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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開單,不需舉證,民眾申訴無門
2006/09/28 14:56:24瀏覽7002|回應0|推薦0

潘 懷 宗 議員辦公室新聞稿

 

員警開單,不需舉證,民眾申訴無門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根據交通局統計資料顯示每日進入台北市汽機車總數量大約為46萬7千657輛,而開罰單也已成為北市警方最大的業績來源,台灣近五年(90-94)平均每年二千萬張罰單中,台北市警方包辦六百多萬張。其中員警「開錯罰單」的機率也不低,因員警開單(非照相舉發部分)不服且申訴成功者,佔所有申訴成功的29%,另外,因行政疏失而申訴成功者,亦超過一千一百人。

潘懷宗議員於日前接到北投區趙姓民眾陳情,趙姓民眾表示8月11日收到兩張到案違規單,一張是攔檢不停(罰單:AEB879146);另一張為闖紅燈(罰單:AEB879147),但違規單上所舉發的違規時間為95年8月2日17時56分,此時他正在郵局上班,且駕駛單欄上方註記(一女子騎車),但趙先生並非女子,趙姓民眾直呼太離譜了,再者他的太太並不會騎車,家中唯一的女兒目前就讀於花蓮教育大學,利用暑假返家期間至101打工(工作時間早上10點至晚上10點),故不可能在此段時間出現在北投區,所以趙姓市民認為執勤員警誤看車牌號碼而導致冤屈,但又無法申訴成功,憤憤不平。

潘懷宗議員服務處的黃副主任於95年8月14日,向北投分局七組查證,七組的陳建谷組長向黃副主任口氣強硬表示『我們兩方(黃主任、陳建谷股長)當時都不在現場,怎麼可以依民眾口述陳情就相信呢?我相信員警的眼睛!』但眼睛永遠都不會看錯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民眾依法申訴後,95年8月30日北投分局回函表示『申訴理由不符,故仍依原意接受裁處。』依交通裁決所表示民眾若不服違規取締,可檢具相關資料向原舉發單位之警察機關或裁決機關提出陳情,如對答覆情形仍不服,可依道路交通短裡處罰條例第87條第一項所規定:『受處分人,不符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重點在於向原舉發單位陳情,試想若民眾申訴成功之後,則舉發單位員警要接受督察室審查(約2週時間),若屬一般過失,則列記、註記、申誡方式處分,但若屬於重大情事(如:值勤過當)更會遭到記過處分。試想原舉發單位會承認錯誤嗎?這樣夠客觀公正嗎?民眾只能被迫罰款,太不公平。另外,令趙姓市民更加生氣的是,明明他的戶籍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分局的回函卻要他到『板橋監理站』辦理繳納罰鍰結案事宜,實際情形是員警抄錯公文,如此發文過程粗糙,更是令民眾質疑是否員警有認真考慮過民眾的申訴內容。

當值勤員警路邊攔檢時,迎面而來四、五部機車,若當你沒有犯法之情事時,如何判斷員警攔檢的車輛是自己呢?再加上車輛於行駛中若單以員警眼睛『眼見為憑』作為舉發證據,實在令人不服,假設民眾有違規之行為屬實,依現行犯當場舉發取締是理所當然,反若民眾確實有不在場證明,難道就如同回函內文所示『逕行開單舉發車主,且不需檢附照片』,只要員警舉發,又不需要舉證,申訴駁回,民眾就只能被迫接受嗎?那如果員警夾怨報復呢?當然希望不會。

除了員警可能看錯車牌號碼之外,趙姓市民的車牌是否有可能被偽照呢?倘若歹徒騎乘偽照、變照車牌在馬路上違規行駛,而遭值勤中的員警逕行舉發更是倒楣。依94年1月至95年8月台北市申訴成功的理由中車號顏色車型不符的就有962件(表一),顯示偽照、變照車牌之情事,相當嚴重,員警如何確定趙先生的車牌不是被偽造或變造呢?相信員警也無法舉證。

(表一)94/01~95/08申訴成功理由

申訴成功件數

1.        補繳停車費、已繳停車費

1,001

2.        車號顏色車型不符

962

3.        舉發爭議

413

4.        其他

342

5.        車輛報廢、失竊

307

6.        機車遭他人移置

173

7.        陳述理由可信、情有可原

81

8.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48

9.        號誌、標誌、標現之設置(指示)不當、損壞或模糊不清

45

10.    投幣器故障

44

 

 94年1月至95年8月底,員警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因攔停不停遭舉發的件數有3,831件(表二),罰金總金額約11,793,000元(若以最低罰計算3,831件×$3000元),第60條之第一項申訴案件有940件,平均每4.07件(總舉發3,831件÷總申訴940件)就有一個民眾來申訴陳情,相當的高,必須深入瞭解原因為何。

60條之一外,總開單的情況又如何呢?依據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執法數據,94年1月至95年8月底舉發的總案件數有3,860,327件,有高達34,803件民眾不滿被開單而申訴,從申訴成功的僅有且3,510件。申訴數據顯示,舉發具有爭議者是和執法者相關的「拍攝技巧等採證不足」、「委外建檔錯誤」及「引用法條錯誤」等有關申訴成功的案件,也高達413件,占11.76%,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第三課的承辦人蔡文華表示『市民對於員警的攔檢不停舉發,大部分都會不滿被舉發而申訴,主要是因為證據完全以員警的眼睛看到為標準,且民眾向執法單位及裁決所申訴時,大部分都會維持原議裁決,因為員警當時正在執行執法業務。』這是說明民眾若不幸遭到警察攔停不停開罰單舉發時,只能任憑員警眼睛為證受罰,自己權益受損的部分根本無法伸張?

因此,潘懷宗議員建議:

一)、攔檢不停的爭議最大,執法者應當完整舉證,而員警在執行攔檢取締任務時,單單只憑員警眼睛為證,實在令人難以信服,所以建議員警應攜帶科學配備(相機、錄影機)來搜證。

二)、要求警察局,不能完全漠視民眾的申訴,應在內部成立一客觀公正的委員會,來審理申訴,不應由原單位員警或直屬上司直接處理申訴,不能球員兼裁判。

三)、關於車牌偽照、變照的問題日趨嚴重,除了中央無能,無限期等待交通部的第二代車牌計畫案之外,似乎台北市政府也拿不出任何辦法,因此,若經費不足,無法提供警員科學配備之前,期望能在取締時加註車型及顏色,以利民眾申訴。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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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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