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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有罪論
2010/04/10 11:53:43瀏覽4388|回應2|推薦26
最近衛生署長楊志良關於單身「問題」講了一堆話,諸如「單身易得精神病」、「趕快成立家庭」的話引起爭議,不怪楊志良,我也認為單身者在特定的義務上要負擔較大責任無可厚非,但對所謂的「單身貴族有罪」之論有話要說。

第一要問的是:請問政府,婚姻市場中,哪些人可以選擇呢?

大家都知道生活要錢,卻不知結婚也要錢,生小孩更要錢,很多人責怪某些父母「養不起又要生」,既然責備他們沒責任感,怎麼可以同時批評「沒錢有責任感」的單身族不結婚?

再者,有些單身族是有挑的,婚姻仲介業者接受採訪時常提到有些「高學歷、高收入、已過適婚年齡」的三高女子不要眼界太高,認為她們不應該汲汲於找尋「the right man」,所謂「好男人都死光了」是錯的!不懂這種「是男人就60分」的心態是什麼,喝牛奶就要養一頭牛嗎?結婚固然「只是」一張契約,但這個契約的法律關係可是繁雜的很,難道不該多考慮?

至於個人的看法,過去對單身「問題」批評過「鼓勵生育有病:小孩要政府養,單身老人要誰養?」,有網友激烈反應,我現在應該多說一點。

幾年前,父親生重病不久後曾短暫的請了幾天的看護,後來便辭去工作照顧父親。照顧重症患者真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難怪大家都說「久病床前無孝子」,雖說不上多稱職,因為我辭去工作、幫父親翻身洗澡換尿布,竟暴得「孝子」之名。妹妹跟我做一樣的事,可是她沒有獲得過跟我一樣的美譽,相較之下,她似乎還變得「不孝」,這個社會對男女不平等,女人對家庭照顧負有莫大的「義務」,女人「必須」犧牲。

由於母親也需要我們照顧,等於兩邊跑,所謂「人稱孝順」的背後是身心無盡的折磨,我真的累的受不了,打電話給社會課申請居家照顧,本土政權人權政府陳水扁的手下來的很快,有派專業人員鑑定,又跟我說我母親的權利可流用到父親。看護機構的人來卻跟我說他們因為年底結算,這樣不好請錢沒辦法派人來,不懂是我父親特別難照顧還是怎麼樣,到父親過世之前,再也無緣見到他們一面。

母親也住過院,她的情況非常特殊,醫院也有義務派社工來協助我們,這個社工是公務員,問東問西後向我們表達了「哀悼」之意,沒有告知我們任何社會福利的資訊。還記得曾與朋友解釋為什麼總無法跟他們去玩或常去找他們,有個朋友以同情的眼光告訴我「你將來一定會很好命」…,不敢祈求那種「福報」,馬扁這個偽人權政府能做到他們說的一部份就謝天謝地了。

後來,有好心人叫我去申請社會救助,大概是5平方公分的地方要寫下我們家十幾二十年的經歷,那個人要我「寫可憐一點」,寫事實都寫不完,加油添醋就免了吧。社會局的人很勤奮,星期六還辦公打電話,不久後也撥給我壹萬五的急難救助。

父母確實有受到這個社會的照顧,他們幾乎每年都要住院,有了健保,我不必承載鉅額的醫療費用,住一次院開一次刀就幾萬,太辛苦了。健保對我們就像「社會福利」,其他的照顧責任,由我們作子女的來擔。

儘管如此,我們並沒有因為健保出現而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最討厭別人說我「孝順」,經常為了父母住院請辭工作,也不知有幾次了,主因是台灣專業日夜看護一個月就要5到6萬,外勞看護不是人人申請得到的。老闆其實對我老是父母生病請假而不爽,在台灣,為子女請假才是天經地義的事,為父母請假大概都是騙局!

