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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吸毒者一個自新之機會新聞稿
2006/12/13 09:53:51瀏覽2221|回應12|推薦3

潘懷宗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951211

根據史料記載,從西元前2,000年起,大麻植物就已在世界各地因醫療、宗教儀式或休閒用途使用迄今,使用時間已超過4,000個年頭。在台灣,大麻被定位為無醫療用途之非法藥物或毒品,其持有及使用皆遭受到法律的禁止。

       

根據聯合國公布的「2006世界毒品報告」指出,大麻的使用確實是越來越普遍,全世界有176個國家種植大麻,使用大麻人口更高達16千多萬。雖然比較起來,亞洲人使用大麻和世界其他洲比起來,比率是最低的,但因亞洲人口實在太多,所以比率雖然低,但使用者數目仍然多達5200萬。目前,荷蘭是全球極少數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合法銷售大麻的國家,而加拿大則在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讓醫療用大麻合法化的國家,允許大麻之種子和乾燥物合法使用於多重硬化症、癌症及愛滋病感染末期等病患,但其使用須向政府Office  of Cannabis Medical Access 取得核可,病患可自行栽種所需大麻,委請他人代種,或向政府核可之供應者取得,最高持有量為三十天所需量。 至於像是瑞士、英國,以及美國的好幾個州,都正在催生,讓大麻在一定程度上合法化。目前在瑞士種植大麻是合法的,但銷售依然是違法,而瑞士政府在向國會提交大麻合法化草案時就強調,每4個瑞士年輕人當中,就有1人經常性的使用大麻,既然禁無可禁,應該乾脆予以合法化管理。

 近三十年來,科學家對大麻的研究越來越多,一些藥廠也相繼推出與大麻成分THC有關之製劑:如1986年合成之Dronabinol膠囊處方藥,商品名Marinol已上市,可刺激食慾增加體重,供HIV/AIDS病患治療厭食症,及癌症化學治療噁心嘔吐之減緩。另一與大麻成分THC有關之製劑:Nabilone膠囊,商品名Cesamet,為止吐劑,在其他止吐劑無效時才用之,已經有許多國家核發藥品許可證。

值得深思的是,在荷蘭這個吸食大麻合法化的國家裡,吸食大麻的人數(1千五百萬人口有二萬人)遠低於向毒品宣戰的台灣(二千三百萬人口有25萬人)由於歐盟成立之故,歐洲地區已開始形成共同一致的管理法藥品政策。大多數國家採用法蘭克福協定(Frankfort Auord)中以去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為基本概念的政策。這套方法先施行於荷蘭,後使用於英國,目前在此兩個國家內,成效卓著。

對於荷蘭人,特別是阿姆斯特丹人的觀點來說,並不想像其他國家或城市一樣,採取強硬、武力遏止的手段,因為他們認為這樣並不能解決問題。因此,他們傾向於採取「第三條路」:既不是全副武力地面對毒癮問題,也不可能讓阿姆斯特丹變成吸毒者的天堂,而是要全方位地少毒品對於這個社會與吸毒者,所帶來的傷害。而隨著吸毒者的逐漸減少,愛滋感染的問題也沒有逐漸惡化來看,至少問題已在控制中了。

而台灣也順應時代潮流,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並於民國86319公佈實施,同時廢止了原先的肅清煙毒條例,其修改之精神即在於視吸毒者為病人,而非罪犯,所以才有第20條及第21條不起訴之處分。

因此,為了落實當初立法諸公之立法意旨,以及順應世界之潮流,當然也為了推動反毒工作之順利,期望給予吸毒者一個自新之機會,而非持續譴責之。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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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懷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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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上了癮減刑不如治療
2007/07/16 14:05

