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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堂前教(學)子 拘役四十天
2010/06/19 14:20:44瀏覽634|回應0|推薦0
底下是日前在哇新聞羞辱學生 是輔導管教嗎 與網友的討論.



21 樓 marsj 發言於2010-06-12 11:19:02

公然侮辱與管教不當應有分別,法官量處不符比例原則,即若有其他懲處方法應先考慮,否則請該法官應建議廢除法律外的懲處辦法,這樣做出如此判決,才符合其心證及學養.


22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2 11:45:52

請問21 樓
如果不是因為這種管 教方法會有公然侮辱的效果
不然是哪方面不當呢?

拘役40天或許太重了,正如同以公開羞辱懲罰遲到的學生也是太重了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若是判有罪,罰金一元,如何?


23 樓 heiou 發言於2010-06-12 11:51:27
22 樓 amatch

你是人笨雞精的打手嗎?
你是人本家長嗎?


26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2 12:13:00
敬覆22 樓

我和人本基金沒有任何關連
不過好心勸告你, 不要動不動就說別人是打手
也不要以為某些團體或者單位不算是人, 就可以隨便亂罵
--------------------------------------------------------------------------

[參 考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81202288&q=1010012907398&p=%E5%85%AC%E7%84%B6%E4%BE%AE%E8%BE%B1%E7%BD%AA

刑 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這條法條分成兩項,第一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裡所規定的罰金是銀元,所以目前可以判 處的刑罰,是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仔細分析起來共有三點,

第一點要有侮辱的行 為,所謂侮辱指的是要以使他人難堪為目的,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的方法進行 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 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點把這 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必須行為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 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沒有這種侮辱他人的故意,只是開開玩笑或者誤解他人的言論意旨,任意加以批評,都是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侮辱也 有絕對侮辱與相對侮辱的分別,絕對侮辱是指這種侮辱他人行為對任何人都是侮辱,例如謾罵他人所作所為連狗都不如,這種謾罵對任何人都是一種侮辱。相對侮辱 是指這種謾罵,只對特定人構成侮辱,對一般人是不會成立侮辱,例如謾罵執業律師的人不懂法律,這對以法律為專業的律師來說,是一種奇恥大辱。
用相 同的言語去罵不是專精法律的人,對他的人格不致有所貶損,所以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的犯罪。其次須要說明的是那些情形下才算是「公然」?刑法分則上公然的意 義,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與第2179號解釋:只要是行為當時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解釋文中所稱的「多數人」,係包括 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以釋字第145號加以補充解釋。目前司法實務上都是依據這兩號解釋來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所以 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舉個例來說,夫妻關起門來吵架,互相指著對方的鼻子大罵特罵,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 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那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沒遮攔地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第三點要說明的是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為什麼要特別強調人才是公然侮辱罪的客體呢?因為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 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為「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 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法條中所稱的「人」,受到這法條的保 護。所以脫口就迸出一堆髒話的人要特別小心,不要以為某些團體或者單位不算是人,刻意對其大罵特罵,結果惹來刑責上身。

