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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疫苗揚名國際之道 VS 國光有話要說
2010/01/27 15:43:27瀏覽606|回應0|推薦0
MIT疫苗揚名國際之道2010-1-27

◎邱貞嘉

疫苗的功效是為了減低傳染,在公衛的角度上有其必要性。疫苗往往是全民施打,因此比起「只在某些病人使用」的藥物,安全性的要求特別高!其中,製作過程的檢核視察(site visit)及臨床試驗,是必要的前提;而足夠樣本數的臨床試驗,則為確定疫苗安全性的不二法門。

這一波H1N1儘管疫情緊急,美國政府還是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NIH)進行了八個人體試驗,針對不同年齡層總計有三千九百五十一個樣本,有九十九%的機率可以偵測出發生率為千分之一的副作用。這樣嚴謹的態度,就是為了保障全民的安全。

再談疫苗的「藥證」。官方核發藥證,表示該產品的CMC(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檢核通過;不同產品的CMC不會一樣。諾華H1N1含佐劑疫苗(Focetria)的證號是專案輸字第DHS00000135722號,跟諾華季流感的證號不同。台灣諾華有兩張季流感疫苗的藥證,一張是伏必靈流感疫苗(衛署菌疫輸000889),另一張是伏必靈流行性感冒疫苗(英國)(衛署菌疫輸000706),兩張藥證都尚未過期,只是製造地不同;分別為義大利諾華及英國諾華製造。因此,衛生署允許國光沿用北里二○○一年的藥證,自然引起專業界的疑惑。

疫苗不良副作用及死亡案例與疫苗相關性認定的部分,的確不容易。一九七六年美國全民注射開打沒多久,就有三人死亡,起初也被認為是「偶發事件」,但隨後陸續發生多起GBS,終於決定全面回收疫苗。

因此,一個新產製的疫苗,一定要建立周延的通報系統,才能確立資料的完整性,以利進一步分析。例如可活溯性做case-controlled study比較不良反應,或是如日本前瞻性做不同疫苗副作用的比較。新產製的疫苗,面對不良反應,也應先視為「有關」,再逐步排除。筆者認為衛生署應該主導這樣的過程。

筆者工作中深深感受到,台灣的醫學研究已經受到國際肯定(相對於中國的比較不受信任、被認為造假的可能性大);台灣的生技產業,應該也用先進國家的標準來要求自己,例如國光多次發言也引用了WHO或美國FDA的規定。誠懇希望台灣衛生主管機關能從這次的過程吸取經驗,確實監督、帶領台灣的生技產業,製出揚名國際的Made In Taiwan的疫苗。(作者曾任台灣教學醫院主治醫師,現任職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光有話要說
2010-1-27

◎陳建輝

張葉森以及黃奕廷先生相繼投書,指出防疫問題應檢討疫苗品質。防疫關乎全民健康,確實值得公評。但藥證審核各國皆有其理論基礎,若如黃先生所言以FDA標準檢視,經歐盟准許以H5N1模擬許可(mock up)之諾華Focetria疫苗將不符合規定。FDA之規定無法放諸四海皆準。

國光實績,經衛生署認定:國光從事疫苗製造已有四十五年,自製的破傷風、日本腦炎疫苗,市佔率都超過一半。國光疫苗製造廠經cGMP認證,包括建廠藍圖、生產技術、製造流程、原料內容、過程監測,全數比照原廠北里之技術規格、且數據完全相符,嚴格確認後衛生署才同意產地變更,核准全程生產流感疫苗。

國光臨床試驗,具本土經驗:新流感疫苗如同一般季節流感疫苗,製程相同僅使用不同的病毒株,世界各國並不將新流感疫苗視為新藥。國光在台灣順利完成成人、老人及兒童之臨床試驗,試驗結果送交政府後由政府稽查醫院,合乎歐盟以及台灣規範。

張先生指出國外藥廠皆有上千人之人體測試,依照諾華去年十二月仿單,H1N1疫苗之試驗人數,成人為一百三十二人、老年人為一百二十二人、九至十七歲為九十四人、三至八歲為八十五人。五千人的數據應是H5N1禽流感疫苗的測試人數,非H1N1新流感疫苗。

若品質可疑,國光願意負責:美國通報疫苗疑似死亡案例需經醫師初步排除,黃先生直接將兩國案例數相比較,而不考量兩國之醫療背景、社會人情、通報流程、病史及案例死亡與施打疫苗之間隔時間點等,易誤導且有失公允。

國光疫苗已有五百萬劑的施打經驗,目前經過審查以及解剖之死亡案例,無一與疫苗相關。但國光仍多次表明,若疫苗品質有瑕疵實證,下架回收在所不惜。

過去日本從未進口外國疫苗、此次疫情嚴峻產量不足,初次放寬進口,但仍執行百人之人體試驗才核准上市,事後要求有一萬人之上市後監測,始末與黃先生指出因副作用而決定進口有所出入。

作為台灣第一個疫苗廠,我們無需謀財害命只為了一筆生意。我們期許自己能發光發熱站上國際的舞台,也懇請各界能給國光公平的機會。

(作者為國光生物科技公司品質保證處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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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似乎國光副總的抗辯,都在前一篇裡被反駁光光。(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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