吸毒上了癮減刑不如治療  陳鈞澤/監獄公務員(高縣鳳山)
我任職於監獄,對於毒品犯在減刑後是否悔改,其實沒有什麼信心。陳總統在沒有相關配套措施下,貿然宣布減刑,造成社會治安的衝擊及相關公務員的困擾,讓人覺得無奈、擔心又恐懼。
此次減刑人數約兩萬五千多人,其中毒品犯就占四成多,耳聞毒販已囤積毒品準備大撈一筆,毒品價格也漲了兩至三倍。以往毒品犯的再犯率就居高不下,吸毒者若無錢購買毒品,可能無所不用其極地偷、搶、拐、騙,勢必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
我對吸毒者的觀感是,為了吸毒什麼都可以騙、什麼都可以做。上癮者難除的是「心癮」,因為在監獄拘禁時,不吸毒也不會致死,可是許多受刑人在重獲自由的當下,就立即聯絡毒販購買毒品。大家或許會覺得他們自甘墮落、無藥可救,但我們當中或許也有網路成癮症、菸癮、咖啡癮等,上癮者也不易戒除。同樣地,吸毒者只是殘害自己身體,並沒有危害他人,為何只定義吸毒為犯罪呢?因此根本的解決之道是:單純的毒品使用者不要治其罪而是要治療,亦就是「吸毒除罪化」。畢竟監禁只能治標不能治本,讓吸毒者除罪化,回歸醫療體系,這樣成癮行為才有機會改善。
另個隱憂是,政府因漠視吸毒者,以致於他們共用針頭及美娜水而讓毒癮愛滋患者暴增。目前統計數據上全台灣監獄有兩千五百多人感染,若再加上未發覺,估計有三萬多人感染愛滋病,將吸毒除罪化亦可因毒癮愛滋患者持續接受治療,而使其不致於到難以收拾的地步。
【2007-07-13/聯合報/A23版/民意論壇】

 


忠義救國軍
回馬達兄文
2006/12/20 15:43
首先,感謝馬達兄的再度回應:
第一、 小弟我沒再跟您辯論,不知馬達兄提辯論法則用意為何?小弟我只是想說馬達兄既然要求別人提出完整論述,相信本身對反對之論述是胸有成竹,因此才想問馬達兄的完整論述究竟為何?當然馬達兄不願回應此一問題,可能是不屑把高見與小弟分享,小弟也就算了不再追問。
第二、 馬達兄能肯定公眾人物用於認錯,小弟在此佩服馬達兄的胸襟。且小弟也沒說馬達兄逼人死不認錯,望馬達兄勿誤會也勿對號入座。馬達兄說您說您平常只是上上網,還真巧!就跑到潘議員的網站上來留言,相信對其他新聞事件也有相當評論。若能提出相關評論連結讓人相信您也會批評死不認錯者,相信更能服眾,否則豈不口說無憑?
第三、 從此回應可見馬達兄對於當今法律的認識有限,小弟也不舉他人之意見為佐證了,若馬達兄如本身所言“每天頂多看看電視、利用媒體提供的資訊加以接收”,相信定有看到當藝人驗毒結果出爐後,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的發言,其發言內容如下:這些被發現第一次吸食毒品的藝人,依據現行法律第一次視為“病人”將予以勒戒處分。這可是板橋地檢署說的,望馬達兄能認真認識法律後再來發表高見。
第四、 前述已經說過了,馬達兄若自認一生從未犯錯,請撿起石頭砸死他們吧!馬達兄請撿起石頭用利扔出去吧!

馬達
在大麻事件後,很後悔支持你(再續回應)
2006/12/15 16:48

再續回應:
大家好,閱讀平安~
首先我十分感謝潘議員助理能續回應


在吾人前次與首次回應的內容中,有甚多表達內容及質疑已經表達十分清楚,遺憾您未能直接回應。


第一、在除罪化的議題上,完整命題應為「我國應該將吸毒除罪化」,在此命題之下,有正方兩方立場截然不同,顯然我的回應是屬於反方回應,而潘議員的說法是傾向正方回應,若潘議員助理您有了解一些辯論原理背景的話,您應該要為正方的論述完整提出(例如證明國外經驗足以複製於國內),而非要求反方提出,這乃是辯論基本原則,相信這個國內所有辯士都很清楚的,我支持這個原則之下,並不代表別人沒有表達意見的權利,而是表達意見時,需要能夠足以說服別人,更何況是您在為潘議員做政策辯護時,更該如此阿。


