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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的外省特權:大陳義胞村的法律定位初探
2010/02/19 21:41:05瀏覽7116|回應5|推薦6

我跟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先生有所交鋒,面對他不斷的扣帽子說我「討厭他」、「怨恨」、「把大陳人說得貪得無饜」,看來我有必要好好談談台灣所有的大陳義胞當時來台居住的村落。不過,我是以網路上的資料簡單談一下,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參考一下。


Keyword:大陳村,大陳義胞,蔣介石,胡宗南,梁文傑,省籍,特權,第七艦隊,金剛計畫,大陳地區來台義胞就業輔導委員會,生存照顧,美援


定義:


1.大陳義胞:195527212時,中華民國國軍與美國第七艦隊以「金剛計畫」從台州列島上的大陳島撤離一萬八千餘名的大陳居民。


2.大陳義胞村:「大陳地區來台義胞就業輔導委員會」在全台十二個縣市,興建了三十五個大陳新村,提供大陳義胞居住的住宅。


一、事實概述


大陳義胞村主要為「美援經費」興建地上物與國家提供土地為之,所謂「美援經費」主要就是美國當時會定期撥款給蔣介石政府的不定金額,通常會指定用途,但常為政府另作他用。


大陳義胞村由「美援」補助購地,每戶按人口比例分配1.52土地,由政府發給「中美贈屋契約書」,後可用該契約書換取同等面積的土地權狀,大陳義胞的房舍均為政府「無償、免稅贈與」,至今雙和地區共四萬多人,佔大陳義胞總數近半。


二、從大陳義胞村興建經費來源、土地論其非法與違憲性


政府提供資源供大陳義胞為就業、居住本為履行國家對人民生存照顧義務之一種形式,但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釋字485號解釋參照)。


「大陳地區來台義胞就業輔導委員會」乃一行政機構,對人民給予土地與房屋權利之行為為高權行政、給付行政,據釋字第 443 號理由書「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大陳義胞的房舍均為政府「無償贈與」,土地不動產乃屬於全民之巨額資產,當然為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大陳地區來台義胞就業輔導委員會」行使職權並無法律授權,其遁入私法之國庫行政授予特定人民土地不動產之行為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無效。


另,為維繫大陳義胞之生存照顧,以「無償贈與」房舍之行為實屬過當,國民黨政府遷台以來未曾對任何族群有此待遇,包括眷村一開始為無償借貸、後改建其居民必須提供一定額度自負額,低收入戶居住也不過補助租屋而已。依「相同事務相同對待,不同事務應不同對待」平等原則,大陳義胞受無償贈屋不平等。此行為侵害了全體國民對土地的共有,違反了世代正義,對一般人民更引起強烈的「相對剝奪感」。


以「美援經費」而言,過去蔣經國曾將供於榮民退伍專用的美援挪用為中部地區的東西橫貫公路,38年時為做為國軍退役的4000多萬美金除了用做他途外,亦禁止其退役,所謂「美援經費」之運用竟取決於執政者的意願?


「美援經費」的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領受後則為國家資產,蔣介石挪用之後未經立法監督,行政機構濫權濫發土地房屋,除了對國民權利是一大侵害之外,如此圖利特定族群亦嚴重破壞政府行政的正當性。


三、法律部份小結


從行政行為看待,當時蔣介石胡宗南等人的行為非法,從法律行為看,大陳義胞獲得土地不動產之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無效。由於無信賴利益可言,政府應追討其不動產與不當得利並加計利息,對違法官員亦應追究其責任。


四、討論


以上是我簡單寫的大陳義胞村的法律定位初探,我也有了新發現:


1)大陳義胞村是國民黨無償贈屋始作俑者,是台灣史上最不公平的外省特權


由於大陳義胞憑藉蔣介石胡宗南等人的熱愛,行政機關非法濫權,法理如上所述,大陳義胞毋庸負擔任何金錢上不利益即可免稅獲得贈屋,遠比眷村人獲得更大利益,除了在此向眷村人致歉外(因為我拿眷村與大陳類此),對史上最不公平的特權亦表聲討之意!


2)梁文傑竟好意思援引三鶯部落?