§公然侮辱他人, 不問是普通公然侮辱,或者是強暴公然侮辱,依刑法第314條的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 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因此,有的人整天髒話不斷,看不慣就破口大罵,結果什麼事都沒有。司法機關在不告不理的法則下,就不會介入。有的人沒有使用過半句 言語暴力,只是用口水吐在對方的衣服上,結果驗出DNA,被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48 樓 marsj 發言於2010-06-12 16:36:39
有無犯意是重點,若非故意即未必能稱為侮辱,老師大庭廣眾公佈該生有遲到的行為,目的在於教育該生及 其他學生守時的重要,所謂遲到大王 ,列入金式世界紀錄等語,目的在告知該生遲到為不當行為,應當改正 之,而後該生心生不服或自有羞愧,發生種種離家等行為 ,乃該生未能知過改過的個人行為,即不知懺悔不當行為,即遲到不守時 ,該生會因被人指出錯誤不當行為,而有離家等更不良的行為,亦非老師所預料,且家長在家對自己未成年的小孩,於管教上竟可以使其小孩經常遲到,甚至能任意 離家而無法制止,顯見管教已有問題,家長豈無責任?
又糾正學生不當的行為,是老師應盡的責任及義務,依照該生遲到的情形64%,倘若持續下去,若有人據此資料提出聲請金式世界紀錄,該生未必不會有成立的可 能,非不會發生,且只要該生持續遲到,紀錄夠多,若被人提出聲請,縱未通過審核,仍會被落實遲到大王的名聲,老師所言亦並非虛,只是告知較嚴重的結果而 已,此嚴重不當行為老師施以較重的處置教導該生,無非在於希望該生能藉此導正,然而該生家長不知如何教育其子之遲到行為竟使其如此嚴重,老師代為管教,其 不配合管教或感謝老師也就罷了,居然要老師道歉,其後又提出告訴,真不知其思想為何?
又該家庭教育之小孩有如此不當行為,社會局是否應主動介入了解,其父母是否有撫育小孩的資格,免得將來培育出新的社會問題.


73 樓 ggyywk 發言於2010-06-12 19:33:19
不懂得尊重別人, 講話自然口無遮攔, 所以會隨意抹黑, 辱罵別人,
而且還認為沒甚麼不對, 這就是他們的價值觀,
也就無怪乎會認為師長在大庭廣眾嘲諷小朋友為遲到大王沒甚麼大不了
打從心底就不把別人放在眼裡, 當然就更不會尊重小朋友的人格
.
老師當然有權責管教學生, 但管教不等於嘲諷羞辱,
就跟九巴掌不會是正當的管教道理一樣, 靠的是合理的獎懲與輔導
只學會用打罵管學生不求上進的老師, 當然覺得動輒得咎不如不管
不過是為自己的怠惰找藉口, 覺得幹不下去的老師可以不要幹
把機會讓給有熱忱有教育心理概念的人來做老師


76 樓 r7625045 發言於2010-06-12 21:00:12
爬完70幾樓的文

個人認為 教育的方式要站在對方可以接受的程度

不給人留餘地 人家也不會對你客氣

對同學的行為不滿意 私下講就好 何必拉到朝會公開點名 

就算是大人也會難堪吧  何況 是小孩?

如果被點的是自己小孩 你們會怎麼想呢? 老師是否也有過分的地方?


77 樓 hiwancom 發言於2010-06-12 21:25:55
這是多大的羞辱?人的一生沒有被羞辱的時候?我不相信。
管教不當,不止是學校,現實的情形是 有在管教,不當是會發生,但至於用判刑來嚇阻?嚇阻的是再也沒人想要管教了。
請嚴厲一點吧,學生已經集體在吸毒,集體到酒店上班了,給老師多一點 權利和空間去處分學生吧,連孔子都拿教鞭。


81 樓 coolbier 發言於2010-06-12 22:33:43
在朝會上被公開說是「遲到大王」
就不能承受
將來會有抗壓性嗎
最多變成一個
廢 物


85 樓 zen268 發言於2010-06-12 23:01:38
家長的教育方法也有問題
覺得自己小孩被公開羞辱提告根本也解決不了問題
反而害了小孩
對小孩面對事情的處理絕對有負面的影響
人的一聲中會經歷的逆境問題那麼多
如果遇到事情只有提告還是訴諸暴力
恐怕很快GAME  OVER


91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3 08:09:28
44樓coolbier
攻擊不一定就等同侮辱
您看一場辯論會
攻擊來攻擊去真精彩
你會說這就叫侮辱來侮辱去嗎
------------------------------------------
沒錯, 攻擊不一定就等同侮辱
辯論會要精彩, 看的是立論的攻防
若淪落到人身攻擊, 那就很難看了


94 樓 ningbo 發言於2010-06-13 09:42:14
(離婁上)

 孟子曰:“自暴者,不可與有言也;自棄者,不可與有為也。”




看 來些人比世人津津樂道的孔老二更偉大、還更懂的因材施教、更懂得教育是怎麼一回事、、、我佩、、、服滴很阿!