第二、公眾人物說謊,這非常令人不齒!儘管事後勇於承認錯誤,我們還是要給予撻伐,但是在我撻伐的過程中,我還是肯定有承認錯誤的勇氣,況且在錯誤能夠彌補的前提之下,因此我還是願意給予所有犯錯者自新的機會。然而逼使公眾人物死不認錯,我可沒有逼迫,任何人死不認錯,更是罪該萬死罪無可赦,何來給予機會之有?台灣公眾人物死不認錯的人可多了,怎麼不見我的批評?若是我有機會,我仍然會針對任何死不認錯的人加以批評,而我只是一介百姓,我能有多少資源能接收資訊?每天頂多看看電視、上上網,利用媒體提供的資訊加以接收,而能夠評價的管道也十分有限,若是您能提供我適當的事件以及管道,我會十分樂於提出我的見解,只是在您對我提出這點的質疑時,好像已經間接證明您現在已經是在「死不認錯了」。


第三、既然我沒聽錯「吸毒者是病人不是犯人」這種從潘議員而來的說法,那我的質疑更增其正當性了,在現行法律與其立法精神之下,吸毒者被視為犯人且應視其為犯人,但不代表並應是其為病人,因此我再重申一遍,吸毒者是病人但也是犯人,這是我的觀點(希望你能仔細看我的所有論述,往後不要讓我再度重伸其他論述),然而應視吸毒者為犯人,這是我們爭論的點之一,我已經說明很清楚了,吸毒者對社會有其嚴重危險性,當然要將其視為犯人而用法律加以懲罰約束,如今您卻要用廢除死刑等命題來轉移焦點,手法也太粗操了吧?


第四、我再說明一遍,我肯定任何人勇於認錯,但勇於認錯只是自新過程的開始,我們需要完整檢視其自新過程,否則口說無憑,怎麼能如此相信一個吸毒者的自白?若是吸毒者能完整的接受勒戒,並通過勒戒後觀察期的檢驗,我們當然有充分的理由接納這個勇於承認錯誤且有決心自新,況且自已經自新的人,但在此之前光聽一個人認錯的自白,而無看見完整自新過程,就要我們接納在此刻就立即公開邀請其為反毒代言者,恐怕時機可議。


最後,若是您的回應,非得議員的本意而提出,那的確無切割之實,只是我看阿蘇小姐回應時,潘議員本人親自回應,然而在我提出較阿蘇完整論述之時,非議員本人回應,卻由助理回應,因此我會有議員本人不願面對反對者完整論述的勇氣,可能會想做適度的切割。如今您已說助理的回應非議員本身要回應的內容,也就是說「助理的意見,不代表議員的意見」,那我就不做其他揣測;再者我想說明,為了社會的長治久安,身為議員甚至議員助理,在發言時應顧及反對者的言論,並能加以說服,不要讓人有揣測的空間才是。


忠義救國軍
回馬達兄
2006/12/15 11:30
馬達兄你好,首先對您的再次回應表示感謝!
對於您的看法,我有以下幾點回應:
第一、吸毒究竟應否除罪化見仁見智。您有您的觀點,別人也有表達意見的權利。若是您認為除罪化需有完整之論述,則您在反對除罪化的同時是否也應提出完整之論述?否則如何證明國外經驗不足以複製於台灣?
第二、如果說了謊事後承認錯誤,都需要被如此撻伐。則台灣社會死不認錯的人多了怎不見馬達兄您批評?又這樣一個對承認錯誤都如此撻伐的社會,豈不是逼使公眾人物都寧願選擇死不認錯,而非勇於認錯?
第三、馬達兄您沒聽錯,只是吸毒者究竟是病人或犯人,每個人的認知有所不同。您要認為他們是犯人,我無權干涉。但潘議員認為應以病人視之也是他的認知自由。就好像是否該廢除死刑一般,各有論點見仁見智。如您前述所言您也可提出您的完整論數加以說明。
第四、勇於認錯不就是一種自新過程嗎?一個人有肯承認自己錯誤的勇氣還不足夠值得社會的鼓勵嗎?非要他們受到怎樣的處罰才算完成自新過程呢?馬達兄能否自問自己是否一生中從未犯過任何錯誤呢?若您認為您一生從未犯錯,請您撿起地上的石頭把他們砸死吧!
最後,潘議員並未要與我作切割,不知馬達兄的消息來源為何?可否說來聽聽?這篇回應也並非潘議員要我回的,純粹是看到有些人誤解潘議員的本意我才出來回應的,望馬達兄勿加以揣測。最後,再次感謝您對潘議員的批評與指教。

台北爬爬走
吸毒=死刑??
2006/12/14 19:57
我想潘議員並沒有對於吸食大麻的藝人給予除罪化的肯定字眼,只是假設此種情況若在其他國家並沒有處法的情況告知於社會大眾!

