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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9 17:47:10瀏覽497|回應0|推薦1 | |
陳水扁若辭職下台,人民是否仍需花錢禮遇? 日前媒體報導,反貪腐總指揮施明德告訴馬市長該“開始思考後扁政局”。並表示這是在野黨不能迴避的責任。[1]市議員潘懷宗身為在野黨市議員,對於在野黨所應付之責任自是責無旁貸。因此,潘議員近日即深思陳水扁下台後的許多可能問題,潘議員想到最攸關民眾荷包權益的即是「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首先,陳水扁若將來宣布辭職下台,則是否仍適用「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呢? 依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第五條: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 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從上述條文中可見,「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並無明文規定若總統自動辭職是否適用禮遇條例?市議員潘懷宗針對此問題提出的自己看法,潘議員查閱「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等,均未就「卸任」一詞加以解釋。而「地方制度法」第55、56、57條均將市長「卸任」與「辭職」、「去職」或「死亡」等原因並列。就其法意,所謂「卸任」應指任滿該職後離去而言。否則「辭職」、「去職」、「死亡」之詞即屬多餘而無意義。另就法理言,總統、副總統均有任期,國家為感謝其於「任期」中對國家之貢獻,才有「卸任」後禮遇之制訂。如中途去職,如任職一個月或三年半是否均得禮遇,必產生爭議,解釋上仍以任滿離職始得視為「卸任」,任職中辭職、去職均不得享受禮遇。又同條例第4條中,總統卸任後「再任有給公職」者,停止禮遇。「連任」之總統卸任後一併禮遇固不待言。惟「第二任」時因故去職,當事人得否就其「第一任」之緣故,請求禮遇,不無疑義。肯定者認為,總統第一任屆滿,即無任何疑義。自應就其四年任期之功績給予禮遇。否定者認為,既然連任,其任期連續,則其於「在職」期間,因故去職,自應一併視為前述所說之辭職,而不給予禮遇。因此,未來需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但未來此項業已發生之事實,由於具有高度政治性;恐難期待大法官能有一客觀之解釋。此外,若總統因病辭職,則是否仍適用禮遇條例亦值得討論。因此,市議員潘懷宗認為身為未來有可能進入總統府,自己也有可能享受到相關禮遇的馬市長,應該請國民黨立院黨團針對以上問題,訂立更明確之規範。以免未來可能產生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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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