塵歸塵 土歸土 法律的歸法律 教育的歸教育!


法官不是因材施教的老師,法官更不是法力無邊的法師。呵呵呵!去看看教育基本法


第 八條(教師、學生、家長及學校之教育權責)

第十五條(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之保障)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96 樓 ningbo 發言於2010-06-13 10:01:35
你也看的懂『自暴者,不可與有言也』? 呵呵


遲到大王也看的懂『自暴者,不 可與有言也』? 書記官也看的懂『自暴者,不可與有言也』? 了

塵歸塵 土歸土 法律的歸法律 教育的歸教育!


法官不是因材施教的老師,法官更不是法力無邊的法師。呵呵呵!去看看教育基本法


97 樓 ningbo 發言於2010-06-13 10:03:51
公孫醜曰:“君子之不教子,何也?”

孟子曰:“勢不行也。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繼之以怒,繼之以怒,則反夷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於正也’。則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則惡矣。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間不責善。 責善則離,離則不祥,莫大焉。”


公孫醜說:“君子不親自教育兒子,為什麼?”


孟子回答:“因為勢在難行。教育一定要用正理正道,(父親教兒子)用正理正道、不行時,用愛的鼓勵也沒有屁用的時候、、接著來的是罵的、用揍的、甚至於用踹的。那就傷感情了。(兒子會說)‘你教我正理正道,可是你不按正理正道做’沒有用愛的教育,於是父子之間便傷感情了。父子一傷感情,那就很不好。古人交換著對兒子進行教育(為什麼要把心肝寶貝送到學校?),使父子之間不因求好而相責備。因為求好而使父子隔閡,父子之間有了隔閡,是最不好的一件事。”


100 樓 r7625045 發言於2010-06-13 10:06:28
97 樓 ningbo 發言於2010-06-13 10:03:51
公孫醜 曰:“君子之不教子,何也?”
\........
=====================================

當眾羞辱算正道?


107 樓 ningbo 發言於2010-06-13 10:38:38
古人云:當面教子 背後教妻。

白話文、、不要在私下無人的地方罵小孩,有外人在旁 邊時夫妻不要吵架



《朱子家訓》

堂前教子,枕邊教妻,對症下藥,量體裁衣。


108 樓 r7625045 發言於2010-06-13 10:52:27
107 樓 ningbo 發言於2010-06-13 10:38:38
古人云:當面教子 背後教妻。
白話文、、不要在私下無人的地方罵小孩,有外人在旁邊時夫妻不要吵架
《朱子家訓》
堂前教子,枕邊教妻,對症下藥,量體裁衣。
==========================================================
哈哈 哈

亂翻譯 我現在明白

你看不懂古文

堂前教子 應該翻譯成 教小孩態度應該嚴正 慎重 因此有""堂前"" 是在祠堂或者正堂 中堂 代表鄭重 字意不在堂 而在於正 應該解釋成教導小孩要以嚴正的態度

被你翻譯成 不要在私下無人的地方罵小孩 有你的 哈哈哈哈


109 樓 ningbo 發言於2010-06-13 11:04:54
當面教子 背後教妻



呵呵 堂前教子 竟然搞成堂堂正正 堂而皇之 的堂了想當然而 當面教子的當跟堂可能也有親戚關係喔 呵呵 還真有你的


110 樓 ningbo 發言於2010-06-13 11:19:36
古人云:當面教子 背後教妻。
當面VS背後 寶貝VS牽手



聰明的台灣人想一想、、、


為什麼教訓犬子要在人前呢,為什麼不要在沒人的地方教訓心肝寶貝呢?


