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2/08 12:10:15瀏覽764|回應0|推薦2 | |
疫苗問題應有的科學觀念(郭明實、郭明裕 )
2010年02月05日蘋果日報 西方國家在刑事案件講求科學證據,即便是辛普森案,絕大多數人認為兇手是他,法官仍然判無罪,理由是證據不足。因為要判一位兇手有罪,科學證據最重要,否則因證據不足造成誤判,不是又傷害另一位無辜。法學講究科學證據,醫學更應如此,因為它涉獵的是生與死,不得不慎重。疫苗更是其中之重,好的疫苗可以挽救千萬人免於瘟疫死亡,但有問題的疫苗卻可以造成死亡與殘疾,所以科學證據缺一不可。 國光疫苗第一次製造疫苗,值得鼓勵,但仍要遵循科學方法與程序,並提出科學證據以服大眾,以服醫界。國光一開始招待醫療人員參觀,想用醫療人員背書,但參觀軟硬體,又非專家,背書公信力有限。另外董事長發表不需繁文縟節,已然有挑戰科學程序之嫌。 至於輕微不良反應增加,站在疫苗政策利大於弊,醫界與民眾大都會趨向接受與支持。但嚴重不良反應增加,新成立的食品暨藥物管理局就需介入調查,而不是由疾病管制局對外發言疫苗問題。而國光公司大量在媒體反駁質疑,並沒有同時攤開科學數據,更質疑台灣與美國健保系統與醫療水準不同,不正是指明台灣受害家屬理盲,但台灣人與美國人的生命價值有差異嗎? 不能拿生命當賭注 我們第一線醫師施打疫苗30年,卻沒有看過要家長簽同意書與接到這麼多投訴。也沒看到國光疫苗臨床人體實驗報告在知名醫學期刊出現,這叫第一線基層醫師如何為國光背書,而疫苗出問題就說與疫苗無關未免太武斷,反證的證據又在哪?造成第一線醫師無法對他的病人交代。況且在疫情延燒數月後才出現的疫苗,就已有防疫學理不通的困窘,此時推行的疫苗政策就不可以急,而是要把戰線拉長,提升疫苗品質,釐清嚴重不良反應與疫苗品質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然後再重新上市施打,因應下一波疫情到臨,這才是科學方式。 至於專家對藥證號碼八年來相同的質疑,到底是根據食品暨藥物管理局哪一條法令?也應講清楚。目前我們沒有看到諾華疫苗,對其產生輕微不良反應增加與少數嚴重不良反應個案,發表反駁的言論。因為這些問題的釐清,只有公正的獨立委員會與食品暨藥物管理局可以介入,而答案呢?就只有靠世界權威的醫學期刊背書。 諾華H1N1疫苗,去年9月11日登到《新英格蘭醫學期刊》上,讓我們看到稍高的輕微不良反應,但卻有較高的14天與21天的有效抗體反應,就是一項很好的科學示範。最近,瑞士諾華疫苗又在去年12月31日(電子檔)與今年1月28日(書面版),《新英格蘭醫學雜誌》的論文中被證實,九歲以下兒童施打一劑諾華疫苗就有極佳的抗體出現,以及最新一期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研究員登於「科學轉譯醫學」期刊的研究報告,顯示含「MF59」佐劑的諾華疫苗,可加強人體免疫反應,更可交叉保護H5N1等禽流感病毒威脅等好處。 至於孕婦呢?北歐的研究登於近期的「疫苗」期刊發現,含「MF59」佐劑的諾華疫苗並不會增加孕婦不良反應。至於引發自體免疫的憂慮,歐美研究也發現只有局部性發炎腫脹的輕微不良反應。這些更是說服人的最佳方法。衛生署扶植國產疫苗的立意是對的,但不能以生命作賭注!這是醫療的基本守則。類似諾華疫苗在醫學期刊的出現,第一線醫師才有科學證據相信疫苗品質無虞。國光疫苗要在國際疫苗市場發光發熱,最少要有這些科學證據做為張本。 郭明實為喬治亞州Phonye Hosipital資深小兒科主治醫師、曾任長庚醫院新生兒科主任;郭明裕為桃園市敏盛總醫院NICU顧問與小兒科主治醫師 ------------------------------------------------------------------------------------- 疫苗審查透明嚴謹(康照洲) 2010年02月08日蘋果日報 有關長庚大學臨床行為科學研究所楊庸一副教授2月1日「只有透明 才能消解疑慮」與前長庚醫院新生兒科主任郭明實醫師及桃園敏盛醫院郭明裕醫師2月5日「疫苗問題應有的科學觀念」兩篇文章,首先感謝楊教授與二位郭醫師對衛生署核准H1N1疫苗流程及安全問題的指教,同時也在此做詳細說明。 