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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喝水先交三十萬,沒錢交你就渴死
2006/08/22 10:13:26瀏覽927|回應0|推薦0

   議員辦公室新聞稿

 

 

要喝水先交三十萬,沒錢交你就渴死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您可能不知道每年的322是聯合國定的世界水資源日(World Day for Water),今年世界水資源日的主題是水與文化(Water and Culture)。隨著世界人口的逐漸增加,水資源可說是越來越缺乏。世界水資源日主席和世界銀行特殊計劃副總裁塞拉吉丁說:「水就是生命。水源短缺乃是糧食安全、消滅貧窮和保護環境最嚴重的障礙。」可見得水對全人類來說是多麼重要的一個資源。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當一個國家每人可使用水量低於1700立方公尺時,即符合水資源缺乏指標。台灣雖處於亞熱帶地區雨量豐沛,年平居雨量達2510公釐,但每人每年所分配雨量僅及世界平均值之七分之一,是全世界排名第18的缺水地區。台灣北部與中南部的氣候不同,由於季風的變化,四季皆有雨沒有所謂的枯水期,台北市更是得天獨厚擁有水質優良的翡翠水庫可用。台北市民在用水問題上可說沒有後顧之憂。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在台北市的部分地區仍有許多民眾沒有方便的自來水可用。市議員潘懷宗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接獲士林地區一位陳姓市民的陳情,表示其所住地區位於士林區平等里,該區由於未舖設自來水管線,因此,自民國五十一年起,由該區里民自行設置簡易自來水設施,供附近地區民眾使用。並成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加以管理。陳姓市民向管理委員會申請用水,卻被管理委員會要求以新會員加入之資格,依其委員會章程第六章第卅三條規定需繳交入會費三十萬元才可用水。但陳姓市民無力負擔此筆龐大的入會費用,至今家中已一年無水可用。

 

市議員潘懷宗質疑在全世界都如此重視水資源的情況下,水資源這種公眾資源是否能由少數人加以獨占?如此做法不是有如「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打此路過,留下買路財」的土匪行為一般?依據自來水法第一百一十條「簡易自來水事業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辦法管理之」,然而台北市政府自來水處卻以“現本處已無暇管簡易給水系統”為理由居然在去年(94310)將「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簡易給水系統管理要點」給廢除,導致現存之簡易自來水系統無法可管?按水利法第二條「水為天然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而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條明訂「飲用水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簡易自來水屬人民飲用水之一種,自來水處豈能用“無暇管轄”為由而拒絕管理?如政府都可無暇管理,人民是否也可說“無暇服兵役”“無錢繳稅”為理由拒絕當兵與繳稅?自來水處的怠忽職守導致士林區平等里之市民用水被一個在社會局未立案、無人可管之管理委員會所壟斷。且至今所有收支帳目沒有任何機關予以查核,但可永遠獲得水權,這豈不是笑話。

 

按「士林區平等里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章程」第三章第五條規定,平等里里長與各鄰鄰長均為當然委員,然而鄰長之聘任是由里長決定,如此一來選上里長者不就可壟斷獨攬地區水權,這符合人團法的精神嗎?況且,自來水申請人本應有負擔自來水舖設經費之義務,然此簡易自來水自民國五十一年舖設以來,至今已四十多年。當年的舖設經費應已回收,索取如此高額之入會費,是否過於不合理?這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的精神嗎?而架設四十多年的自來水管線,衛生安全上是否有嚴重的漏洞?馬市長在施政報告中及提及,「水是城市永續發展的根本」,既然水資源如此之重要,又怎能允許市民用水讓少數人壟斷呢?且此簡易自來水為市民之飲用水,難道市府不派人加以檢測,以防疾病與寄生蟲等傳染病的發生嗎?自來水處可不聞不問嗎?且此地水權雖屬建設局,然建設局核發水權後即不聞不問,如果此地水權不能公平的分給每位市民,建設局難道不能收回水權自行管理並加以公平分配嗎?若水權可如此簡易即由少數人取得,也不受任何檢驗與稽查,則建設局是否有圖利少數人佔有水權之嫌疑?

 

市議員潘懷宗並指出依據經濟部之「簡易自來水事業解釋令」(93年4月16):每日供水量300立方公尺以上之簡易自來水事業自應適用自來水法對於自來水事業之各項規定。而按照自來水法第104條之規定:自來水事業於法令之營業規則外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者,處其超收總額三倍之罰鍰。自來水事業不依核定之水費或各種收費率或用水低度,向用戶增收費用者,處其增收總額三倍之罰鍰,可見得此地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並非無法可管。

 

市議員潘懷宗將於413下午兩點,財建部門質詢時針對此一問題對自來水處處長、建設局局長、士林區區長以及法規會主委提出質詢,希望市府能迅速解決陳姓市民的用水問題,避免讓外人誤認為我們仍是第三世界國家,連人民的基本用水都有困難。並且在水資源越來越稀少的情況下,希望市府能將所有水資源有效管理,平均分配給每位市民,保障每位市民的用水權利,避免水資源遭到少數人的壟斷。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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