為什麼不可以在人前說自己的妻子笨或是說自己丈夫不會賺錢呢?(有外人在的時候,不要批評自己的另一半)


111 樓 r7625045 發言於2010-06-13 11:26:20
堂前 不是人前 堂前也可以是只有父子的場合 取意在正 引意為嚴正

請 你 不要不懂亂翻古文 只會顯得程度很差還在賣弄而已


112 樓 r7625045 發言於2010-06-13 11:42:33
我想你還是不懂

堂前教子 堂本來的意思是中堂 祠堂 引申成鄭重的場合

堂前教子 選在中堂祠堂教導孩子 祖先在上 是表示鄭重 嚴肅的

也不一定要在祠堂前面 重點在鄭重 嚴肅

但是不等於眾 人面前

堂堂正正 也是因此引意而來的 祠堂中堂不能亂蓋 有很嚴謹的形狀 法度 比例 擺設規矩

因此堂 跟 正 連在一起 都是形容按照規矩 疊字加重語意 表示很規矩

但是堂的意思 本質還是祠堂 中堂 引他格局的""正"" 來解釋 如果真要白話不帶引申 也可以說如中堂般方方正正的規矩

因此 堂前教子

從來就沒有 ""眾人之前""" 教育小孩的意思 只有你亂解才用上的

懂嗎? 還是不懂?


114 樓 5942888 發言於2010-06-13 23:44:55
【富者之教子,須是重道;貧者之教子,須是守節】


(宋)家頤《教子 語》:“人生至樂,無如讀書;至要,無如教子。父子之間不可溺於小慈,自小律之以威,繩之以禮,則長無不肖之悔。教子有五:導其性,廣其志,養其才,鼓其 氣,攻其病。廢一不可。養子弟如養芝蘭,即積學以培植之,積善以滋潤之。富者之教子,須是重道;貧者之教子,須是守節。”


(清) 申居鄖《西岩贅語》:“語云:‘人前教子,背地責妻。


所以呢,父親對孩子不可以沉溺於“小慈、小愛”,而是應該 從小“律之以威,繩之以禮”,否則,就可能培養出讓祖先蒙羞、為害社會的不肖之子。更何況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裡也講的很清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





『自暴者,不可與有言也』、、這句說的真好 意思是:人聽的懂人話 非人聽不懂人話 呵呵


115 樓 5942888 發言於2010-06-14 00:50:06
這些沒有理論基礎,只憑信仰跟理念,學洋人拿刀叉就想來吃中國菜、拿刀叉吃台灣料理,就來搞愛的教育、搞廢死的朋友、、因該多讀一些經典好書,才不會跟社會脫節,鬧大笑話。


良藥苦於口,而智者勸而飲之,知其入 而已己疾也。忠言拂於耳,而明主聽之,知其可以致功也。人生面對的就是自己去找、、棍子跟糖果而已、、不會很難!


知之為知之、不要胡亂瞎掰,胡亂只憑個人喜好曲解古人原意。文言文生動活潑簡潔有力,翻成白話文不要照字直翻,會嚇跑年輕學子對文言文的反感


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十五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 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教育基本法 第8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
第 八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
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
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
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十五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
公平救濟之管道。


123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4 14:58:48
94 樓ningbo
塵歸塵 土歸土 法律的歸法律 教育的歸教育!
法官不是因材施教的老師,法官更不是法力無邊的法師。呵呵呵!去看看教育基本法

第 八條(教師、學生、家長及學校之教育權責)
第十五條(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之保障)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
【教育基本法】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當時的第八條和第十五條只保障了學生的學習權和受教育權, 至於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是95年12月27日通過的修正案新加進去的.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是89 年 11 月 28 日發布實施的, 主要是提供被處分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的學生申訴的辦法.【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和第十五條修正後,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並沒有隨之修正, 所以這個辦法並不適用於處理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不當或違法之侵害.

