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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23:09:11瀏覽739|回應0|推薦7 | |
CRPD 全名是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正式發佈,我國官定名稱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聯合國原版公約第三十條《參與文化生活、娛樂、休閒和體育活動》第四項規定 殘疾人特有的文化和語言特性,包括手語和聾文化,應當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承認和支持。(註:「殘疾人」係中國大陸用語,中華民國用語為「身心障礙者」) 教育部於 2012 年在舊版六冊之「手語教材」的基礎上,改編出一套「大學校院手語課程教材」,希望「供大學校院開設手語課程的授課教師、選修手語課學生、及啟聰學校(班)教師、聽障團體、民間開設手語研習班學員等單位的參考。」 教育部很想做好聽障特殊教育的初衷值得肯定,可是關於「文法手語」,民間質疑的聲音它不是沒聽到(已寫入「教育部大學校院手語課程教材之發展」這份文件:「有的同學希望多增加對話及自然手語的練習機會;」),可問題一直無解(雞同鴨講,沒有交集),原因可能出在對於「文法手語」的定義.教育部的長官有獨特的見解。 在「...發展」這份文件中,有這樣的說明「本初階手語教材及進階手語教材中手語詞彙的打法,不論自然手語、文法手語或傳統手語,盡量以最常被聽障者使用的為優先,如果 .....」 依據這一段的說法,教育部長官認為它的教材涵蓋了三種手語,可是這如果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很清楚地這是屬於「Morphology(詞素) 」的層次,而教材裡的例句,語言學上的「Syntax(語/句法) 」,包括會話及短文,它的示範(徐曉文及另一個男性聾友)完全依循漢語的語法語序,不折不扣是不甚嚴謹的文法手語(因為並沒一字一字打,有漏字,也摸不清它漏的規則)。 雖然制定該套教材的學者專家裡似乎沒有語言學者,可是裡面有多位博士級資深教授,不致於對語言學一無所知。教育部一直以為它推廣的教材「包括了自然、文法及傳統手語」,而主持人過去也曾在媒體宣稱其中自然手語佔了 90%(事實上有人研究結果只有 34%)。 癥結點在於,判斷是否是文法手語的重點是在「Syntax(語/句法) 」層,不是在「Morphology(詞素) 」這一層。 從聾人生活中自然演化出來的自然手語,在詞彙的數量上必然無法符合口語的,有文字的主流語言,因而,藉由人為地創造一些手勢來表達主流社會的用語,以充實聾人的生活資訊,是有必要的。這種人工製造出來的「手語」(如果稱它是「手勢」,大概就不會混淆了)可以有較大的量,而且意義可能也比較準確貼近主流的口語、書面語。 中國大陸稱這種在句法層次依照中文語序打出的「手語」叫「手勢漢語」,在張寧生編的《手語翻譯概論》裡清楚地寫明在從事手譯時不宜使用手勢漢語。 中華民國教育部推廣的依照中文語序打的「文法手語」完全不符合「殘疾人特有的文化和語言特性」。聽不到聲音的社群不可能發展出「口語」,因而,在台灣,聾人的特有語言和文化並未「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承認和支持」,所以,教育部推廣那套「手語教材」給無差別的「大學校院開設手語課程的授課教師、選修手語課學生、及啟聰學校(班)教師、聽障團體、民間開設手語研習班學員等單位」使用。雖說是「參考」,事實上在正規教育體系,例如大學學分,就是用這套教材。(有大學教師使用《手能生橋》或北市勞工局編的《手語翻譯》教真正的自然手語嗎?) 這樣檢視下來,教育部的手語政策有很高的比率牴觸了 CRPD 的宣言。依據 103-08-20 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民眾,尤其是聾朋友本身,有權依法向行政院「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提出申訴。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四屆名單包括楊玉欣立委,而楊立委辦公室已在 8/7 邀集相關單位召開了「CRPD 的手語推動協調會」,請參閱楊立委臉書。 另外也可再參閱楊立委的孫特助的記載,內容有多一些。 請關心自身權益的聽障朋友們密切注意後續的發展。 政府對身心障礙族群的照顧,提供各項無障礙措施,已因 CRPD 的確立,在觀念上從古老的「福利」,轉變為政府應該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四屆委員沒有聾人代表,下列兩位看起來不是聾朋友: 黃文忠 男 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 理事長 團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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