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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吸毒者一個自新之機會新聞稿
2006/12/13 09:53:51瀏覽2222|回應12|推薦3

潘懷宗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951211

根據史料記載,從西元前2,000年起,大麻植物就已在世界各地因醫療、宗教儀式或休閒用途使用迄今,使用時間已超過4,000個年頭。在台灣,大麻被定位為無醫療用途之非法藥物或毒品,其持有及使用皆遭受到法律的禁止。

       

根據聯合國公布的「2006世界毒品報告」指出,大麻的使用確實是越來越普遍,全世界有176個國家種植大麻,使用大麻人口更高達16千多萬。雖然比較起來,亞洲人使用大麻和世界其他洲比起來,比率是最低的,但因亞洲人口實在太多,所以比率雖然低,但使用者數目仍然多達5200萬。目前,荷蘭是全球極少數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合法銷售大麻的國家,而加拿大則在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讓醫療用大麻合法化的國家,允許大麻之種子和乾燥物合法使用於多重硬化症、癌症及愛滋病感染末期等病患,但其使用須向政府Office  of Cannabis Medical Access 取得核可,病患可自行栽種所需大麻,委請他人代種,或向政府核可之供應者取得,最高持有量為三十天所需量。 至於像是瑞士、英國,以及美國的好幾個州,都正在催生,讓大麻在一定程度上合法化。目前在瑞士種植大麻是合法的,但銷售依然是違法,而瑞士政府在向國會提交大麻合法化草案時就強調,每4個瑞士年輕人當中,就有1人經常性的使用大麻,既然禁無可禁,應該乾脆予以合法化管理。

 近三十年來,科學家對大麻的研究越來越多,一些藥廠也相繼推出與大麻成分THC有關之製劑:如1986年合成之Dronabinol膠囊處方藥,商品名Marinol已上市,可刺激食慾增加體重,供HIV/AIDS病患治療厭食症,及癌症化學治療噁心嘔吐之減緩。另一與大麻成分THC有關之製劑:Nabilone膠囊,商品名Cesamet,為止吐劑,在其他止吐劑無效時才用之,已經有許多國家核發藥品許可證。

值得深思的是,在荷蘭這個吸食大麻合法化的國家裡,吸食大麻的人數(1千五百萬人口有二萬人)遠低於向毒品宣戰的台灣(二千三百萬人口有25萬人)由於歐盟成立之故,歐洲地區已開始形成共同一致的管理法藥品政策。大多數國家採用法蘭克福協定(Frankfort Auord)中以去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為基本概念的政策。這套方法先施行於荷蘭,後使用於英國,目前在此兩個國家內,成效卓著。

對於荷蘭人,特別是阿姆斯特丹人的觀點來說,並不想像其他國家或城市一樣,採取強硬、武力遏止的手段,因為他們認為這樣並不能解決問題。因此,他們傾向於採取「第三條路」:既不是全副武力地面對毒癮問題,也不可能讓阿姆斯特丹變成吸毒者的天堂,而是要全方位地少毒品對於這個社會與吸毒者,所帶來的傷害。而隨著吸毒者的逐漸減少,愛滋感染的問題也沒有逐漸惡化來看,至少問題已在控制中了。

而台灣也順應時代潮流,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並於民國86319公佈實施,同時廢止了原先的肅清煙毒條例,其修改之精神即在於視吸毒者為病人,而非罪犯,所以才有第20條及第21條不起訴之處分。

因此,為了落實當初立法諸公之立法意旨,以及順應世界之潮流,當然也為了推動反毒工作之順利,期望給予吸毒者一個自新之機會,而非持續譴責之。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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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pan710&aid=59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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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懷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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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阿蘇小姐您好:
2006/12/13 12:04

親愛的阿小姐您好:

非常感謝您投票支持我,讓我連任台北市議員,希望您還能繼續支持我。

我發表了一篇『期望給予吸毒者一個自新之機會』的新聞稿後,你表達了上述意見,但是你卻誤解了新聞稿中的內容,在新聞稿的題目中,我就已明白表示『給予一個自新的機會』,所謂『自新』就是犯錯後,改正的意思,所以這篇新聞稿內,妳能找出『吸毒是對的』這種錯誤字眼嗎?當然是找不到。你和我一樣都是凡人,都有可能做錯事,如果以後我們做錯事,也應該勇於認錯,改過自新,祈求社會大眾的原諒,換言之,每一個能改過自新的人,對社會不好嗎?

任何理性討論的政策議題,我都樂於聆聽,但千萬不要情緒性否定持不同意見的人,才是台灣進步的動力。新聞稿中提及其他國家的情況,是提供資訊給大家參考,我也未下結論,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到結論的?

最後,你提及開放私人擁有槍械一事,那又是另一個議題,與本議題無關,不過,我要告訴您,這又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議題,且也會和不同的國情有關,在台灣,我反對開放私人擁有槍枝,在這方面,我是支持妳的。


台北市議員 潘懷宗 敬上

A-Su
真得很後悔投了潘懷宗一票。
2006/12/13 10:40
真得很後悔投了潘懷宗一票。
投票之後,我還很自豪投了一票給你,因為我一直認為你的形象很好。
但是,昨天看到你藝人吸大麻辯解時,我真得後悔了,我想,以後我再也不會投票給你,也不會在私下為你拉票了。
吸毒就是吸毒,有什麼好辯解的呢?大麻會使人上癮,這是不爭的事實,有很多毒品都有拿來當藥用,那麼,是不是只要可以當藥用的,就可以開放呢?
你喜歡以別國家為例,那有些國家開放私人擁有槍械,那我們是不是也該效法嗎?
我真得後悔投了你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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