該辦法第5條規定: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請問學校可曾書面通知家長: "某某老師將於(或 業已於)某月某日朝會上公開揶揄學生某某某以矯正該生習慣性遲到之偏差行為"? 不然你怎麼叫家長根據該辦法申訴?


124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4 15:00:17
97樓 ningbo
孟子回答:“因為勢在難行。教育一定要用正理正道,(父親教兒子)用正理正道、不行時,用愛的鼓勵也沒有屁用的時候、、接著來的是罵的、用揍的、甚至於用踹的。那就傷感情了。(兒子會說)‘你教我正理正道,可是你不按正理正道做’沒有用愛的教育,於是父子之間便傷感情了。父子一傷感情,那就很不好。古人交換著對兒子進行教育(為什麼要把心肝寶貝送到學校?),使父子之間不因求好而相責備。因為求好而使父子隔閡,父子之間有了隔閡,是最不好的一件事。”
-------------------------------------------------------------------------------------
這段話翻得倒是生動得很! 可是君子易子而教可不是為了找別人用罵的、用揍的、甚至於用踹的去教育自己的孩子, 因為孟子開宗明義不就說了: "教育一定要用正理正道"?

如果你主張"用罵的、用揍的、甚至於用踹的"是正理正道, 請大聲說出來, 不要賴給孟子.

"教育一定要用正理正道"是原則. 教自己的孩子因為求好心切、耐性不足, 不免有時會偏離正理正道, 變成"用罵的、用揍的、甚至於用踹的", 這是人性的弱點. 做家長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 拉不下臉為情緒失控向孩子道歉, 只好找老師教了. 老師雖然也是人, 遇到頑劣愚鈍的學生也可能想"用罵的、用揍的、甚至於用踹的", 但是學生畢竟不是自己的孩子, 這樣的距離有助於老師保持客觀理性一點, 最不濟他可以叫學生退學, 而不需偏離正理正道. 萬一老師忍不住"用罵的、用揍的、甚至於用踹的", 家長也可以換老師, 而不是硬要孩子接受"用罵的、用揍的、甚至於用踹的"的教育.


125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4 15:04:06
114樓 5942888

(清) 申居鄖《西岩贅語》:“語云:‘人前教子,背地責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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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別人的話, 切忌斷章取義.
申居鄖是反對 "人前教子" 的.

他認為管束要嚴, 但也要顧及孩子的顏面, 若是讓他覺得丟盡了臉, 從此破罐子破摔, 無所顧惜, 變成痞子無賴之流, 就救不回來了.


(清)申居鄖在《西岩贅語》中說:“語云:'人前教子,背地責妻。'余以為子亦不當人前顯斥。蓋為教之方,先須養其廉恥。恥者,百行所從出也,故嚴束之以範其趨,寬假之以發其恥。恥在,則有過受責唯恐人知,此一線畏人之念,便是憤悱進益之端。若於人前日家呵撲,則顏面一破,偷惰苟且,罔所顧惜,直一頑鈍無賴者耳,何所用其教乎?” (http://www.ririxin.org/show.aspx?id=333&cid=31)


129 樓 5942888 發言於2010-06-15 12:44:19
Re 125 樓 amatch

知道我為什麼會把申居鄖寫的《西岩贅語》拿出來提一下嗎嗎?
呵呵 閣下如果從107 樓(古人云:當面教子 背後教妻。《朱子家訓》堂前教子,枕邊教妻)開始看起,就知道我在說甚麼了,特別是109樓的留言還請你再用力用心看一下,這也是在下為什麼會提出 “語云:‘人前教子,背地責妻。

套一句你125 樓滴發言『引用別人的話, 切忌斷章取義』、、、呵呵 不要急、、閣下124樓的留言小弟雖不贊同(只講到處罰的一面、沒講到溺愛的一面,這也是為什麼要有客觀的一面),但是說的確是有理的很


至於教育基本法沿革、、網路上一查便有,也沒甚麼好賣弄滴,但教育基本法是那麼多條,我為何只提第八條、第十五條這二條呢? 主要是這位遲到大王的爸拔對他不利的法條就剛好沒有看到、、、特別是為什麼會遲到這件事,好死不巧套在第八條一點都不過份,特別是明明有救濟之管道,幹嘛 要告到法院的第十五條、、、、


第八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
第十五條、、、學生學習權、受教 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131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5 16:21:24
Re 129樓 5942888

哦, 你引《西岩贅語》的話, 只是要向r7625045證明 當面 = 堂前 = 人前?