只是做我應該做的事,談不上「孝順」,也認為我做的不夠好,精神科醫生王浩威提過過去最低階的老兵是照顧那些身心障礙者的最後防線,他在「消失的人口」說:
光復以後,蔣介石政權率領來到台灣的眾多兵將,原本要反攻大陸的年輕歲月,隨著一年又 一年的等待,不知不覺地開始各自娶妻生子。這麼多男人,如何找到妻子,只好各靠本事。所有可能婚嫁的女人就像是被挑選的貨品,從最上層的社會開始往下流, 那些將軍或校官們挑走了最好的對象,剩下的再繼續往下漂流。於是,所有重度精神病和智障的女性患者,最後都留給了最基層也是最貧窮的小兵

然而,智障也好,重度精神病也好,雖然不少是家族裡的偶發案例,但也有不少個案其實是很容易基因遺傳的。於是, 多年以後,在台灣各地的精神科門診或病房,往往可以看到患者的榮民父親,帶著他生病的妻子,來探視剛剛發病住院的子女。榮民雖老矣,不再保衛國家,卻仍然 負責照顧這個社會的精神病患或智障患者。多麼諷刺呀!

我知道台灣人痛恨他們遺棄他們,父親走了,我當然義無反顧的接下這個棒子,父親走的那一刻,我在他耳邊說「爸爸你放心,我會好好照顧媽媽的」,我認為這是我人生中最重要的任務。

當然,這也不能完全構成此刻我選擇單身的所有理由。

台灣社會一直認定「單身」者不願擔負社會責任,是滿腦只有享樂與個人主義的一代,今天聯合報社論「單身者能為少繳保費而結婚嗎?」有言,實為高論,摘錄如下:
「「單身」族群從來就不是單一面貌,很難用「貴族」二字來統合涵蓋。…其實,單身族在社會上,原本即更有可能被賦予「做功德」的義務。根據研究,承擔老年父母照顧的,多半是兒女中的單身者;這是「做功德」。在工作場合中,眾 人也習以為常地認為「沒有家庭羈絆」的單身者就該多擔待些,休假以有眷者優先,加班則是單身員工第一;這也是「做功德」。…長久以來,鼓吹家庭價值,將照顧責任推向家庭,以彌補政府社福照護體系之不足,一直都是政府常見的施政思維;二代健保衍生的「懲罰單身」爭議,只怕又是這種思維作祟。政府能以法律強制單身者多交保費,但單身者能為了少繳保費而草草結婚嗎? 」

我們欠社會的很多,也盡我所能的回饋這個社會,只是不希望我的債還包括「不生小孩不結婚」這一項。

政府的大官們,你們聽到了嗎?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4/10

消失的人口 by王浩威(精神科醫師)
【2004.04.15/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民國八○年代我在東部工作,經常隨著<慈濟>基層醫療服務隊到每一個偏僻的聚落,四處訪視,接觸到許多曾沒被人討論過或報導過的現象。 當時,對我的衝擊,一位自以為已經十分關心台灣社會的精神科醫師,實在是無法形容。擔任領隊的王英偉醫師,當時的<慈濟醫院>家醫科主任,現在的<國民健 康局>副局長,經常安慰我們這些基層醫療服務隊的新兵,用十分體恤的口氣說:「沒關係,能做多少算多少。」

花東的偏僻村莊不是只有原住 民聚落。不少客家或閩南的聚落,隨著農村的凋敝和伐木場的關閉,經常只有安靜的老人還羈住村裡,直到午後放學才聽見小孩的聲音。至於成年人,除了極少數甘 心務農的,幾乎都看不到。我負責追蹤家訪的慢性精神分裂病患,「剛好」都是由西部新嫁來這裡的新娘。

還沒來東部以前,從沒看過這麼多慢 性精神分裂或智障的新嫁娘住在同一農村。不過,在桃園或西部其他地方的眷村,這情形反而經 常可見,特別是在上一輩的人口裡。

女人的婚姻,原本就 像買賣一樣地充滿著交易色彩。做生意的過程中,買賣雙方彼此掂量著斤兩和價錢的形式,在婚姻中變成了是否「門當戶對」(在上層社會)或是「條件相合」(中 產階級),甚至是直接的金錢買賣(在貧窮人口)。