撒烏瓦知河濱部落被朱立倫迫遷,溪洲部落、三鶯部落被周錫瑋迫遷,台北市1415號公園預定地居民被陳水扁、外省權貴陳師孟迫遷還死了人,政府推土機的殘暴一向恐怖,但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竟好意思援引三鶯部落來往自己臉上貼金,我們現在就來比較一下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與原住民的不同。


a)永和大陳村原為新生地,但後可依原土地大小向政府換地換屋,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拿原住民類比,請問原住民哪一個像梁文傑之類的人這麼好命能拿地契來換地?原住民的地都被漢人搶光了!


b)大陳村民只有自願出去的,有誰被趕出去的?梁文傑你被朱立倫、周錫瑋還是陳水扁、外省權貴陳師孟派推土機趕過嗎?


3)這難道不是省籍特權?


根據梁文傑自己的說法,他家人被安排工作的一大堆,還有那些「忠黨愛國」的「情操」,這不就是吳乃德、張茂桂所言「恩庇體制」的再現?外省人除了黑官漂白的甲等特考與許多軍官轉公教的省籍安排工作特權,有哪些非大陳外省人誰能像梁文傑家族這麼好命?


4)梁文傑自己的說法前後極矛盾


先看兩段梁的說法:


WC(wenchiehl) 2010-02-18 09:28

大陳人來台的分配住所, 似乎是按原來在島上的職業來劃分的. 我爺爺在島上是做小生意的, 就分配到永和. 我外公是漁民, 就分配到高雄林園打漁去. (也是10後來是身體實在不好, 才想辦法北上到永和大陳村租屋謀生. 先是學做大陳年糕的手藝, 後來才有機會到調查局當個工友.(下略)

WC(wenchiehl) 2010-02-18 19:00 回覆:

blackjack先生, 我家在永和大陳新村並沒有房子(下略)


我並沒有指控梁文傑住在永和大陳新村,我只說永和大陳新村跟原住民比太誇張,很明顯梁文傑又在歪曲事實。


但我現在要公開指控,梁文傑家族至少獲得兩處土地分配,以下是他的證言:

1.高雄:我外公是漁民, 就分配到高雄林園打漁去. (也是10

2.永和:我爺爺在島上是做小生意的, 就分配到永和


梁文傑說他在永和大陳新村並沒有房子,我也沒說他在永和大陳新村有房子,但國民黨對梁文傑家族的厚愛極其驚人,居然分兩棟以上


5)梁文傑論證的荒謬


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不但對自己的話很會忘,回應我的話也湊不到一起,不斷的把我的話亂引申,難道我每回應一次就要拍照存證一次?


我說明他講的事實就變成我「討厭他」、「怨恨」、「把大陳人說得貪得無饜」,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你為什麼不看看自己的嘴臉,看看我提供的論證與事實,看看大家會認為誰「貪得無饜」?


難道你梁文傑認為政府應該無償給房地給你們這些外省人?


難道你梁文傑認為政府應該提供公務員涼缺、爽缺給你們這些外省人?


你自己都說「外公從年輕時就身體不好,如果沒進調查局有安穩的公家飯可吃,他可能早在三十年前就過世了。」,我講的話哪裡過份??


把梁文傑的外公算進去他們家族根本就是剛好而已,因為他外公還把薪水供梁文傑一家享用,這可是他自己說的。


我認為若是我引用梁文傑的話被他認為是「把大陳人說得貪得無饜」,那是他自己「把大陳人說得貪得無饜」!


五、總結論


本文共3000字,法律討論約700字,也是簡單論述。


梁文傑自己的供述就是他們靠蔣介石、胡宗南等人得以吃公家飯生活穩定,他們家族至少在高雄與台北都有房子。


大陳義胞的土地與不動產都是自政府那無償取得,過程非法、不平等已如前述,這段法律思考完全要感謝梁文傑提供靈感,沒有他扭曲我說話的原意,或許我沒有動力去作進一步的探討。


按照梁文傑的邏輯討論他們大陳取得房地與他們的優惠就是「討厭他」、「怨恨」、「把大陳人說得貪得無饜」,那民進黨過去談眷村又算什麼?我不是眷村人也看不下去梁文傑的雙重標準,怎麼了,梁文傑你吃那些吃的不臉紅?梁文傑一談到涉及自身的特權就變臉??


我有用什麼情緒性言論污衊嗎?梁文傑你也不是三歲小朋友了,講話要有證據,去綠營大本營看看那些支開頭的言論吧,我講的簡直是白開水囉!


此外,或許我是台灣或全世界指出大陳村不平等、違法的第一人,以往大陳村論述都集中在國族認同,希望新的研究者能針對這史上最大特權另起爐灶。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2/19

Link

1.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先生,您又何必醜化我?台大有這樣教你嗎?