但是, "人前教子"頂多也只是說不必避諱在有外人的場合教導孩子, 怎麼被你說成 "不要在私下無人的地方罵小孩"? 不避諱人前是為了及時機會教育, 尤其是非還分不太清楚, 也沒有什麼羞恥的觀念的小小孩, 更是要時時耳提面命.

關於易子而教只談到處罰的一面, 因為當時是在討論孟子回答公孫醜的內容. 若要談到溺愛的一面, "父子之間不可溺於小慈,自小律之以威,繩之以禮", 說得很好啊. 可是就像申居鄖主張的"嚴束之以範其趨,寬假之以發其恥", 這個"威"字並不需要以特意在人前羞辱孩子的手段來樹立吧?

孩子經常遲到, 你要說是當爸爸的失職, 也不是不可以. 只是實際上, 家長也只能透過學校告知孩子在學校的表現. 學生經常遲到, 為什麼學校不是拿起通訊錄打電話告知家長, 卻去告知全校師生? 至於你說的: "明明有救濟之管道" 正是我納悶的地方. 寫那些教育基本法沿革是在說明【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就是第十五條中所謂的"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ㄚ可是這個管道明明就只救濟學習權和受教育權受侵害, 並不能救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侵害呀. 拜託明示管道在哪裡? (這裡說的是"依法令提供"的正式管道, 討論這個問題並不表示我贊成家長一狀告上法院, 至於怎麼做比較好, 就先不多談了.)


133 樓 5942888 發言於2010-06-15 22:34:32
"人前教子"、、節錄你主要的觀點『不避諱人前是為了及時機會教育』,如有誤解請指正喔;但是、、相 對應的另一句、、背地責妻呢?難不成是要給現行犯的老婆放水,因為她是大人,有是非之心啊,所以呢,不要在公開場所即時的責備喔?
呵呵 『教子、責妻』要看地方,不是看心情,人前跟背地是甚麼樣的場所、、有那麼難搞清楚嗎(斷章取義的害處立馬就浮出抬面)?我主要的意思就是說【不要有所避諱、、在公開的場合教導孩子】
呵呵 對這句古人說的話,每個人認知不同,當然每個人有每個人的解釋權,你認為人前、面前、堂前、、這種教育的方式不對(其實網路上持這種看法,反對在公開的場 所教導孩子的不少,可能是怕踩壞了草莓)所以府上對子弟是採取相反的觀點、、『背後教子、人前責妻』,但是我還是一樣要尊重你的選擇、、頂多我只能給予祝 福而已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弄出來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總共有十六條(網上查到的、另一套軟件: 中華民國法典2.4版(註冊版)也是只有16條),至於你說的『這個管道明明就只救濟學習權和受教育權受侵害』不知是根據該實施辦法的哪一條啊?我因為眼 睛看世足賽看久了,所以只看到第一條的「學生權益」這四個字、、就麻煩你指點一下?呵呵


134 樓 r7625045 發言於2010-06-15 23:42:45
133 樓 5942888 發言於2010-06-15 22: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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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勸你

要搬一堆資料 來掩蓋立論的薄弱

至少也把自己弄得資料看懂 不要搬來讓人家解釋給你聽

只會突顯你強坳硬掰的缺點


141 樓 5942888 發言於2010-06-16 00:32:59
自暴自棄的人就是聖經佛經說的話、、他也是聽不懂滴,更何況講道理的人話他更是無法度聽的懂、、、呵 呵 這個教子在、、堂前 面前 人前、、、好笑極了!乾脆就請會唱平劇的網友來個三娘教子算了 (注意喔 是平劇喔,不是我喜歡的蘇州評彈喔)


142 樓 0800092000 發言於2010-06-16 10:51:22
amatch 的重點在 : "罐子破摔, 無所顧惜, 變成痞子無賴之流, 就救不回來."

