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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電腦自大的危機
2010/07/24 22:17:58瀏覽8576|回應23|推薦23

引用文章蘋果標錯價? 消保官:要出貨

引用文章蘋果標錯價? 消保官:要出貨

文 / 怡克納米斯

前陣子,家裡的 PC 壞了,本想換一台蘋果電腦,但看看標價,奇怪?死豬仔價,從沒降過?價格高到下不了手,直到燦 X 週年慶有附贈品還能夠分期付款,有點心動,但還是沒行動。

直到,昨天的蘋果電腦的「大優惠」,讓我心動趕快行動,還好沒去燦 X 買,不然就瘦了荷包。但原本的欣喜,到後來竟然演變成一場憤怒收場 ……

很久沒寫社會評論,但這次蘋果大優惠事件(誰說是標錯價?連蘋果電腦也沒承認啊......),就算是黑天鵝事件好了,但這則事件對我而言,我算是參與者,但尚不能說得利者,或者是受害者。

的確,我昨天下標了一台,以身份而言,我的確符合,所以並沒有身份認定的問題。至於,大家認為的「標錯價」而言,我倒是有不同的看法。以資訊不對稱的看法,網站的售價,應該是企業層層的稽核與檢查才會公布的,消費者確實無從得知價格是對與錯。另外,以交易成本的見解,如果,消費者每次要消費時都必須仔細斟酌價格的對與錯,這樣的結果,無意中就會墊高交易成本,直到交易成本高到消費者不願意接受,試想,這樣總體社會成本有多少?對社會有益處嗎?

因此,消費者理當自認為廠商的標價是「真意」的,根據廠商的「真意」進行交易,這樣一來就少了很多交易成本的問題,交易也容易達成,無須爾虞我詐一番。

所以,既然依據真意所下的訂購契約,理論上當然成立,事實上也是成立。

當然,廠商可以說,價格標錯了,但這是兩件事,交易本來就有風險,消費者有資訊不對稱的風險且自負其風險,廠商當然得自負其風險,包含標錯價的問題。而且,廠商更有能力知道資訊是否有所出入,不能夠把這個問題推回給消費者,然後用不當得利要返還的方式推責。

竊以為蘋果電腦所自豪的,就是可以超乎行銷理論,去創造一個獨占市場。因此,蘋果電腦的貴,是獨佔的貴,加上消費者需求風潮去加碼的貴。也就是因為這樣,蘋果電腦大可以不用去理會消費市場的需求,正因為蘋果電腦供給自創需求,這個市場是他的,受他把玩,像個嬌生慣養的富家公子哥。不信的話,蘋果創意總監Ken Segall甚至公開說明,蘋果電腦以自負起家,而且不再掩飾它的自負!

剛剛回到家時,我去看看昨日下訂的訂單內容,如新聞的報導沒錯,訂單內容的確被「竄改」沒錯,這讓我基於理性上的憤怒,蘋果電腦,你憑什麼改我的訂單?

中華民國刑法中有幾條和蘋果電腦竄改訂單的行為有關: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 339-3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想上面兩條就夠檢察官直接介入偵察起訴了,事實俱在,我想很多消費者都已經留下紀錄。至於,檢察官要不要啃一下蘋果呢?就看政府有沒有體認到庶民經濟的問題,蘋果電腦是獨佔的,知法且玩法,惡性當然重大。

且看之前幾件標錯價事件,廠商有沒有膽大妄為到竄改訂單內文?更何況,先不認錯直接竄改訂單,顯見蘋果電腦根本無視於消費者,直視消費者於無物。

蘋果電腦真的很自大,也許被創意獨佔所寵壞了,這本來就是管理的危機,我不相信一個沒有誠意的企業,能夠被市場稱許多久,能夠經營多久,這本是經營文化的問題,可見,蘋果電腦病了,並的夠嚴重。

蘋果電腦如果不信邪,看看中國的管理古智慧,方孝孺「指喻」一文:

天下之事,常發於至微,而終為大患;始以為不足治,而終至於不可為。當其易也,惜旦夕之力,忽之而不顧;及其既成也,積歲月,疲思慮,而僅克之,如此指者多矣。蓋眾人之所可知者,眾人之所能治也,其勢雖危,而未足深畏;惟萌於不必憂之地,而寓於不可見之初,眾人笑而忽之者,此則君子之所深畏也 。

事實上,在事件當中,蘋果電腦壓根也沒視這個事件為「危機」,自大到竄改訂單,私以為即可了事,且竄改訂單的用意,是為了符合自訂的不可退貨 CTO 契約,這樣一來所有消費者都得付全額,買單了事。

可以去看看當企業無視危機與風暴,還春風得意的,下場如何?危機管理個案裡,應該可以翻出一籮筐。

說到這,我倒是有個提案,反正年底要五都選舉,大家當在搶年輕選票,殊不知這五都候選人要不要聯袂到蘋果電腦關切一下?選票還是很重要的啊?要是司法機關不對蘋果電腦提起訴訟,監察院要不要介入,這算不算圖有違職守瀆職呢?吳敦義院長口口聲聲說要注意庶民經濟問題,要不要好好借題發揮一下呢?

註:竊以為一定有很多人會認為我「貪 - 小 - 便 - 宜」,錯,在經濟理論裡,實在找不到這四個字,買賣時,無須想到對方的利益與立場,市場經濟自會調和到社會福利極大。且基於有效降低交易本的原則之下,更沒有「貪 - 小 - 便 - 宜」的問題。


怡克納米斯,一個不惑之年的中年男人,大事不成,小事不就,目前為兩岸財經作家、自由作家兼大學教員,具有產業分析師和服務業品質專業師專業資格。

已出版書籍:

  1. 發現虛擬貨幣藏寶圖》:華人世界第一本虛擬貨幣專書。
  2. 巷子口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及韓文版,博客來十大趣味經濟學選書,華人學經濟選書,金石堂2008趨勢行銷年度排行NO.22。 
  3. 搞笑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博客來十大趣味經濟學選書,華人學經濟選書,與亞當斯密之《道德情操論》同獲選為上海市政府2009年50本推薦書。
  4. 火星人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博客來華人學經濟選書。
  5. 庶民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博客來華人學經濟選書,2010年1月最新出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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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禁為您的學生捏把冷汗...
2010/07/25 13:20
同意 fishmanya  的論述
我也想補一句
殺頭生意有人做虧本生意無人做.... 難道閣下不知道嗎

同為教育學者 看看他怎麼看這件事吧
http://www.cw.com.tw/article/index.jsp?id=39074

閣下身為大學教員 真不禁為您的學生捏把冷汗...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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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讓訂單確認時間拉長?會不會讓付款方式回到遠古時代?
2010/07/25 12:26
不會。這種問題很容易做技術解決。只是看他們要不要做。

他們用最爛的軟體做網路販賣系統,就該承擔軟體錯誤的損失。如果他們當初架的系統是用mission critical 的規格製作,就會有額外的監測系統監控系統異常。

從法律的角度看,我認為廠商該負擔建構系統的責任。每個線上交易系統都必須使用實證成功的技術監控、核對。如果你沒做到,因此而產生的交易糾紛一律以保護消費者為準。這也是經濟學的最合理標準。

多寫幾行程式碼監測異常大量交易很難嗎?如果是我規畫這個系統,可以做的簡易監測還很多。他們所做的不過就是大學生等級的爛程式。法律應該把寫好程式的成本放在電腦公司肩膀上。

直到今天發生的交易問題都是一樣的。這就證明替他們寫程式的都是同樣的菜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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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陣就出現的問題
2010/07/25 11:45

每隔一陣就出現的問題

還是沒有制度化的解決

非常令人遺憾

台灣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太弱

這是一個落後國家的特徵

我個人認為應該要有 "網路購物定型化契約"

以保障買賣雙方

例如

"賣家在買家出價後三日內 有權取消訂單 但須付給買方(例如 200元)的贈品

買家出價後三日內 亦有權取消訂單 但須付給賣方(例如 200元)手續費"