光復以後,蔣介石政權率領來到台灣的眾多兵將,原本要反攻大陸的年輕歲月,隨著一年又 一年的等待,不知不覺地開始各自娶妻生子。這麼多男人,如何找到妻子,只好各靠本事。所有可能婚嫁的女人就像是被挑選的貨品,從最上層的社會開始往下流, 那些將軍或校官們挑走了最好的對象,剩下的再繼續往下漂流。於是,所有重度精神病和智障的女性患者,最後都留給了最基層也是最貧窮的小 兵。

然而,智障也好,重度精神病也好,雖然不少是家族裡的偶發案例,但也有不少個案其實是很容易基因遺傳的。於是, 多年以後,在台灣各地的精神科門診或病房,往往可以看到患者的榮民父親,帶著他生病的妻子,來探視剛剛發病住院的子女。榮民雖老矣,不再保衛國家,卻仍然 負責照顧這個社會的精神病患或智障患者。多麼諷刺呀!

後來,榮民 們越來越凋零了,再加上兩岸開放可以回鄉娶親,這些女性精神分裂病患者,也是婚姻市場中最不受歡迎的滯銷品,失去了原來最底層的也是站立在最後一條防線的 「買主」。

民國八十年,在花東偏遠的農村,我才愕然發現,原來不再有榮民可作為婚姻對象的精神病或智障患者,許多都嫁來這裡了。在凋敝 的農村裡,自農村長大的女子,幾乎都不願留在這個既偏僻又辛苦難維生的地方,在成年以前就早早離開,再也不回來了。至於男性,個性外向,對新事物的刺激是 正面反應的,也全離開了。在我拜訪的這些家庭,西部精神病患新嫁的少年郎,全都是木訥寡言的古意人。

十年又過去了,台灣開放外籍新娘, 從大陸、越南各地湧進我們這個社會。不論是西部的美濃或東部的富里,所有的農村都是外籍新娘。然而,這些新一輩罹患精神分裂病或智障的女性呢?在台灣這個 沒有太多社會福利制度的國度裡,我們似乎再也看不到她們的出現。然而任何人都知道,她們還是存在於這個社會裡。只是,此時此刻,是誰在照顧她們?沒有人知 道,似乎,也沒人關心這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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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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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ar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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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述
2010/04/11 12:45
如果就「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來咬文爵字,還真有岐視單身的意味喔!
我個人是覺得,健保讓有能力的人多負擔一點,站在社會福利的出發點是無可厚非的。畢竟,
單身的人也會老、病。有能力的人多負擔一些,就好像民間的標會互助一樣,等到你老、
病了,也同樣可享健保的照顧。
但是楊志良署長將單身者加上價值觀的批評,是不太妥當!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4-15 12:25 回覆:
其實主張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是非常困難的,如果聲請釋憲,大法官大概會說,你必須說明你主張什麼權受損,不能只是談「平等權」。