" 恥乃人本.,當眾給自己孩子難看,糗的還是自己 (既丟臉又被113).

故建議先關起房門窗再說(練或唸.任君所願)



至於三娘教子那是吃飽撐著 , 既非己出, 直接送去黑社會即可


143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6 16:20:59
呵呵呵! 我幾時反對人前教子了? 我反對的是把"教"等同於"罵", 好像不罵孩子就沒別的招數了.

昨天, 我在候診室看著雜誌等人. 突然門開了又被大力地摔上. 跑進來的是一對兄弟. 大的約莫6、7歲, 小的大約3歲. 摔門的是弟弟, 他還擋在門後, 想阻擋媽媽開門. 當然是擋不住的啦. 媽媽進來了,

"不可以用 力摔門"
"為什麼? "
"那可能會夾到手, 傷到你自己. "
"我沒有受傷! "(一臉得意狀)

聽到這裡, 我忍俊不住的笑出聲. 那個媽媽有點尷尬又無奈的對我說: "你看, 他這麼小就會頂嘴了! "
其實, 我覺得有點抱歉, 因為被我這麼一打岔, 這一場教子活動就不了了之了. 我想那個小弟弟下次還會再摔門吧, 因為他還沒有被媽媽的理由說服. 但如果對話繼續下去,

"還好這 次沒受傷. 可是你不總是幸運的. 而且關門這麼大聲, 你會嚇到別人. "
"那會怎樣? "
"那很不禮貌. 你要做個沒有禮貌的小孩嗎? "
"不, 我是好小孩. "
"好. 記得不要用力摔門. "
"o.k."

這樣教出 來的小孩應該會比劈頭就被罵: "告訴你多少次了? 不可以用力摔門! 說都不會聽. 你給我皮繃緊一點, 看我回去怎麼修理你! "的孩子懂得尊重吧.



144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6 16:49:37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弄出來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總共有十六 條(網上查到的、另一套軟件: 中華民國法典2.4版(註冊版)也是只有16條),至於你說的『這個管道明明就只救濟學習權和受教育權受侵害』不知是根據該實施辦法的哪一條啊?我因為眼 睛看世足賽看久了,所以只看到第一條的「學生權益」這四個字、、就麻煩你指點一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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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這個管道明明就只救濟學習權和受教育權受侵害』是因為制訂法令的時候, 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保障的就只有學習權和受教育權. 如果說教育基本法裡的學生權益範圍擴大了, 實施辦法裡的學生權益範圍自然也自動擴大, 無須修訂. 那麼根據第5條, 學校有義務書面通知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 並告知
學生家長如有不服, 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生申評會申訴.

所以我才問你, 學校可曾書面通知家長: "某某老師將於(或 業已於)某月某日朝會上公開揶揄學生某某某以矯正該生習慣性遲到之偏差行為"? 不然你怎麼叫家長根據該辦法申訴?