2.外省人無法成為台灣人的原因-讀大陳義胞後代梁文傑blog有感(外省人應如何向台灣人感恩)

3.大陳義胞50年歲月 離鄉背井避烽火 (中國時報顏玉龍報導2004.10.10

4.外省權貴陳師孟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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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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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你有關大陳的feedback:
2012/01/17 20:04
蔣昌樑網友對我大陳觀點的回應(他也在我sina的blog回應了),轉貼如下:

對於你有關大陳的feedback:
我是1954年大陳出生的,非常討厭梁文傑,認為他是大陳人的恥辱,或者說他不是大陳人,如果按民進黨的出生論。大概看了此文,不能同意你的一些觀點,不能 因為梁而把我們一把打下,並不是所有大陳人都住永和,我一直住台東尚武,是最偏僻的鄉下,一直打赤腳上學到小學6年級,但我們很幸運的是,當初當地人並沒 有排斥我們,大家相處融洽,我最感恩的兩位老師都是台籍。當年拋棄了故鄉的房屋船隻到台灣,原以為只是暫避紅禍,誰知一晃就是50多年,因為大武捕魚困 難,父輩身無一技之長,無法就業,後蒙政府輔導為船員,後來伺機來美,大陳同胞在美國兢兢業業,刻苦耐勞而曾在中國餐館佔有一大片天地,後輩也都在美就學 就業,世代繁衍。我要說的是,大陳同胞當年配合政府政策全體撤退,也屬無奈,來台後,政府對我們的照顧,大家也都很感恩,不能因為永和的發展就把我們全部 歸類為既得利益者,我們尚武的老家已經塌下不值錢,實不能相提並論。
蔣昌樑 于加拿大多倫多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1-17 20:18 回覆:
更正:梁文傑是大陳義胞第三代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1-17 20:14 回覆:
關於大陳義胞的一篇論文,共21頁,宜居城市的文化政治-以永和大陳義胞都市更新案為例 葉又華

有引用我blog的文,我那篇大概是全台灣獨一無二以法律觀點看待大陳義胞村的文,與他的看法有差異。

他的引用在第10頁註15。

見blackjack(2010)〈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的外省特權:大陳義胞的法律定位初探〉。他認為從法律行為看,大陳義胞獲得土地不動產之法律行為絕對無效,政府應追討其不動產與不當得利並加計利息,對違法官員亦應追究其責任。http://blog.udn.com/blackjack/3788081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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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0 12:44
國有土地能不能佔有時效取得,我不知道。因為這個部份有很多不同的說法。外國也是。最近一兩年我好像看過有人佔有取得鄉鎮土地的新聞,當時看到我也嚇一跳,因為一開始我也以為國有土地不能佔有。這是我剛才在網路上隨便查到的:

占有國有地超過廿年可望取得所有權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
占有國有地超過廿年可望取得所有權
內政部探詢國產局意見 擬修法比照金馬地區辦理 財部願否拱手待觀察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剛才看你寫的,我還是不太清楚:

(1) 中永和的大陳村土地原來地主是誰?政府?老百姓?
(2) 美國補助的是地上物?
(3) 如果有所有權,當時是誰給他們土地所有權的?
(4) 現在這些村的住宅有多少已經轉讓給非大陳人了?
(5) 如果他們真的只有地上物所有權,那麼誰准他們參與都更?

現在大陳村算是票倉。所以不能得罪。而且我覺得這種受贈與的只是狗屎運,不是特權。如果他們把這個這種以前的恩賜玩過頭,像是參加民進黨迫害他人,那就另當別論。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2-20 14:12 回覆:
國有土地就是私人登記土地以外的土地,和平公然占有要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問題是大家隨便圈一塊地就可以據為己有嗎?難道每塊地登記為國有財產局的還不夠嗎?

不過,國有土地是否可以時效取得的否定說是那個老師主張的,實務會有各種見解,其他看法:

大前題:政府贈與土地房屋的行為無效

1.無論國有土地是否可以時效取得,當初國家贈與土地與房屋非法。

2.由於大陳義胞居民取得的是無效的法律文件,無法主張權利。

3.由於大陳義胞居民認為他們無效的法律文件是真實,不會具備和平公然占有所需要件的元素:和平公然占有的意思表示(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4. 大陳義胞居民取得土地是來自國家的非法行為,透過一般合法規定去保障非法也不能使前非法行為糾正,在行政法的領域中,人民也不能主張非法的行政給付為合法。換言之,他們獲得土地是非法,由於地契形式合法,大陳義胞居民現在也無法產生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的意思表示。

