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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的代價:法律與學者,正逐漸侵蝕我們的智慧
2011/10/24 20:53:39瀏覽2140|回應5|推薦24

文/怡克納米斯(Mr.Economics)

原文出處:http://blog.mreconomics.info/2011/10/blog-post_24.html

法律與學者,正逐漸侵蝕我們的智慧。

最近幫一家出版社掛名推薦一本經濟學翻譯書,書封上當然有我的署名(當然還有其他人),好,要是有讀者買了這本書,且讀過之後認為這本書真的不值得一讀,那麼,舉發這些掛名推薦的人做不實推薦,這群人該當何罪?

一篇推薦序有可能收到出版社的稿費(掛名推薦就不一定),推薦者與出版社之間當然有一定程度對價關係,出版社當然希望透過高人氣的推薦者對讀者行銷,亦就是在推薦之後,新書能夠大賣。

那麼,讀者是否可以告發因為有共犯關係,且也有對價之實,要求堆薦者與出版社連帶賠償呢?有些推薦者甚至無書不推,顯然是職業推薦人,更應該重罰?

以上的情境,是看到立法院針對職業部落客代言一事,提出立法修正,若職業部落客代言不實將施以罰則的聯想,因為問題出在「代言」這件事,眼下出事的大多是強調「效果」,但更嚴謹一些,一堆明星代言電器、飲料,可否因為冷氣不冷、冰箱不冰等問題也來告發一下?

知名媒體(尤其是商業與財經媒體)上刊登不實廣告,又該當何罪?消費者是因為信了媒體的光還與專業而相信廣告,還是只單純相信廣告呢?

感覺有點「文字獄」的味道了。

廣告的存在,在於讓產品或服務的資訊流通,讓消費者對於這些資訊能夠「對稱」一些,當然, 這些資訊有部分可能是虛偽不實的,消費者很難去察覺,於是透過代言或證言式的推薦,讓消費者更加相信資訊是「真的」。

好的廣告讓你上天堂,壞的廣告讓你住套房。但想想一件事,推薦若能夠讓交易的雙方降低交易成本,本來就是好事一樁,但總沒辦法面面俱到,有人說麵好吃,有人說不好吃,麵到底是好吃?還是難吃?

邏輯上有合成謬誤之說,總不能因為部分人的違規,就說大家都違規?如果你看見一個人亂丟紙屑,你會不會就斷言這個社會的人都不守規矩,全亂丟紙屑呢?

虛偽不實說是「真的」,即使是透過代言、證言或者是推薦,都還是虛偽不實,去掉這部份剩下的全是灰色空間,法律怎能在這裡面找出零與壹的絕對界線呢?就像大部分的人都被灌輸黃牛的存在不好,但從經濟價值的實務面來看,黃牛又哪裡不好?還降低這個社會的經濟損失,提高社會福利呢!

法律似乎教我們對一切的資訊最好不要存在智慧判斷,一切由法律來決斷是非,人類的智慧正在集體沈淪呢,而最大的罪魁禍首,竟然是居廟堂之高的立法院,與身處學術殿堂的蛋頭學者,這群號稱社會菁英的少數份子,正企圖領導我們的智慧,努力灌輸我們的無知啊!


怡克納米斯,一個不惑之年的中年男人,靠了一副鍵盤打出了一條「寫路」。崇尚自由經濟,但骨子裡具有強烈的批判性的反骨基因,白天與晚上過著截然不同的生活型態。目前為兩岸財經作家兼大學教員,具有產業分析師和服務業品質專業師專業資格。

已出版書籍:

  1. 發現虛擬貨幣藏寶圖》:華人世界第一本虛擬貨幣專書。 
  2. 巷子口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及韓文版,博客來十大趣味經濟學選書,金石堂2008趨勢行銷年度排行NO.22,2010年簡體中文版獲大陸福建省政府選為年度100本推薦選書。 
  3. 搞笑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博客來十大趣味經濟學選書,與亞當斯密之《道德情操論》同獲選為大陸上海市政府2009年50本推薦書。 
  4. 火星人經濟學》繁簡中文版,繁體版獲中國大陸國家圖書館港澳台文獻推薦書 
  5. 庶民經濟學》繁簡中文版,2010年正體中文本獲香港特區政府教育局推薦。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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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gcrab&aid=577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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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Juliu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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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外拉!
2011/11/19 14:44
不意外拉!
這有什麼!

