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不是財產?
2006/08/22 11:38:36瀏覽993|回應0|推薦1

虛擬貨幣是不是財產?

鍾文榮 2006.3.28 

虛擬寶物和虛擬貨幣到底算不算個人的財產?

如果不是財產的話,玩家大概不用汲汲鑽營如何攻城掠地,贏得寶物,所以說,玩家對於自身的虛擬寶物可是視如珍寶,深怕被駭客盜取。甚至遊戲網站提供更安全的機制,防止玩家的寶物被盜取,因為這種情況對遊戲網站而言,真是傷了裡子又沒面子。尤其,寒暑假是線上遊戲旺季,也是不肖玩家「盜寶熱季」,為防範不肖玩家盜取他人寶物,也是無所不用其極的防範「盜寶」的事件發生, 可見,玩家還是把虛擬寶物當成是「寶」,既然是寶,當然就是財產咯。

不過,法律和實務上的見解的確還是存在很大的差異,不過前幾年法院對於盜取虛擬寶物一案判處無罪,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這類行為在刑法修正後,已不屬非告訴乃論的竊盜電磁紀錄罪,改屬告訴乃論的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這也就是說你的虛擬財產要是被盜取的話,你得要知道是誰偷的,然後再去告他才可以成立,這和傳統刑法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當然差了很多。

明明都是財產,為何差異這麼多?

從財產的定義來說,一般而言都是以持有的物品來判斷,包含的動產與不動產。所謂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土地改良物等,也就是像土地與房屋之類的財產皆屬動產;至於動產的定義可就模糊了,民法上有關動產定義的條文,只有在第六十七條中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簡單說來只要不是不動產的話,都是動產!

當然民法的條文尚不能解釋虛擬貨幣是不是動產,這令玩家們一定相當氣結(應該可以用吹鬍子瞪眼來形容),套句實務上公司資產的認定方式,不只要公開揭露,還得要依市值估價,如果虛擬貨幣是財產的話,當然玩家們的身價就要重新估價,或許還是電子新貴也說不定。

法律人是這麼看的:「從物的兩大功能觀之,除了物的『交易價值』功能之外,另一項功能乃在於持有者持有該物的『使用價值』,而此種功能(後者)即是『主觀價值』。而財產犯罪(如竊盜罪)所保護的價值,應當包括『客觀價值』與『主觀價值』,若有其中之一種價值存在,則應係刑法所保護之客體。」

法律人就是法律人,連解釋名詞都這麼繞口。

這是認為虛擬寶物是財產的說法,不過既然有贊成,當然也有反對的聲音。反對者認為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法益應是普世價值,具有一般性、客觀性經濟價值的財物,而非「特定群眾中主觀上認為具有之財產價值」。反對者認為虛擬貨幣不是「普世價值」,因此不是財產。

我們可以歸納出一個觀點,簡單說來法律上認為的價值有分總體的價值與個體的價值,因此個體的價值不是財產!其實這也是一種大數法則,當絕大部分人都認為某一種物品是財產的話,那個物品便具有普世價值,法律應該保護。

不過,這種說法也很模糊,現在要是馬路上出現一坨牛屎,恐怕不會有人是逐臭之夫,認為那一坨牛屎是財產,還避之惟恐不及。不過換個時空背景,當年要是在鄉小路上出現一坨牛屎的話,那可是大家爭先恐後據為己有,因為那可是新鮮免費的肥料!(這是一個有趣話題,路人甲的牛,拉了一坨屎在馬路上,究竟是路人甲的財產的遺失物,還是遺棄物?要是路人乙取得那一坨屎,是不是算侵佔?)

因此,普世的價值究竟多寬多廣,恐怕不易解釋,在小眾的世界裡(上述的牛屎),很多物品也都具有價值,尤其在封閉的社會裡,所謂的普世價值,僅通行於這個社會,所以說法律上對於財產的觀點還是有所疏漏的

其實上述法律人的看法中,贊成虛擬貨幣是財產的觀點比較接近經濟學的思考,這種觀點和貨幣的定義相當接近。在前面的章節中提過,貨幣的功能之一是提供交易媒介,過去像海貝、茶葉及穀物等都是交易媒介,甚至在密克羅尼西亞群島的雅普島,也把石頭當作貨幣在交易,因為能夠當作交易媒介等於是某一群人視為價值的中介或者是價值的標準,甚至是財富的象徵,以這種定義來看,不管是虛擬貨幣或者是虛擬寶物,雖然通行於虛擬網路世界,但是已經和真實世界連結(虛擬貨幣可以換新台幣),如果法律上說不是財產的話,恐怕說不過去。

不過,有趣的事還是會發生,既然法律上可能認為虛擬貨幣不是財產,所以虛擬貨幣或者是虛擬寶物之間的交易行為就不是財產交易,也就不是買賣行為,照理來講不或有「課稅」的問題存在?

說到這點,玩家們可能又要吹鬍子瞪眼,因為這是事實!中華民國萬萬稅是不爭的事實,網路拍賣要課稅也是吵翻天,現在連虛擬貨幣或者是虛擬寶物交易也要課稅。

不過,刑法和稅法都是法,一則說不是財產,一則說是財產交易範疇,不也好笑到互相矛盾嗎?

關於這點的討論,對岸的中國大陸恐怕就認真很多,甚至還討論到之前文章說的虛擬造幣廠是不是「無照經營行為」,還由官方舉辦大型討論會。

的確,經營虛擬貨幣或者是虛擬寶物買賣這個營業項目恐怕還沒有這種經營登記項目,大陸的執法人員還認真的分析,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禁止虛擬物品的交易,但是當虛擬財產交易逐漸人員雇傭化、場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確化,具有了經營的性質後,就可能涉及市場秩序和稅收徵收問題。

所以說,關於虛擬貨幣與虛擬寶物的定義與管理,台灣的官方還得向中國大陸多多學習才是!

  1. 檢方依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第三二三條竊盜電磁紀錄罪將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後認為,這類行為在今年六月刑法修正後,已不屬非告訴乃論的竊盜電磁紀錄罪,改屬告訴乃論的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另被告玩家確實觸犯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第一項詐欺得利罪,但被告事後坦承犯行,頗知悔悟,在客觀上屬情節輕微,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告及遊戲公司事後也未提出告訴,因此免除其刑。
  2. 參見高點法律網,竊取遊戲虛擬寶物之刑法問題研究,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m113.shtml
  3. 遺棄物乃本人基於拋棄之意思表示而使物脫離拋棄後,會成為無主物。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gcrab&aid=4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