5.就算土地轉手也沒用,例如胡為真父親胡宗南一家佔用職務官舍還拿去賣,買受人仍必須返還土地,且必須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新聞附在後面)。

6. 中永和的大陳村土地原來地主是政府。

7. 美國補助的是地上物,也沒有全額補助,事實上美國也無法直接插手補助,因為當初是政府出面興建贈屋,美援由政府統籌運用,既然不是全額補助,所謂美援一入帳又等於為全民的資產。就像是壓歲錢,給了也不等於是小朋友的,美援是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也就不可以挪用於補助特定族群,不這樣解釋那蔣介石、蔣經國反而會因為其他挪用行為觸法。

8.當時是政府發給他們地契的,包含土地與地上物。

9.主張他們的取得為非法我應該是第一人,撇開我的說法,他們要自由處分或參與都更當然都可以,除非我的意見去釋憲並做成解釋,不然當然沒有效力。

胡宗南眷舍改建 判還國防部
2010/02/11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前國安會副秘書長胡為真兄妹繼承父親胡宗南將軍位在的台北市仁愛路的宿舍,輾轉由華泓建設購得,建造百花旅館;國防部要求華泓建設及目前土地使用人返還土地,且必須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判決,土地應還給國防部;並認為百花旅館附近交通便捷、住商機能佳,依公告地價標準,判決華泓建設和郭姓、吳姓、李姓等四名使用人,應給付自87年無償使用的費用共600多萬。
胡宗南將軍太太葉霞翟曾任職軍情局。胡宗南在抗日期間,以國民政府第一戰區司令長官身分,奉命整合西北力量執行抗日戰爭 。國民政府來台後,胡宗南在台北市仁愛路一段配住一棟宿舍;胡過世後,由葉霞翟居住。葉霞翟在70年死亡,胡為真兄妹於72年間辦理繼承,後來由華泓建設 輾轉購得改建經營旅館。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主張,國軍眷舍目的在安定國軍眷屬生活,振奮士氣、提高戰力,性質為使用借貸關係,目的在使任職者安心盡其職責;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使用人死亡後便視為借貸關係消滅,在葉霞翟死亡後便應返還宿舍。
華泓建設和郭姓等使用人委託律師出庭時,出示相關的土地登記成本、建物謄本、土地丈量圖等,主張當初是以合法買賣取得這筆土地,並起造大樓經營旅館,張調他們擁有合法使用權。
【2004-10-23/聯合報】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2-20 17:39 回覆:
我找到一個判決
92年度臺上字第2713號(92.12.18)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三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簡要來說,只要大陳義胞對其房地的所有權沒有被宣佈為非法之前,他們也就無從適用時效取得之制度。

目前他們擁有地契被視為合法,除非釋憲解釋他們當初取得土地的行為是非法,他們才能自那時開始以所有之意思開始和平、公然占有。

因為:
1. 物之占有人,如出於一定之基礎權源,其對該物之占有,無論以行使何項權利之意思占有,其繼續一定期間之占有之事實狀態,仍應受其基礎權源法律關係之規範,不應適用時效取得之制度,而破壞原規範之法律效果。

2. 必須物之占有人,無任何法律權源而為物之占有,始得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一定期間之狀態事實,依法律規定之時效取得該占有物之所有權。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同法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復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此即時效取得。必須物之占有人,無任何法律權源而為物之占有,始得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一定期間之狀態事實,依法律規定之時效取得該占有物之所有權。倘物之占有人,係基於債權關係或物權關係而占有,自無適用時效取得之法律規定之餘地。蓋物之占有人,如出於一定之基礎權源,其對該物之占有,無論以行使何項權利之意思占有,其繼續一定期間之占有之事實狀態,仍應受其基礎權源法律關係之規範,不應適用時效取得之制度,而破壞原規範之法律效果。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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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0 11:30
當年蔣介石拿到美援可以做三件事:

(1) 專款專用。
(2) 拿去做更重要的事。
(3) 放在自己口袋裡。

很多國軍原來可以得到 (1),但是蔣介石拿去做 (2)。

大陳人居然可以得到 (1)。

其實當時也有很多款項 (1) 就是 (1)。例如教育部就用一些錢去出版中華兒童叢書。但這些多半是 196x 年以後經濟比較好的時候才開始的。1950 年代經濟吃緊還打仗,(1) 的情況確實少。

無論如何,當時的國民黨至少不是把大部分的錢變成 (3)。

當年不只是中華民國拿美援。但是事實證明,不變成 (3) 的國家很少很少。

跟過去八年的 2185 政權就更不能比啦。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2-20 12:19 回覆:

「美援」的「目的」不能做為政府胡作非為的藉口,如果「美援」給中華民國武器去「反攻大陸」,中華民國不能拿「美援武器」去殺人放火。

「美援」的「目的」只不過是輔助而已,蔣介石卻侵害全體台灣人民的權利以土地圖利大陳義胞,這當然是非法的。

蔣經國拿美援去玩他的「中部橫貫公路」,有誰感恩嗎?