大家想想! 最近 官的邏輯!
有新聞或有爭議 -> 民眾關心度夠高 -> 立法開罰!

除了罰?他們還會些什麼?

開罰有爭議?窒礙難行?
那不關他們的事!他們只要用立法、開罰或提高刑度來應付媒體、應付民眾就好!
反正,有很多大旗子可以高舉!
比如說,立意良好、有效降低酒駕/機車失竊率/ ... etc ...

官捏~~~

在父母的夢想與理想中溺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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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社會生活風險分配的問題
2011/10/28 16:07
誠如作者所言,看到一個人違規,不能說所有人都違規。那麼,一些推薦的部落客、明星有認真去查驗產品的品質和效果,不能說所有的推薦商品的部落客、明星都有這麼做。

現在爭執的問題點在於:
1. 推薦的人有沒有義務去查驗品質和效果?
2. 如果有這義務,沒盡義務就推薦商品,推薦人要不要處罰?怎麼處罰?
3. 如果盡了義務,卻沒在其中發現廠商宣稱的品質和效果與實際的有落差,推薦人要不要處罰?怎麼處罰?
4. 如果沒有這義務,但是廠商宣稱的品質和效果依常識判斷顯然是濠洨,卻還去推薦而不推掉,變成利用自己的名氣讓廠商增加業績,當消費者上當受騙時,推薦人要不要處罰?怎麼處罰?

另外,推薦詞裡面也應該區分關於事實的和關於評價的部分。
一、事實部分
作者文中寫到的〔產品效果〕,是屬於事實的部分,例如可讓毛孔變小,皺紋消失,罩杯提升。事實可以驗證真偽,可以提出驗證標準(例如每天使用幾次產品、如何使用、幾天之後通常可以見效),可以統計成功和失敗的比例。而相應的也有一些給廠商和給推薦人的問題:
1. 廠商:當然沒有100%有效的產品,但要宣稱產品有效,也不能實際上只有0.1%的有效機率吧。到底有效機率多少以上,才可以在廣告中宣稱有效?是否一定要提出國家認證實驗室的研究報告?還是只要找(自稱)用了有效了人來做見證式的宣傳就夠了(而不同時找那一大票用了沒效的人來做平衡資訊)?
2. 推薦人:接代言的前提,事實部分是否一定要先看到研究報告(自己看不懂也沒關係,總是可以花錢找到專人幫你解說一些基本的,到底有沒有效,幾%有效,限制條件之類的)才能代言?沒看到研究報告就代言是否要處罰?(這就是要不要建立推薦人的查證義務,盡了義務之後才有資格免除責任)。

二、評價部分
泛泛地說,〔好〕、〔爛〕、〔覺得都輕鬆了起來〕,這類主觀評價無法驗證真偽,因為沒有對錯可言,純屬個人感受,因此也就不用討論代言人的查證義務。例如書評、影評大多是這類的。
但是在一些對話脈絡中,評價詞往往隱涵著對事實的說明。例如〔用了這產品之後,我的皮膚都變好了呢!〕由於在這個社會中,關於〔皮膚變好〕這句評價,大部分人有類似的事實前提理解,例如毛孔變小、緊實、光滑、皺紋消失;而這些事實前提都是可以驗證的,那麼當〔一、事實部分〕討論結果若是要對代言人建立起查證義務時,就必須對這些隱含事實前提的評價語句,適用同樣的查證義務。


