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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7 15:35:04瀏覽7617|回應4|推薦6 | |
朱立倫貪污圖利大陳義胞告發狀 最近台灣關於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500坪以下國有、公有土地不得標售的禁令評估解禁引起重大爭議,大部份的團體都聚焦在公平正義的問題上,我則因為曾在4月19日向台北地檢署與板橋地檢署告發新北市長朱立倫涉嫌貪污圖利大陳義胞而有不同看法。 我於5月28日受到板橋地檢署的傳訊:
2010年2月間我將以上文章在sina與udn與其他blog同時貼出,點閱合計應該有4萬左右,但無論有多少人看,但正如我對資深民進黨員楚邦真兄的回應: 換句話說,我無權無勢,網路貼文是沒有用的! 大概在今年3月底,郝柏村之子郝龍斌強拆文林苑事件引起社會重大爭議,我在2012/04/05對聯合報社論「民主與城市發展是對立的嗎?」中讚許梁文傑的評論相當有意見,因此寫了「舔梁文傑也不是這樣舔的:談永和大陳義胞村267億都更」一文,在該文中我所引用的新聞有網友作出了相當有趣的評論: 在與諸網友討論後,那些留言給我相當的啟發,我在4月19日向台北地檢署與板橋地檢署告發新北市長朱立倫涉嫌貪污圖利大陳義胞,原因是朱立違反關於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500坪以下國有、公有土地不得標售的禁令賣土地給大陳義胞,已經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或五款所明定公務員不得對於主管或監督或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的規定。 部份大陳義胞在該社區其實只有地上權,也就是說他們只有受贈於美援的房屋不動產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仍為公有或國有,政府既然已經下令不得賣給私人,也包括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讓售問題。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讓售) 換句話說,只有「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 因此,朱立倫賣國有地給大陳義胞就是違法! 讓我沒想到的是,行政院長陳冲於8月6日已指示財政部就台北市、新北市500坪以下國有、公有土地不得標售的禁令,評估解禁的利弊得失,而這一個月財政部長張盛和快馬加鞭進行討論,只集中詢問房地產業公會而捨棄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以及一般大眾的意見,讓我強烈而且合理懷疑我的告發與這行政規則的修改有關聯。 目前我已經把這個事件寫成約1200字的文章投稿到某媒體,不曉得他們會不會登,本案還牽涉到空白刑法的問題,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或五款所稱的「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的「法規命令」其實是可以變動的,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從舊從輕主義,只要行政機關一改可以賣500坪以下國有地,朱立倫就很「可能」因為沒違法而沒事,這樣公平嗎? 要補充的是,刑法第二條,學界認為行政命令的禁止內容變更亦屬法律變更,即「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目前最高法院判例(49台上1093判例、51台非76判例)與大法官會議103號解釋反對,如果行政院成功修改法令,板橋地檢署會跟隨學界見解嗎? 另一方面,我對政府這種對台北大陳義胞無止盡的照顧覺得很荒謬,不是已經提供57年無償住宅還不夠嗎?梁文傑還有臉自比當地居民為撒烏瓦知河濱部落、溪洲部落、三鶯部落!美國人有出錢為他們蓋房子嗎?國民黨有用台灣土地給他們蓋房子嗎? 像台北大陳義胞這種超過57年的無償地上權早該檢討,如果當地居民另有不動產或有巨額存款後就該要求他們搬遷,根據民法規定: 施行法第十三條之一(地上權期限) 新北市沒根據民法第833條之1趕有錢的大陳義胞走就是怠忽職守! 附帶一提,我對大陳義胞住宅的法律性質認定應以本文為主,我告發朱立倫的法律風險則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朱立倫覺得我誣告他可以去告我誣告,但若我所舉事實與法規為真卻被告誣告,我也可以反告誣告之人誣告。 最後,我的告發行為受法律保護,請相關人員切勿洩露本人個人資訊。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2/8/27 ps1.之前我不想談旺中案,jun5238兄因此認為我站在納粹、旺中的同一邊,可我家沒裝有線電視叫我關心個屁啊,難道jun5238兄也會因此責怪長久照顧長輩的老姐嗎?套jun5238兄最喜歡的笑話: jun5238兄請同學們『對旺中案發表個人意見」 朱同學:甚麼是『旺中』? 家裡沒有cable懂什麼『有線電視』?花一生照顧長輩的女人能有什麼『個人』?jun5238兄明白嗎? 也因此,我也不會因為別人跟我不同意見就指控其為「納粹」,請放心。 ps2.我關心的議題範圍也就是我寫blog的「初心」-台灣的省籍階籍歧視問題,所以我會對部份種族極右派不斷批評,jun5238兄對我幾乎每幾篇就會談到的這類問題視而不見很正常,他父親是可以打報告退伍的,我父親不但不能連年老進醫院也會被趕出來,高級與低級的差別不就是如此嗎? ps3.我應該是台灣極少數或是第一個對大陳義胞村法律性質做出討論之人,根據我查詢台灣碩博士論文與法律期刊的結果,沒有人以類似看法發表過或用法律討論大陳義胞村,當然也有可能是我沒看到所致。台大地理資源與環境研究所葉又華碩士曾在其小論文「宜居城市的文化政治-以永和大陳義胞都市更新案為例」引用過我的blog,但不知有無在其碩士論文「宜居城市的文化政治-以新北市永和為例」引用過,我倒是在告發狀註1、2、3、5中引用他的著作,併予敘明。 500坪以下國有地解禁 立委社團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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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