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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0 12:46:22瀏覽872|回應3|推薦9 | |
引用文章觀察站/無力查核 刑責再多 只是過勞 文/怡克納米斯 加班過多的話政府要介入查核,也就是說違法的責任制本來就是違法。後面這句話其實是廢話,因為邏輯上違法在先,不管是不是「責任制」。 法律的思維和經濟思維有點不太一樣,經濟思維是怎麼取得較佳狀況(即使無法最佳),那麼,用罰則或刑事來介入工時制度,會不會是最佳的選擇,抑或是次佳的方案呢?我認為很難辦到,因為,從經濟上來看,監督成本的問題即是法律所不能克服的,為了保障工時,司法機關或勞檢單位得撲天蓋地似的檢查,那麼,這個成本怎麼算? 用司法介入會有一個問題,即是邊際勞工的權益問題,也就是說,有些勞工願意用較長的工時換一份較穩定的工作,當司法介入之後,勞動成本提高,這群人恐怕會失業,或者,被降低勞動報酬。 責任制工作的特色,一定要在背後設計一些「溢酬」,也就是說工作之外應有的保障和福利(保險或者是紅利),當然,這也會提高勞動成本,但和司法介入的成本比較,至少這是市場機能。 如果,業者連這種溢酬都無法承擔或承諾的話,這種工作還是儘早了斷,反正,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材燒,何苦這麼拚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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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