除此之外,甚至更根本的問題,該不該允許見證式的廣告?這都需要討論。
1. 因為見證式廣告的手法在於,只舉成功的例子,不舉失敗的例子,透過一些日常語彙的模糊使用(例如:用了之後,〔我的〕XX〔都〕變好了),讓在看廣告時邏輯不嚴謹的人(大部分人都是)容易解讀成:〔都〕=全部=100% => 〔任何人〕只要用了這產品,XX〔就會〕變好,或者〔至少有很高的機率〕會變好。而〔任何人〕當然包括我嘛,所以只要〔我〕用了這產品,XX〔就會〕變好。然後形成購買的衝動。
如果廣告說:用了之後,統計結果只有5%的人XX會變好,甚至有另外5%的人惡化了,你要不要來賭這5%成功的機會?業績一定會爛到爆吧。

2. 當然生活常識也告訴每個消費者,沒有100%有效的產品,因此當產品對他無效時,還可以說他早就知道有可能無效還買,風險自負,沒有立場索賠。然而,如果無效的機會遠大於有效的機會,廣告時卻隱藏不提,或甚至不提副作用、不提惡化的機會(這就是見證式的廣告),就不能說消費者是充分認識到風險後還買,而叫他風險自負。既然不能叫消費者風險自負,這風險總要有人來負,那就是廠商和代言人了。


產銷商品、廣告、代言,有很多風險分配的細緻問題要討論,並形塑岀這個社會整體面對商業行為的應有態度。討論代言人的法律責任,是這裡面的一環,究竟直到立法前的暫時共識是什麼、該立成怎樣的法律,甚至立法通過之後,都還有改變的可能。然而,若不深思生活風險的分配問題,輕易就把整件事說成法律在侵蝕智慧,叫人鄙視、不理這類的討論,在我看來乃無助於理性、健全的公民社會之成長。

魔師帆正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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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 怡克 兄 的推薦。法律 嚴管 素人部落客,實在管太多了。
2011/10/25 08:49

現在 的 政府,正在 步上 朝後期
的 錯誤之路。

@

陳水扁 執政末期,曾 規定上電視 的
老師,都必須有 分析師執照 。

自(2007)年11月1日開始,沒有取得分析師執照
的投顧,不得在 媒體解盤,就連平面媒體也不
能上。據了解,就連被全民大悶鍋模仿,而 使
非股票族都認識的名嘴張國治,至 昨日為止都
還名落孫山!

-

謝長廷 就是 敗在 張國治粉絲們 的怨念。

孫策不信邪,派人捉拿于吉,就要斬殺。眾官求
情,孫策暫饒于吉一命。

孫策大怒,要殺守屍軍士,忽見于吉徐步走來,
孫策正待砍殺,突然昏倒。

-

謝 如孫策、蔡 如孫權。

`

吳敦義 當 高雄市長 時,就因很龜毛,得
罪了不少人。現在 馬吳配 成形,吳的 老
毛病 又犯了。

重砲轟金管會!! 蔡萬才:小小金管會 活在威權時代!


要相信老母娘是唯一正法

shoumin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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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潛規則」高於一切
2011/10/25 05:48
在台灣「潛規則」高於一切,往往法律能否落實得看是否違背了「潛規則」而定。就以前述的健康食品管理法難以落實執行就是一例。

其次在就業上雖明訂年齡歧視之禁止,但實務上這一潛規則仍然施行於業界,政府也束手無策又是一例!




shoumin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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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針對「保健食品」而來
2011/10/25 05:37
最近幾起「代言」風波主要是在「機能性食品」或所謂的「保健食品」上。而多半屬於法律上「建康食品管理法」定義之範疇。

由於這些所謂的「健康食品」有極大的獲利空間,但國內的法規規定頗為嚴謹,致使廠商要取的認證有很大的難度(採取審查委員之共識决,即有一人質疑極無法取得認證),同時違反該法者從製造運送銷售至牙保都有惹上刑責之可能。只不過是政府在標準訂定上必須有加快腳步的空間,才能讓該法有落實實施而不致產生無標準可行的窘境!

不過「代言」這玩意是源自「使用者經驗分享」,倘若廠商僅以支付報酬之方式邀請些未實際使用產品之社會知名人士來冒稱使用經驗分享,本身即屬於一種詐騙,代言者在道德上已有欺騙之事實,因此以現行法規亦非不行,只不過廣告代言分頗為可觀,而此等人士對社會之影響力大於一般人,自然針對此一弊端訂定較高的規範暨罰則並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