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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全家人口認定方式,應予以適度檢討改進
2007/11/12 09:42:32瀏覽2700|回應1|推薦0

低收入戶全家人口認定方式

應予以適度檢討改進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東方社會跟西方社會的許多思維方式都不大相同,甚至連請領救濟金的思維方式也不一樣。東方社會一般都視申請補助、救濟是較為可恥、丟臉的事情。但在歐洲有些國家確認為人有不工作的權力,甚至僅是不願意工作的人都可照樣領救濟金度日。在今年10月間聯合報的紐約時報精選有一篇讓人震驚的報導。報導中說在看似繁榮的日本,卻發生了有人活活餓死的案例,這甚至還不是首個案例,而是近三年來日本北九州市每年至少都有一個人因為請領救濟金被拒或福利金被刪除而活活餓死。[1]

 

在今天這個什麼都漲只有新水不漲的時代,越來越多中產階級變成了所謂新貧階級。更有許多人甚至成為低收入戶,原本就是低收入戶的人情況自然是更為嚴重。但要申請低收入戶首先需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96年度為14,881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

 

這些條件看似不嚴苛,但這些條件中的全家人口卻另有規範。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如此規範就衍生了一個問題,如果申請人的配偶早已離家或失蹤,或是所謂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等,並不願意負擔扶養義務時怎麼辦?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手邊就有許多案例,在此先舉幾個給大家參考:

 

一位年約70多歲現在住在文林路上的太太,在30年前因為丈夫外遇她憤而離家出走,現在雖與養女同住,但養女每天頂多給他一百元花用,而且並不是固定給,而是時有時無。太太與丈夫當年曾有一子,但他的兒子由於氣憤母親當年離家出走,因此不願意負擔扶養的義務。太太向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但社會局將他兒子的財產列入計算後,太太便不符合低收入戶的資格,因此無法請領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另為一位年約50多歲的女士先生過世,她與先生育有一子一女,不過兩個孩子都有點智能不足,他目前雖是社會局以工代賑的對象,但由於生活上仍有困難,因此向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但社會局查卻發現她先生的父母仍有財產,因此不符低收入戶的資格,但實際上由於先生過世,先生的父母也沒有負擔扶養的義務。

 

以上僅是兩個個案,還有些人因名下有所謂的不動產而不符低收入戶資格,但所謂的不動產卻是山坡地,甚至在保護區內,根本無法開發使用,但仍照公告現值計算列入財產範圍。類似案例還有很多,市議員潘懷宗不再一一列舉。以上案例潘懷宗議員曾都代他們向社會局申請過急難救助,但急難救助一年只能請領一次,且每次僅幾千元。對他們而言根本於事無補。

 

這麼多類似案例無法獲得補助,再這樣下去難保有天台北市也會發生類似日本的案例?但社會局目前只能建議不符規定者依下列管道求助:

1.申復或行政救濟

2.申請其他福利補助

3.求助社工員

但難道這些需要幫助的人不曾尋求過上列管道求助嗎?除非是走投無路否則怎麼會找上議員來陳情?

 

議員認為在這個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社會,政府應對基層弱勢的人更多點照顧,只有更多關懷、更有人性的社會福利制度,才能適度拉近貧富間的距離。唯有如此才能更接近我們國父孫中山先生所說的「均富」社會。因此,社會局應向中央建議放寬低收入戶的全家人口範圍,或是應多加以訪查瞭解所謂全家人口是否有負擔扶養之義務。以免那天台灣真的發生活活餓死人的遺憾事件。



[1]Starvation Shame Japan`s Welfare Policy〉,聯合報紐時精選,4版,2007.10.22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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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pan710&aid=136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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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手的稅金寧可被貪污
2007/11/12 11:27
我問過社會局窗口,除了上述條件,
還要是殘廢,
或未婚生子,
或年滿65歲以上,
就是需要他們認為你沒能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