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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排除疫苗與合併症有關(劉競明)
2010/01/29 08:36:40瀏覽467|回應0|推薦0

不能排除疫苗與合併症有關(劉競明)

2010年01月29日蘋果日報




根據美國疾管局報告劉小弟事件之致死原因,可能與B19微小病毒有關,此雖與國內法醫所解剖化驗報告一致,但是我們並不滿意。因為若從疫苗的製程探討,製造疫苗所用於注入雞胚的去活化病毒或死病毒,是否會在打入人體後產生部分活化的作用,以至於在體內迅速形成免疫複合體?

這些未死的H1N1種株病毒是否也可能隨著品管不佳製造程序,成為造成施打疫苗之某些弱勢族群譬如說老年人或慢性病患,隨著疫苗施打之後造成續發性的類流感症狀以及衍生嗣後演變成敗血症及瀰漫性血管內溶血症候群(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簡稱DIC),成為病患因血小板極度減少導致多重性器官出血併發症衰竭而致命之元兇?或者係因該未死病毒隨著爾後施打疫苗過程中,可能的共同感染或污染源;例如因為與B19微小病毒的合併感染而造成上述DIC衍生病變而致命呢?


透明公開才能釋疑


這兩個假設都基於病毒感染人體會有演變成DIC的機會,根據2000年美國呼吸胸腔重症雜誌的論文顯示,雖然機會很低,但是並非不可能。此處我們可以斷定B19微小病毒的感染應該是極可能在爾後造成其血小板減少的原因之一。


病毒侵入體內所造成的細胞內複製及基因置入與抑制體內正常免疫機轉以至於造成後續一連串疾病嚴重度之變化,表現與近日來一位高中基測生與95歲健康高血壓老人注射疫苗後所衍生的現象一致。因此,筆者認為所謂「疫苗注射反應不良事件」不外分為(1)外在環境因素為與系統相關,包括醫療體系施打疫苗方式、注射場所、消毒方式及方法、注射疫苗批號與物資分配;(2)病人(被注射者)自身健康之內在因素,包括病患個體對疫苗注射之後之特異性、特殊免疫反應與過敏體質及遺傳等;(3)疫苗本身之因素,包括:疫苗製程及研發技術、原料管控及品質流程及保證等因素。


疾管局官員應整合專家徹底研究這些疑似致死的個案,同時要求VICP(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行政院衛生署疾管局)審議委員會的成員對於疫苗致死案件之判定與補償機制也應從寬認定。家屬所要政府解釋清楚的:不過是其親人的真正致死原因,真理愈辯愈明,用大膽假設幾個可能的致病機轉與模式,然後再加以科學方法之驗證與裁決,所獲得的雖非全然為「標準答案」?但是至少可以給民眾一個清晰的交代。


同時國光疫苗的發展技術與製造流程及原料,譬如雞胚來源的檢驗標準及品質管控作業必須透明化。雖人體試驗數目不多,對可能嚴重致死反應,絕對無法達成統計學上有意義的結果,然而對於罹患多重疾病的慢性病患是否必須施打及注射疫苗的可能風險溝通仍然極為不足。國光疫苗雖已有國際水準,仍須以批號抽樣送國際具水準的研究機構化驗並立即制定嚴格之品質及流程管控標準,才能釋除國人對其之疑慮。 


整合專責機構追蹤


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與致死案件,衛生主管機關應善盡整合及協同於專責醫學中心治療的責任及後續追蹤、記錄詳細病情及解剖結果與專家集體討論形成之共識決議,在媒體上公布,對疫苗事件補償機制之從寬解釋、從優補助與對疫苗品質及施打程序做從嚴審核與監督管理,徵召國內專家對上述個案之「致病過程及機轉」做一系統性的研究,並可與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WTO)的專家,來找出案例可能致死的真正原因並發表成論文出版,這些人犧牲的代價,方能成為後世子孫的實務知識與經驗教訓。 


作者為長庚醫院總院婦產部助理教授級主治醫師、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衛生及醫療衛生政策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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