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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電腦自大的危機
2010/07/24 22:17:58瀏覽8572|回應23|推薦23

引用文章蘋果標錯價? 消保官:要出貨

引用文章蘋果標錯價? 消保官:要出貨

文 / 怡克納米斯

前陣子,家裡的 PC 壞了,本想換一台蘋果電腦,但看看標價,奇怪?死豬仔價,從沒降過?價格高到下不了手,直到燦 X 週年慶有附贈品還能夠分期付款,有點心動,但還是沒行動。

直到,昨天的蘋果電腦的「大優惠」,讓我心動趕快行動,還好沒去燦 X 買,不然就瘦了荷包。但原本的欣喜,到後來竟然演變成一場憤怒收場 ……

很久沒寫社會評論,但這次蘋果大優惠事件(誰說是標錯價?連蘋果電腦也沒承認啊......),就算是黑天鵝事件好了,但這則事件對我而言,我算是參與者,但尚不能說得利者,或者是受害者。

的確,我昨天下標了一台,以身份而言,我的確符合,所以並沒有身份認定的問題。至於,大家認為的「標錯價」而言,我倒是有不同的看法。以資訊不對稱的看法,網站的售價,應該是企業層層的稽核與檢查才會公布的,消費者確實無從得知價格是對與錯。另外,以交易成本的見解,如果,消費者每次要消費時都必須仔細斟酌價格的對與錯,這樣的結果,無意中就會墊高交易成本,直到交易成本高到消費者不願意接受,試想,這樣總體社會成本有多少?對社會有益處嗎?

因此,消費者理當自認為廠商的標價是「真意」的,根據廠商的「真意」進行交易,這樣一來就少了很多交易成本的問題,交易也容易達成,無須爾虞我詐一番。

所以,既然依據真意所下的訂購契約,理論上當然成立,事實上也是成立。

當然,廠商可以說,價格標錯了,但這是兩件事,交易本來就有風險,消費者有資訊不對稱的風險且自負其風險,廠商當然得自負其風險,包含標錯價的問題。而且,廠商更有能力知道資訊是否有所出入,不能夠把這個問題推回給消費者,然後用不當得利要返還的方式推責。

竊以為蘋果電腦所自豪的,就是可以超乎行銷理論,去創造一個獨占市場。因此,蘋果電腦的貴,是獨佔的貴,加上消費者需求風潮去加碼的貴。也就是因為這樣,蘋果電腦大可以不用去理會消費市場的需求,正因為蘋果電腦供給自創需求,這個市場是他的,受他把玩,像個嬌生慣養的富家公子哥。不信的話,蘋果創意總監Ken Segall甚至公開說明,蘋果電腦以自負起家,而且不再掩飾它的自負!

剛剛回到家時,我去看看昨日下訂的訂單內容,如新聞的報導沒錯,訂單內容的確被「竄改」沒錯,這讓我基於理性上的憤怒,蘋果電腦,你憑什麼改我的訂單?

中華民國刑法中有幾條和蘋果電腦竄改訂單的行為有關: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 339-3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想上面兩條就夠檢察官直接介入偵察起訴了,事實俱在,我想很多消費者都已經留下紀錄。至於,檢察官要不要啃一下蘋果呢?就看政府有沒有體認到庶民經濟的問題,蘋果電腦是獨佔的,知法且玩法,惡性當然重大。

且看之前幾件標錯價事件,廠商有沒有膽大妄為到竄改訂單內文?更何況,先不認錯直接竄改訂單,顯見蘋果電腦根本無視於消費者,直視消費者於無物。

蘋果電腦真的很自大,也許被創意獨佔所寵壞了,這本來就是管理的危機,我不相信一個沒有誠意的企業,能夠被市場稱許多久,能夠經營多久,這本是經營文化的問題,可見,蘋果電腦病了,並的夠嚴重。

蘋果電腦如果不信邪,看看中國的管理古智慧,方孝孺「指喻」一文:

天下之事,常發於至微,而終為大患;始以為不足治,而終至於不可為。當其易也,惜旦夕之力,忽之而不顧;及其既成也,積歲月,疲思慮,而僅克之,如此指者多矣。蓋眾人之所可知者,眾人之所能治也,其勢雖危,而未足深畏;惟萌於不必憂之地,而寓於不可見之初,眾人笑而忽之者,此則君子之所深畏也 。

事實上,在事件當中,蘋果電腦壓根也沒視這個事件為「危機」,自大到竄改訂單,私以為即可了事,且竄改訂單的用意,是為了符合自訂的不可退貨 CTO 契約,這樣一來所有消費者都得付全額,買單了事。

可以去看看當企業無視危機與風暴,還春風得意的,下場如何?危機管理個案裡,應該可以翻出一籮筐。

說到這,我倒是有個提案,反正年底要五都選舉,大家當在搶年輕選票,殊不知這五都候選人要不要聯袂到蘋果電腦關切一下?選票還是很重要的啊?要是司法機關不對蘋果電腦提起訴訟,監察院要不要介入,這算不算圖有違職守瀆職呢?吳敦義院長口口聲聲說要注意庶民經濟問題,要不要好好借題發揮一下呢?