立法院通過三讀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其次也在給予犯錯的人一次機會,若照馬達網友的評論下,是否所友的吸毒者都應該處於死刑??而不給予自新的機會??

身為公眾人物本身的言行舉止本應該更加嚴謹,但很遺憾的是現今台灣社會的公眾人物,能列為表率少之又少.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之前的文化之狼,在革新之後努力不懈考上第一自願台大,但卻遭到社會極端的反彈,只能說現在的社會病了,能夠將心比心的人太少!!

看到潘議員召開記者會,給予做錯事的人一個回頭的機會的新聞時,很感動在現金敗壞的社會風氣下,還有另外一種溫暖!

馬達
在大麻事件後,很後悔支持你(續回應)
2006/12/14 18:41

首先我先整理潘議員助理回應的觀點

第一,潘議員只是提出國外吸毒除罪化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第二,肯定公眾人物勇於認錯的行為。

第三,因為電視新聞剪輯關係導致民眾誤解。

第四,邀請吸毒藝人參加反毒代言。

針對以上四點,我提出我的看法如下:

第一,在藝人吸毒後第一時間說謊而後才承認的事情發生後,提出此時間點除罪化資料。不免令人感到是在替犯罪者辯護除罪,若是想推動吸毒除罪化,不能只有提出國外資料,更要有完整的論述,需證明國外經驗足以完全複製於台灣,但是台灣人的守法能力,可能還要再加以研究。

第二,一般人在犯錯後第一時間認錯,在人道的角度,只要過錯可以完整彌補,我們都應該寬容地給予自新的機會。但是,身為公眾人物犯錯就沒這麼簡單了,更何況,這兩位事件的主角,第一時間是說謊的!若是還要給予自新的機會當然也還是可以,只是沒這麼簡單,不然早知道當初就不要當公眾人物啊!如今卻以國外除罪化的資料試圖將事件加以合理化,令人不解。

第三,電視新聞剪輯的誤解?難道場的人沒有說『吸毒者是病人不是犯人』這種話嗎?是我看錯了,還是我聽錯了?我的觀點,吸毒者是病人,但是當然也是犯人,理由從立法精神就可得知(我在前篇有提及,我不再贅述)。

第四,邀請吸毒藝人加入反毒代言行列,若是已經自新,並堅持反毒到底,當然值得請他們加入代言行列,但是模糊了自新過程,就在此時提出邀請,恐怕還不適當,有吸毒紀錄者,復發的機率還需研究,應當經過觀察才考慮邀請比較好吧?再此時只是為了掌握議題時機,而提出邀請,恐怕有讓吸毒當事人轉移焦點之嫌。

附帶一提,若是記者會所有資料皆由某位助理提供,議員本身只是在會中照本宣科,讓自己在螢幕曝曝光,那看來這位助理的資料處理能力相當差,否則怎會讓人有所謂的「誤解」呢?反過來說若議員本身資料已熟讀,甚至資料是自己本身提出,此時跟助理做切割,斷尾求生,就更不恰當了。


忠義救國軍
感謝大家的回應
2006/12/14 14:33

各位朋友大家好,首先感謝大家對潘議員的批評與支持。

我是潘議員的助理,當天的記者會也是我準備的。可能因為新聞剪輯的關係,大家看到的只是片段的新聞內容,而沒看到整個記者會的始末。

潘議員並非要替庹、屈二人背書,潘議員是認為我們應該鼓勵吸毒的人勇於認錯,站出來承認自己確實吸毒。因為吸毒的後果往往是吸毒者為了買毒被迫替販毒者販賣毒品,導致更多人加入吸毒的行列造成惡性循環。而吸毒者共用針頭的問題也造成愛滋病或其他疾病的相互傳染。若是吸毒者都有勇氣站出來承認吸毒,接受勒戒就能切斷這種惡性循環。