先從楊教授引述11月5日衛生署引用傳染病防治法給予國光生技專案使用,11月12日才核發藥證談起。 疾病管制局基於防疫需要,擔心在國光H1N1疫苗核准前爆發疫情,因此依傳染病防治法向藥政單位申請專案使用國光疫苗,但因當時疫情還在掌控中,所以疾病管制局直到11月12日國光正式取得衛生署核發藥證後,11月16日才使用國光疫苗。衛生署11月1日施打的疫苗,則是疾病管制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專案進口的諾華疫苗,並非國光疫苗,這點需要強調。 並未違反規範倫理 其次是國光疫苗藥證審查,基於防疫急迫性,衛生署當時採取所謂滾動式審查(rolling review),就是廠商可將資料分批送審,藥政單位立即逐批審查,一旦證實產品安全、療效及品質無疑,即可核准。國光在完成成人及兒童的第1劑及第2劑臨床試驗,分別將報告送署,衛生署立即指派專家至執行試驗的台大、三總及萬芳醫院(成人部分)與台大、長庚醫院(兒童部分),進行臨床試驗GCP實地查核,並召開4次會議審查,這比一般藥品臨床試驗查核更嚴格(依往例是在完成應施打劑次的臨床試驗結果報告送署後,才指派專家進行實地查核,如果在多家醫院進行臨床試驗,依風險管理原則,僅選擇受試人數最多的一家醫院查核),目的在確認臨床試驗依照原核准計劃書執行,保護受試者權益,並無跳過或違反慣有的醫學倫理及人體試驗規範。 再就兩位郭醫師的疑問,首先是藥品不良反應通報,在衛生署內部分工,一般藥品不良反應由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負責,包括通報、評估及處理決定;疫苗不良反應則由疾病管制局CDC負責。由於H1N1疫苗引起社會高度關切,衛生署決定仿照美國模式,特別成立TFDA與CDC之H1N1新型流感疫苗接種後安全監控工作小組,對於具安全疑慮或臨床意義之訊號,提請藥物安全評估委員會研議。藉此強化國內藥政及防疫單位合作,整合現有被動通報體系以及疫苗主動監控機制,來加強民眾施打疫苗的保障。 再者是藥證號碼的質疑,依據藥事法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衛生署核准藥證後,如涉及產品相關變更事項,廠商需要檢附佐證資料,向藥政單位提出變更申請,通過後,即可沿用相同的藥證字號,但變更的內容會被清楚註記在藥證上。 所有藥品都是相同標準,H1N1疫苗也不例外。歷年流感疫苗皆採用病毒株變更方式辦理,國光H1N1疫苗也依此原則申請變更,無須重新申請新的藥證,這跟美國FDA及國際間作法一致。 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二位郭醫師最後提出臨床試驗結果發表國際期刊的問題。臨床試驗結果所有權及其論文發表主導權,都是屬於臨床試驗主持人及廠商。不過,為讓民眾更了解國光疫苗臨床試驗的結果,衛生署除將結果及副作用,詳細記載在產品說明書上,並在通過藥證後立即公布在衛生署網站。去年(98年)12月24日衛生署更邀請國光臨床試驗主持人召開記者會說明試驗結果,在在顯示衛生署對疫苗資訊透明的重視。 對於國光H1N1新型流感疫苗的審查,本局一直抱持戒慎恐懼進行審查,即使在審查時間的壓力下,所有需要檢送的資料並沒有減少,為的就是保障民眾用藥都是安全有效,這也是藥政管理單位的天職。 作者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
( 時事評論|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