這只是舉例 希望公平會能研究看看

經過層層檢查 是否就不會標錯價

非也 新鈔出廠 經過層層檢查 還是會流出變體鈔

據我所知 白紙黑字的東西 只有"毛語錄"是無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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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好,不過。。。
2010/07/25 11:36
「貪小便宜」,在經濟理論裡,找不到這四個字 -- 倒是在汝輩臉上清清楚楚寫著。

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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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竄改是個嚴重的問題
2010/07/25 11:14

四萬多的電腦賣一萬多

這個蠻常見的

就算我看到一萬多也未必會想買

不過重點在於直接幫消費者改了訂單

這就像是惡質的商家一樣

剛講好一罐茶葉500元,結果交到你手上的時候說一罐1500元

理由是什麼,剛剛講錯了...

要買不買隨在你...

蘋果,真的被寵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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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明其妙
2010/07/25 11:07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 339-3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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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誰取得他人財產? 在美國賣方有隨時終止交易的權利或不和你做生意的權利,如果遇到一些奧客.. 只是data entry的人員按錯,看錯,而輸入了錯誤的價錢,偏偏要扯一些法律消保官的東西,台灣一些愛貪小便宜的人因為貪不到便宜就跳出來吵,莫明其妙..


諸葛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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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台灣那套用在美國身上! 不誠實的是銷售者還是賣家?
2010/07/25 10:59

不喜歡APPLE啊? 那就別買!

若以為STEVE JOB會為了標錯價的小事而處理台灣這件CASE!

DON'T EVEN THINK ABOUT IT !! (想都別想!)

筆者以為台灣的DESKTOP一年銷售量有多少? 別說跟加州比了,就算是跟洛杉磯的

APPLE年銷售量來比, 台灣的CE(不只算APPLE)市場也不過是杯水車薪!

IPHONE 4 出問題, 請問有影響到銷售量了嗎? 目前已賣出300多萬台.你現在此時去美國

APPLE STORE要貨, 對不起, 請你等2星期再領貨! 很不爽嗎? 那不要買!

瞭解APPLE的就知道, 從不打折清貨,(這只有台灣品牌才會如此賤賣)

當消費者看到便宜離譜的APPLE怎麼會不知道他們打錯價.又沒有寫SALE.

PPT的學生們跟部份消費者不過想利用民粹逼APPLE認價賣出罷了.

但對不起,別把對台灣官員的那套用在STEVE JOBS的APPLE上. THEY DON'T GIVE S~

還是那一句,不喜歡APPLE? 請不要買!


ef24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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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小問題
2010/07/25 10:17
註:竊以為一定有很多人會認為我「貪 - 小 - 便 - 宜」,錯,在經濟理論裡,實在找不到這四個字,買賣時,無須想到對方的利益與立場,市場經濟自會調和到社會福利極大。且基於有效降低交易本的原則之下,更沒有「貪 - 小 - 便 - 宜」的問題。


蘋果雖然做法很粗糙,但鍾老師您用這段來消毒更顯得格局不大。

您前文也講了,想買Apple很久了,但總是因為價格因素而不下手,直到這次「撿便宜」的機會,這…不是就是貪小便宜嗎?貪小便宜是人性,手段合情合理的話也沒人會批評,但是您用您學術上的理論來解釋、美化、支持您的行為,最後得出沒有貪小便宜的結論,何必呢?勇於承認自己的動機應該比較好。

再者,若您真的格局大到以「社會福利極大」為優先,便應想想為了因應技術問題導致的這種貪小便宜行為,會讓電子商務的長遠發展遇到什麼問題?會不會讓訂單確認時間拉長?會不會讓付款方式回到遠古時代?因為少數人而影響多數人在網路消費的體驗,真的是讓社會福利極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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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2010/07/25 09:51
修正:「不可能下訂單後馬上就信用卡扣款」.. 原回文裡 ty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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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調
2010/07/25 09:49
按下 "繼續",表示您接受依 Apple 的條款與細則中的條文作為您購買行為的準則。

12.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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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不可能下訂單之後馬上就出貨,我也買過 Apple 產品,這點確定。


17.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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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莊惠媛說,網路下單原本就屬契約生效」,所以是說當初自己按下繼續同意條款之後,現在想反悔?然後反而無視條約內容說 Apple 擅改產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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