而庹屈兩人又是知名的藝人,若是他們願意承認錯誤,加入反毒的行列,相信會對許多徘徊於毒品的年輕人有正面的效果,這才是潘議員的本意。而且吸毒者第一次被發現只需接受勒戒,不需要坐牢。這是當前法律的規範,並非潘議員為他們說話。而所謂的第一次是不論他過去吸食多少毒品,只有這次承認或被發現通通都算第一次,並不會因為他吸食過不同的毒品而有累計的情況。

因此,潘議員並非為庹屈兩人背書。現場也有記者問到相同的問題,潘議員也是當場否認。記者甚至問到若是他們涉及販賣的話怎麼辦?潘議員也表示若是販毒則罪刑更重,就不是勒戒可以解決,而涉及刑法了。這些都是大家只看電視看不到的地方。

以上回應只是希望告訴大家,潘議員真正的目的是希望社會對勇於承認吸毒的人能給於鼓勵,而非只是撻伐。唯有社會用更多的包容與關愛,才能有效解決吸毒問題。只有我們的社會有更多的愛,我們的生活才會更美好。

最後,再次感謝大家的回應,希望未來大家能繼續給潘議員更多的批評與指教,謝謝大家。


小綠綠
是該給犯錯的人一次機會…
2006/12/14 12:35
在看了記者會後,本來對潘先生您是很失望的,因為我覺得那些藝人是不會改進的,但潘先生卻為他們說話,讓人有點生氣。但在看了潘先生的新聞稿後,我也上了國內外的網站去看過,我發現潘先生的論點是對的,特別是在醫學的角度上。至於這些吸毒者,我也不贊成他們吸毒,但,比起那些強姦、殺人、放火的,我想我仍可以原諒他們,也許國內若能有效的管理,吸毒的人將會愈來愈少,我想我們的民眾水準不會比荷蘭差吧!

小米
所以我支持潘懷宗議員的觀點!!
2006/12/14 12:23
我認為給吸食大麻的人一個自新的機會並沒有錯,在說藝人們也已經認錯!

潘議員的新聞稿並沒有針對藝人吸食大麻此事做出任何結論,文章中也只是提供其他國家目前的作法而已!!

所以我支持潘懷宗議員的觀點!!

馬達
在大麻事件後,真的很後悔支持你!
2006/12/14 01:30
吸毒者是病人,我認同,但不代表就不是罪犯,從我國對於煙毒犯立法精神,雖視為病人,而令其加以強迫接受勒戒,為何需加以"強迫接受",難道吸毒是傳染病嗎?假如純粹只是病人的角色難道沒有拒絕接受治療的基本人權嗎?我想以上問題的答案很清楚了:吸毒者不只是病人也是罪犯。

除此之外,從立法精神來看,吸毒或販毒會影響整個社會風氣,嚴重還可能危及社會秩序,因此在立法的同時,才將吸毒或販毒認定為犯罪之構成要素。如今你卻要將此行為除罪化,只因為國外(例如荷蘭)因為吸毒猖獗無法遏止,採取柔性手段將吸大麻之合法化,你有想過台灣國情中對於吸毒者人數或比例與其他國比較顯然少許多,這就代表,我國將吸毒販毒等行為犯罪化,是正確的,正因為嚴法才有嚇阻功效,因此更不能將之除罪化。

假如有人說吸毒這只是病不是罪,因為吸毒不是個人行為,不影響他人之自由安全,而提倡吸大麻除罪化。這種說法更是天大的笑話,若是不影響他人自由安全就都可以合法化,那若是我持槍虐狗、裸體在路上行走、偷窺他人等行為,均不影響他人之安全,因為只是行為或精神上有"病",就可以合法化了嗎?你不需要說這些事情跟吸大麻的合法化無關,因為這些事情有個共同點,都不影響他人自由安全。從心理安全需求的角度來看,要是有個毒癮發作的吸毒者在我身邊,我會覺得我的安全受到莫大的危害,而這種危害的避免正是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所在啊!

若是你要肯定公眾人物在犯錯之後認錯的勇氣,我沒有意見,但是不能利用以吸大麻除罪化的手段來達到合理性,這可就非常不恰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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