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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8 14:56:24瀏覽7002|回應0|推薦0 | ||||||||||||||||||||||
員警開單,不需舉證,民眾申訴無門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根據交通局統計資料顯示每日進入台北市汽機車總數量大約為46萬7千657輛,而開罰單也已成為北市警方最大的業績來源,台灣近五年(90-94)平均每年二千萬張罰單中,台北市警方包辦六百多萬張。其中員警「開錯罰單」的機率也不低,因員警開單(非照相舉發部分)不服且申訴成功者,佔所有申訴成功的29%,另外,因行政疏失而申訴成功者,亦超過一千一百人。 潘懷宗議員於日前接到北投區趙姓民眾陳情,趙姓民眾表示8月11日收到兩張到案違規單,一張是攔檢不停(罰單:AEB879146);另一張為闖紅燈(罰單:AEB879147),但違規單上所舉發的違規時間為95年8月2日17時56分,此時他正在郵局上班,且駕駛單欄上方註記(一女子騎車),但趙先生並非女子,趙姓民眾直呼太離譜了,再者他的太太並不會騎車,家中唯一的女兒目前就讀於花蓮教育大學,利用暑假返家期間至101打工(工作時間早上10點至晚上10點),故不可能在此段時間出現在北投區,所以趙姓市民認為執勤員警誤看車牌號碼而導致冤屈,但又無法申訴成功,憤憤不平。 潘懷宗議員服務處的黃副主任於95年8月14日,向北投分局七組查證,七組的陳建谷組長向黃副主任口氣強硬表示『我們兩方(黃主任、陳建谷股長)當時都不在現場,怎麼可以依民眾口述陳情就相信呢?我相信員警的眼睛!』但眼睛永遠都不會看錯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民眾依法申訴後,95年8月30日北投分局回函表示『申訴理由不符,故仍依原意接受裁處。』依交通裁決所表示民眾若不服違規取締,可檢具相關資料向原舉發單位之警察機關或裁決機關提出陳情,如對答覆情形仍不服,可依道路交通短裡處罰條例第87條第一項所規定:『受處分人,不符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重點在於向原舉發單位陳情,試想若民眾申訴成功之後,則舉發單位員警要接受督察室審查(約2週時間),若屬一般過失,則列記、註記、申誡方式處分,但若屬於重大情事(如:值勤過當)更會遭到記過處分。試想原舉發單位會承認錯誤嗎?這樣夠客觀公正嗎?民眾只能被迫罰款,太不公平。另外,令趙姓市民更加生氣的是,明明他的戶籍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分局的回函卻要他到『板橋監理站』辦理繳納罰鍰結案事宜,實際情形是員警抄錯公文,如此發文過程粗糙,更是令民眾質疑是否員警有認真考慮過民眾的申訴內容。 當值勤員警路邊攔檢時,迎面而來四、五部機車,若當你沒有犯法之情事時,如何判斷員警攔檢的車輛是自己呢?再加上車輛於行駛中若單以員警眼睛『眼見為憑』作為舉發證據,實在令人不服,假設民眾有違規之行為屬實,依現行犯當場舉發取締是理所當然,反若民眾確實有不在場證明,難道就如同回函內文所示『逕行開單舉發車主,且不需檢附照片』,只要員警舉發,又不需要舉證,申訴駁回,民眾就只能被迫接受嗎?那如果員警夾怨報復呢?當然希望不會。 除了員警可能看錯車牌號碼之外,趙姓市民的車牌是否有可能被偽照呢?倘若歹徒騎乘偽照、變照車牌在馬路上違規行駛,而遭值勤中的員警逕行舉發更是倒楣。依94年1月至95年8月台北市申訴成功的理由中車號顏色車型不符的就有962件(表一),顯示偽照、變照車牌之情事,相當嚴重,員警如何確定趙先生的車牌不是被偽造或變造呢?相信員警也無法舉證。
94年1月至95年8月底,員警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因攔停不停遭舉發的件數有3,831件(表二),罰金總金額約11,793,000元(若以最低罰計算3,831件×$3000元),第60條之第一項申訴案件有940件,平均每4.07件(總舉發3,831件÷總申訴940件)就有一個民眾來申訴陳情,相當的高,必須深入瞭解原因為何。 除60條之一外,總開單的情況又如何呢?依據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執法數據,94年1月至95年8月底舉發的總案件數有3,860,327件,有高達34,803件民眾不滿被開單而申訴,從申訴成功的僅有且3,510件。申訴數據顯示,舉發具有爭議者是和執法者相關的「拍攝技巧等採證不足」、「委外建檔錯誤」及「引用法條錯誤」等有關申訴成功的案件,也高達413件,占11.76%,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第三課的承辦人蔡文華表示『市民對於員警的攔檢不停舉發,大部分都會不滿被舉發而申訴,主要是因為證據完全以員警的眼睛看到為標準,且民眾向執法單位及裁決所申訴時,大部分都會維持原議裁決,因為員警當時正在執行執法業務。』這是說明民眾若不幸遭到警察攔停不停開罰單舉發時,只能任憑員警眼睛為證受罰,自己權益受損的部分根本無法伸張? 因此,潘懷宗議員建議: 一)、攔檢不停的爭議最大,執法者應當完整舉證,而員警在執行攔檢取締任務時,單單只憑員警眼睛為證,實在令人難以信服,所以建議員警應攜帶科學配備(相機、錄影機)來搜證。 二)、要求警察局,不能完全漠視民眾的申訴,應在內部成立一客觀公正的委員會,來審理申訴,不應由原單位員警或直屬上司直接處理申訴,不能球員兼裁判。 三)、關於車牌偽照、變照的問題日趨嚴重,除了中央無能,無限期等待交通部的第二代車牌計畫案之外,似乎台北市政府也拿不出任何辦法,因此,若經費不足,無法提供警員科學配備之前,期望能在取締時加註車型及顏色,以利民眾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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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