,只好滿臉羞慚的乖乖到最後面排隊了。

大陳女義胞與老兵的一妻三夫(管仁健/著) - 個人新聞台
http://mypaper.pchome.com.tw/kuan0416/post/1321806094

 


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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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旺中
2012/08/28 19:05

我沒買中國時報習慣,不過會上網看免費的,至於工商時報倒常買,但後者幾乎不涉入旺中議題(我無此印象),至於中天新聞,我來向你報告:真的是幾個名嘴在霸凌黃國昌。細節網路上談得很多我就不再贅述。我也是看到這一點才覺得旺中案應該反對。

先前已經聽很多學界和媒體界人士在批評蔡衍明管理媒體的不當作風,但說實在的,我將信將疑,而且對相關法律生疏,不太有信心做判斷。旺中案今天遭受這麼大阻力可以說是旺中喪失媒體倫理的反作用力,因為談統獨是越扯越混淆,談商業利益只見狗咬狗,但談到媒體倫理,畢竟我們已經是民主社會,大家對這方面是有個共識基本的。

我也覺得朱學恆沒甚麼錯,他不需要應付所有人的要求去對每一件爭議作表態。他就是宅神罷了。我也是到親眼目睹中天霸凌黃國昌的事件才選邊站的。

PS 也許黃國昌反旺中案有政治動機,我並不清楚,但中天還是不能無中生有將走路工嫁禍給他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8-29 08:26 回覆:

我很不喜歡學閥,也不喜歡自相矛盾的學者,這些人喜歡以道德論事,卻對蘋果歷年來裸體加屍體視若無睹?他們愛談道德我就以道德看他們。還有劉靜怡教授挺狗仔又反狗仔,讓我認為學術界有些人的學術道德很奇怪。挺劉靜怡教授之人還說她代理釋憲是「個人行為」,去電影都轉播的憲法法庭辯論不能受公評嗎?我覺得部份人士已經荒謬至極了。

我不關心黃國昌事件,也很少看電視與不看談話節目,從中時與自由吵,中時與蘋果吵,我就不關心,基本上我把他們當成狗咬狗,如果現實生活中真的發生狗咬狗我會避開,看狗打架是不會有益身心的。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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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版主:
2012/08/27 15:59

第一,我支持版主本文的所有論述。

第二,我也認為馬總統是想靠炒地皮來救經濟,請參射後不理 馬英九靠泡沫救經濟挽救經濟的不二法門

第三,我也不齒梁文傑,尤其是去澳門的那一段,最近他很搞笑,不敢講馬總統跟組頭,改去罵高齡九十幾,長居彼岸的南懷瑾,井蛙咄日。

最後,家父退伍我還沒出生,聽說他是被騙,拿著一張授田證加上一床被,兩個白饅頭退的,他大字不識三個,連身分證日期都搞錯,若不是去改過,今年高齡102歲了,併此敘明。

PS:我只寫偽君子的行述,版主談的可都是真小人,萬事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