「中部橫貫公路」榮民也分不到一杯羹,還死了不少人。

沒有人主張什麼以榮民為目的之「美援」可以轉換成兩蔣政權挪用之後所生企業的「股權」,換句話說,依民進黨的邏輯,「美援」就算有指定給榮民,但榮民這些「米蟲」也沒資格主張。

進一步說,現在榮民總醫院不是對所有人開放嗎?「中部橫貫公路」不是讓所有人走嗎?

而「美援」只不過是輔助大陳義胞蓋房子,也只出了一部份而已,居然「要五毛給一塊」,國民黨不只很奇怪還很壞。

所以,「美援」不是藉口,「美援」針對的對象是國家而非特定人,如果政府違法濫權假借名義供特定人享用,那些「權利」自然也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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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0 10:38
現在回頭看過去的時代當然是很荒謬的。當年大陳人並未叫任何人給他們好處,他們也沒有那個力量,他們的好處全都是運氣給的。這種人就算不感激,只要少說點話,也沒人會怎樣。

但是如果這個第三代去參加一個以抹黑別人是特權為正常工作的犯罪集團,那麼當年第三代所受的恩惠就該吐出來。為什麼別人當軍人可以住在眷村,要被你們的犯罪集團抹黑?像是中華商場的外省人,他們被壓榨以後才有安身立命的居所,難道第三代都沒想到自己有多幸福?那些一生無法結婚,在小學當工友到死的外省人呢?

世界上有那麼多難民,有幾隻比大陳人舒服?今天世界上還是有那麼多難民,有幾隻比六十年前的大陳人舒服?

如果你是愛因斯坦,你要是變成難民,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都會要你,以色列還要你回去當他們的總統。但是當年大陳人何德何能可以得到這麼優厚的待遇?

這讓我想到錢穆先生。當年來台灣的幾百萬外省人很多是沒錢也沒知識,他可是被蔣介石從香港請來台灣,住在東吳大學後門素書樓的。他到了九十幾歲的時候,還在素書樓裡面替學生上課,結果牠奶奶的 2185 跟榮星案先去坐牢的周伯倫兩隻畜生要把錢穆趕出素書樓。錢穆有一百萬個法律理由不必搬出去,但是為了讀書人的尊嚴,九十幾歲還搬家。結果有風骨的讀書人兩個月以後就死了。

如果連自己參加的犯罪集團這種豐功偉績都不肯坦然面對,自己又受過那麼多政府的照顧,老實講,這種人也不必我批評了。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2-20 12:05 回覆:
陳水扁為了打擊所謂的「特權」,逼死了很多人,錢穆就是一例,九十幾的老先生非要他搬家?

後來他的舊居又被紀念,這不是玩弄一位風燭殘年的老人嗎?

樂生療養院也是這樣,要逼走又要紀念,兩面手法翻雲覆雨。

我在前面談到「去納粹化」,我雙手贊成「去納粹化」,梁文傑現在還為大陳特權掩飾,荒謬到了極點,拿原住民比擬更是極度醜化污辱原住民,怎麼有這樣的人!

即使梁文傑以後沉默,我也不會沉默。

至於所謂「難民」、「運氣」、「別人給的」則有些問題,因為國家照顧難民太過頭是本末倒置的,特別是他們犧牲掉千萬國民的權利。政府照顧也不能用「運氣」、「別人給的」來推拖,因為那是非法的照顧。

我前面說過「信賴利益」,非法的利益不因是政府給的而「合法」,因為政府也會「非法」,難道白色恐怖是「合法」的嗎?所以政府濫發土地的圖利行為不構成大陳義胞有合理合法的期待,政府追回也是正當的。

民進黨一直在進行「去納粹化」,多少人到現在還在被翻,既然愛說「沒有真相沒有和解」,為什麼不翻個徹底呢?