如果談婚姻制度的好處,又會說那是「制度性保障」,那種差別待遇是合理的。

如果真的要打釋憲官司,我認為或許可以主張非婚生狀況下,公教人員、勞保生育給付只針對婚生子女是不公平的。

奉國家之命成婚
‧ 2010-04-13
‧ 中國時報
‧ 【陳昭如】
 以往,父母不顧子女意願而為之安排的婚姻,叫做強迫婚姻。現在,國家取代 了父母,遂行現代版的強迫婚姻。
 人們或許不再奉父母之命成婚,但奉國家之命成婚。不只是衛生署長楊志良近日言論與二代健保費率爭議,及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國家早就透過各種威脅利誘 ──獎勵已婚者,懲罰單身及非婚姻的伴侶關係──來制度性地使人們「選擇」走進婚姻。諸多制度政策都創造了已婚地位的優勢,而這些因為結婚所享有的優惠待遇是如此的理所當然,以致於通常不被 稱為特權,雖然這些都符合特權的定義:系統性地讓某個群體處於優勢。
 美國白人女性主義者Peggy McIntoch發明了「特權自我檢視表」,列出各種身為白人(相對於黑人)所享有特權:可在超市購物而不被懷疑偷東西;不會因膚色原因而被警察攔檢…。 如果將制度上的婚姻特權列張表,那真是琳瑯滿目:已婚者可享有配偶的加倍標準扣除額、配偶薪資特別扣除額,配偶之間的贈與可免繳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 稅;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主要資格條件之一現有或曾有婚姻 關係;必須是「不孕夫妻」才能合法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須具有婚姻關係才能領取公教人員、勞保生育給付;公教人員結婚可領取兩個月薪資結婚補助,如果結 婚雙方都是公教人員,還可領加倍。
 大法官經在第六四七號解釋中宣告配偶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是合憲的。其實,大法官早在釋字第四五七號解釋(榮民的已婚女兒無法繼耕退輔會農 場)中宣告基於「性別」與「已否結婚」差別待遇違憲。第六四七號是孫道存為讓自己贈與給「小老婆」財產免課贈與稅所提釋憲案,本案,差別待遇則因婚姻受 「制度性保障」而合憲,雖大法官也說立法者應考量將免稅優惠擴及「像夫妻一般」異性關係。
 近年來大法官在重婚、通姦等釋憲案中一再宣示婚姻受到制度性的保障,確認一夫一妻婚姻乃是憲政秩序保障的對象。然而,這種賦予婚姻特權地 位的制度性保障將婚姻塑造為被偏好、符合常規的「選擇」,排除了所有非一男一女異性戀關係的親密伴侶關係,包括同志以及不想或不能進入婚姻的其他人們。這 不只是「偏袒異性戀」,而且是「偏袒婚姻」,壓抑了多元社會中公民身分認同與實踐的差異性。
 當然,我們也不能忽略,婚姻並不總意味著好處,特別對女人而言。許多社會福利法規在計算家戶所得時將出嫁女兒排除在外,女兒也會因出嫁而 不能成為原生家庭的全民健保被保險人。這些規定傳達訊息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只如此,女人一旦結婚,就被迫放棄部分生育自主權,因優生保健法 規定已婚女人墮胎須取得丈夫同意。強迫婚姻在賦予已婚者優勢的同時,卻也強化了已婚女性的弱勢。
 釋字第六四七號認為應立法擴大「婚姻特權」,將類似夫妻關係的伴侶關係與夫妻關係相同對待,這是否足以實現平等的親密公民權?問題的關鍵 是異性戀婚姻霸權製造了壓迫,否定人們所應享有的平等公民身分,將一夫一妻婚姻塑造為唯一理想的家庭型態與生命選擇,也使得婚姻中的女性處於劣勢。歷史經 驗顯示,弱勢群體獲得與優勢群體相同的權利,並無法真正實現平等。二○○七年民法修正賦予女人「和男人一樣」的子女姓氏協商權,然而新法施行兩年之後,卻 只有一.五三%的新生兒是約定從母姓。差別待遇經常造成不平等,而相同的權利也未必帶來平等。
 差異與平等可以共存。該停止給予異性戀婚姻優惠性差別待遇了。我們需要的,是給單身、同志以及其他類型親密關係的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Jacaranda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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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
2010/04/10 13:01
應該還包括 鰥寡孤獨者吧
當然不是都是"貴族"!
用一個人的婚姻狀況
來制定政策
這根本是"歧視"
與其他以性別 年齡 種族 膚色 ...等等一樣
台灣的許多政策或社會習慣
類似這樣"歧視"的例子 比比皆是
何止楊志良署長呢?!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4-10 13:48 回覆:
我不認為楊志良有錯,他只是反映了一種思維。

以我立場,我也不會覺得我一年中除了洗牙以外不用健保卡很浪費。

台灣是非常集體主義的地方,無論現在過去都一樣,除非非主流能團結起來,否則還是註定受宰制。

總之,這種「單身歧視」究竟過不過份,還取決於政府的壓迫程度,到現在為止,我倒覺得還沒有跨越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