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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2 15:53:19瀏覽6956|回應6|推薦4 | |
今年是「性侵害防治法」實施十周年,根據內政部統計,九十三年全年通報性侵案受害者四千四百七十八人,九十四年成長為四千九百人,去年則有五千多人,年增率高達百分之十五,令人憂心。 尤其,性侵案未報案的受害者更多,現代婦女基金會推估實際數字應為通報件數的七至十倍,有約四到六萬件,其中六成是兒童及少女,但只有百分之一的性侵害犯會入監服刑;由於定罪率低,獄中治療不足,出獄後監控未落實,性侵害防治效果不佳。 最近「劍潭雙狼」輪暴大學女生的暴行,更是諷刺「性侵害防治法」效果,引發各界要求對性侵害犯罪採取「鞭刑」的聲浪,而法務部長施茂林已允諾將在一個月內,邀集各界專家學者研議,是否採行鞭刑來嚇阻性侵害犯罪。 施茂林部長在允諾研議時,亦語帶保留表示,多年來一直有鞭刑的建議,法務部也做過研究,但鞭刑是一種身體刑,因涉及人權觀念,目前實施鞭刑的國家很少,且台灣宣示人權立國,是否要實施這樣的身體刑,有必要再思考。 鞭刑最早源自於英國,新加坡繼承英國法,獨立後沿用英國鞭刑制度,但英國早在一九四八年廢止鞭刑,現僅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除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其實都是回教國家,如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等。 新加坡的刑事法典,除仍沿用英殖民時代的鞭刑,且範圍擴大到重罪與輕罪,其適用範圍,包括持有槍械、搶劫、強姦、恐嚇等重罪,甚至街頭塗鴉,說出對宗教不敬之語言等輕罪的罪犯,都施以鞭刑。 新加坡執行鞭刑,對執行的工具有嚴格規定,必須藤條製成,長一點二公尺、粗一點三釐米,大約掃把那樣長,成年男子小指頭的粗細。每次執行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原後才繼續執行,且行刑前須經醫師健康檢查,若罪犯在鞭刑過程中無法承受,也會中止鞭刑;這些規定雖具有人道精神,但罪犯在三下鞭刑療養期間身心痛苦,約三個月後又要繼續施打,對罪犯心理震嚇功效更大,也因此鞭刑對遏止犯罪的收效頗大。例如,新加坡於一九八五年通過「攜械犯罪法」後,對非法持槍械者施以鞭刑。據官方統計,此法實施前八個月,每月平均發生二十件攜械搶劫案,但法律實施後,三個月內才有十四件同樣案件發生,平均每月不到五件。 可是,新加坡一九八九年修正移民法,對逾期取留的外勞施以鞭刑,引發受影響的馬來西亞、印尼等鄰國不滿;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歲的美國學生費伊對私人轎車噴漆,被法院判處鞭刑六下,美國總統柯林頓雖求情,新加坡政府仍以主權獨立,對費伊鞭刑,使得新加坡嚴刑峻罰印象深植全球,亦遭西方人道主義者撻伐,大大的損及新加坡國家形象。 鞭刑,確實可以遏止犯罪,尤其是對惡性重大的性侵犯、性侵累犯,但刑法的目的是為了教化,而鞭刑將在受刑人身體上留下永久的傷痕,等於是無形的無期徒刑,且可能強化犯罪者變態心理,受害婦女恐怕不減反增,何況還會嚴重影響國家國際形象,因此實施鞭刑之議須要審慎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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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