「去納粹化」不應只針對特定人,我前面提過了,李登輝、自由時報林榮三、蘇貞昌的父親…等一干曾任公務員的人都必須清查,轉型正義要落實到台灣每一個角落。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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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0 10:19
中永和大陳村的法律問題我不在乎。都已經這麼多年了,就算是和平佔有也早就取得土地所有權。但我還是要說這些人是世界上最幸福的難民。我父親那代也是難民,他們的生活就根本比不上這些人。

中永和大陳村的土地如果是美援專款購買,那就等於是美國政府出錢買土地送給大陳人。贈與的部份我想應該沒有非法。一個人 1.5-2 坪的面積在現在來看當然很低,但是在當時這已經很好了。當年很多窮外省人住在中華商場的店面樓上,簡直就是一家 2 坪。那個時候中華商場二樓的商店,很多裡面有很窄的木樓梯直通三樓,三樓就是他們的家。這個部落格讀者留言:29 | 潘兆松 | 07/05/2009 - 7:55 am說得很清楚,當年的第一代中華商場「承租戶」付了大筆錢,結果只是二十年的租金,自己只得到那樣巴掌大的店面。

所謂的一個人 1.5-2 坪我想應該是實際居住坪數。當年可能是公共廁所,公共廚房。這部份的土地跟建造,是不是政府出資,我當然不知道。總之,現在我們講的坪數是包含所有功能,以及公設的。當年的一個人 1.5-2 坪我猜是難民實際居住的大小。

就跟「搶救雷恩大兵」一樣,戰爭的時代有時候是很荒謬的。大陳算是最後撤退的樣板,所以一切都照顧很好。至於其他的外省人,能逃到台灣就不錯了。眷村是家裡有軍人才可以住進去。眷村是 (1) 政府興建分配、(2)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婦聯X村)、(3) 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的。不論如何,這些都是為政府工作的酬勞。但是政府對大陳人的照顧一點都不少。我覺得就是把他們當成樣本。

這些恩惠不是大陳人要來的,而是他們運氣好,剛好在那個時點成為最幸福的難民。要不然以當時大陳漁民的先天條件,要他們離鄉背井在社會上公平競爭,大概會很慘。沒受過教育的老兵很多,但是至少他們有軍隊(或者是他們的牢籠)。如果要大陳人像是中華商場住戶那樣自己出錢,恐怕很多人會先餓死。既然如此,現在計較那些實在很無聊。

但是話說回來。既然已經得到那麼多好處,有什麼資格檢討別人?先吐出來再說啊。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2-20 11:44 回覆:
1.和平公然占有

大陳義胞村的問題不少,如果要主張和平公然占有,那是要占有非自己的土地,我記得以前民法老師上課時他主張國有地不能和平公然占有(那些土地移轉自始無效,仍為國有地)。

其次,那些土地已經有地契,但地契是無效的,雖然地契是無效卻會讓他們沒有和平公然占有的意思表示,在過程中也不是和平公然占有,因此不能成立和平公然占有。

2. 美國政府出錢買土地送給大陳人?

「中美贈屋契約書」說明了兩件事,美國出了「部份」的錢,而且這個錢只有「屋子」的錢。

地是「中」提供的,那個「中」就是中華民國政府,這是假設「美援」專款專用的情況下。

「美援」當初若有成立法人,也不能購買中華民國的土地,也無法贈與任何人,只有透過中華民國政府,而中華民國政府沒有法律授權也不可以分配土地,整個過程是非法的。

一戶10坪在過去價值或許不高,那我也可以說耕者有其田過去分田的價值也不高,就算「大陳義胞」是難民,全世界對待難民也沒有政府全額補助購屋購地這回事。

這樣的補助根本已經超越生存照顧的要求了,他們由於不必負擔房租,工作所得可以做別的事,這種照顧就是犧牲全民來圖利梁文傑這類的大陳人,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梁文傑之流以為自己受國民黨的好處少了,還以為比眷村人更少,但根據我的討論下截然不同,根本是史上最大的外省特權。

至於法律問題上的解決,除非有人去聲請釋憲,要打憲法官司不容易外,還要立法院來協助處理…,都不是很容易的事。

不過,做為問題可以討論,做為實際是很難追究的,我想就算全民會認為大陳是特權,屆時梁文傑也會站出來維護自己吧,看他回應我的嘴臉就再清楚也不過了。

Ps.中華商場我不知有沒有去過,不知我去的是不是光華商場,在台北工專附近那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