註:竊以為一定有很多人會認為我「貪 - 小 - 便 - 宜」,錯,在經濟理論裡,實在找不到這四個字,買賣時,無須想到對方的利益與立場,市場經濟自會調和到社會福利極大。且基於有效降低交易本的原則之下,更沒有「貪 - 小 - 便 - 宜」的問題。


怡克納米斯,一個不惑之年的中年男人,大事不成,小事不就,目前為兩岸財經作家、自由作家兼大學教員,具有產業分析師和服務業品質專業師專業資格。

已出版書籍:

  1. 發現虛擬貨幣藏寶圖》:華人世界第一本虛擬貨幣專書。
  2. 巷子口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及韓文版,博客來十大趣味經濟學選書,華人學經濟選書,金石堂2008趨勢行銷年度排行NO.22。 
  3. 搞笑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博客來十大趣味經濟學選書,華人學經濟選書,與亞當斯密之《道德情操論》同獲選為上海市政府2009年50本推薦書。
  4. 火星人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博客來華人學經濟選書。
  5. 庶民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博客來華人學經濟選書,2010年1月最新出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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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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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回應
2010/07/27 21:23
底下的回應大多是反對的,但可能都沒讀清楚本文的用意,以為又是一個見錢眼開唯利是圖貪小便宜的臭書生。很多事情是就事來論事,但不能太要求所有人都這樣,畢竟,是一種門檻。
蘋果電腦後來同意「原價」出貨了,很抱歉,我符合資格,也想送一台給女兒當畢業禮物,我當是特價優惠(事實不也是如此嗎?)。
當下,我退掉這台電腦了,我也不會用蘋果電腦了,而且我會當成個案來教,包含會一一分析為何有人百般的維護蘋果電腦,卻不顧消費權益。
台灣的消費者意識,還須多多被教育。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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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範本
2010/07/26 00:54
定型化契約範本有一個很重要的特性:

定型化契約是商人自己單方擬定的。內容有疑義的時候,如果有兩個以上同樣可能的解釋,絕對要採取對消費者最有利的一個。但是如果你用的是定型化契約範本,只修改跟自己特定產品、服務有關的部份,法院就該公平解釋,也可以選擇對商人有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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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 中央主管機關 出手的時候了
2010/07/26 00:01

現在是 中央主管機關 出手的時候了

我不是學法律的

但是 基本法律素養是有的

雖然 對於 細節有出入

但是 對於法律基本精神 是可以掌握的

雖然你對法律條文較為嫻熟

但是你卻不知道解決糾紛的方法

如果你的說法成立 這類的糾紛 會周而復始的不斷發生

法律 是可以變動的

為的是 社會能在一個合理的規則下運作

避免生出無謂的怨懟及摩擦 促進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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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5 23:41
@johnmash

真的是講不聽,也不聽人在講,也不認真做功課。

你說的是:定型化契約範本 和 定型化契約 是兩回事。

參考:各類定型化契約範本

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沒有強制約束力,也並不是說契約就一定要跟他一樣。除非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講的: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 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所以不是有範本就有法理依據。還是要看是公告規定的應記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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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業的退費規定
2010/07/25 23:27

補習業的退費規定

以前補習業常常因為 退費問題 和補習學生發生爭執

後來 補習業公會 訂定了 定型化契約

例如 在開課前60天 申請退費 必須全退...等

因此 任何一家補習班 在契約上即使載明 "概不退費"

也是無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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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誤會了定型化契約
2010/07/25 23:14
@johnmash:

你誤會了定型化契約,Apple 的購買條約就屬於定型化契約。  :-)

請自行 Google 或詢問熟知法律的人士:何謂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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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不平等 不是你我說了算
2010/07/25 22:54

平不平等 不是你我說了算

當買賣雙方發生糾紛

可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可就 買賣契約 是否平等 判決契約是否有效

這也是為什麼 很多產業 都已經有 定型化契約

例如 補習業 旅遊業

避免無謂的爭執

這也是 法律 你可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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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不平等條約?
2010/07/25 22:40
@johnmash:

請問這契約的不平等的點在哪?Apple 還是有提供消費者檢視、變更與取消訂單的權利的[src]。再說,沒看過契約,同意了之後說人家訂的不平等,這樣不是很奇怪?如果真的在乎,就應該在同意之前看清楚、想清楚,而不是啥都不看,之後發現不合自己的意思就說人家不平等。

我不是蘋果粉絲,但這件事情,就道理上來說,蘋果沒啥錯。除非他沒有通知消費者價格更動,除非他沒有給消費者取消訂單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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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k可能不知道
2010/07/25 17:05

Erik可能不知道

一個不平等的契約

法院有可能認定不平等條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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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0/07/25 15:58
在談論什麼交易法規之前,可能要先培養大家的法律素養吧… 有多少人在購買前真的會好好閱讀 購買條約 的?如果真的有好好看過,就會發現,Apple 裡面說,「您的訂單總金額包括產品價格(出貨日)... Apple 保留隨時變更Apple Store 的產品價格的權利」認知到這點就會知道 Apple 改價格根本沒法律問題,因為價格的決定不在下單日,而是出貨日,這應該也是為了避免標錯價而設立的條款。所以,問題在於是否有通知消費者以及讓消費者選擇交易取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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