145 樓 yoyoman 發言於2010-06-16 17:25:24
有人對這件事提到 家長就把老師的「羞辱」當瘋狗就好了 何必上法院
把老師當成瘋狗 這是不尊師的行為
家長是不可以這樣教小孩的


146 樓 5942888 發言於2010-06-17 01:32:38
床前明月光 疑是地上霜

堂前戲人妻 人後共子爽、、、這畫面多美阿 呵呵

教育沒有那麼複雜(教育沒那麼牛)、、『因材施教 有教無類』這八字真言 可能放諸四海皆準矣。

形形色色的子弟,如何因材施教?誰說了算? 人前不能罵小孩?這招我知道,這招就是拿刀叉吃牛排的信徒,他們在玩所謂的:愛的教育糖果法(俗稱慈母敗兒法簡稱草莓法)、可是拿筷子吃飯的孔子就口不擇言滴開罵了阿(糞土之牆)、、很好!很好!乾脆就把賣饅頭的山東孔老二,就以現行犯伺候直接送到龜山島去關十八年算了


至於閣下所 言『書面通知家長』、、、這個更好笑,家庭聯絡簿這寶命符聽過吧?國小學生一而再 再而三的遲到、、導師沒有在聯絡簿上溫馨的提示家長一二、、、這可是犯了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那是遊街示眾再槍斃的死罪;意思是說、、家庭聯絡簿沒有依序詳實登記,落在人本雞精黑心政客的手裡會被整到精 盡人亡


還是老話一句、、、至於你說的『這個管道明明就只救濟學習權和受教育權受侵害』不知是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的哪一條啊?


呵呵 唬弄誰阿


148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7 14:04:01
Re: 146 樓 5942888

是啊!『因材施教 有教無類』

宰予被罵之後是欣然受教、不再晝寢? 還是我行我素、尼奈我何? 論語並沒有交代清楚; 可是, 蕭同學顯然不是施予羞辱式教育的材料. 實施之後, 不但沒有被激勵而尋思奮發早起, 反而情緒全面崩潰, 離家出走. 依照因材施教的原則, 不是應該要趕快改弦更張, 施以補救方案? 結果咧? 你不用對待草莓的方法對待草莓, 反而罵他是草莓, 不堪一擊, 這叫『因材施教』? 說風涼話, 叫老師們放棄草莓學生, 叫『有教無類』?

我說要書面通知家長的是學校對學生實施的輔導管教措施, 以及如何對輔導管教措施提起申訴的資訊, 而不是指告知家長學生需要輔導管教的事項一定要書面通知. 但是, 如果學生經常遲到這回事曾登載在家庭聯絡簿而不見家長配合督促改善, 應該先懷疑是不是學生自己簽名蓋章, 所以直接打電話聯絡家長才能確認家長知不知情. 不過你也不要唬太大了, 家庭聯絡簿算哪門子的公文書啊?

你不用苦苦的追問哪一條, 那是結構問題. 如果爭執的是學習權和受教育權, 譬如輔導轉學、休學的處分, 其隱含的意思是, 如果學生和家長不配合做某些改變, 學校沒辦法再教這個學生了, 教不動, 教不好, 『我無能, 請你另就高明』; 學生/家長若不願意離開而提出申訴補救之道, 勢必要答應做某些改變. 要不要配合學校, 主動權在學生/家長這邊, 因此提出申訴是可能可以得到有效救濟的. 但是, 當家長主張學生的身體自主權或/及人格發展權受到侵害而學校不承認的時候, 你要家長向基本上是支持校方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冀望評議委員會會判定學校的確侵害了學生的身體自主權或/及人格發展權? 那不是緣木求魚嗎? 如果學校肯承認其管教措施不但沒有達成目的反而造成傷害, 應該主動尋求家長的合作, 研擬積極輔導學生、降低傷害的方案, 如此一來, 家長根本不需要提出申訴了嘛, 更不用一狀告到法院去!


149 樓 love34 發言於2010-06-17 14:17:44
148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7 14:04:01

如果學校肯承認其管教措施不但沒有達成目的反而造成傷害, 應該主動尋求家長的合作, 研擬積極輔導學生、降低傷害的方案, 如此一來, 家長根本不需要提出申訴了嘛, 更不用一狀告到法院去!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同理
為何不是家長肯承認其管教措施不當?


150 樓 amatch 發言於2010-06-17 16:32:16
為何不是家長肯承認其管教措施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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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家長有督導不周的責任, 也不能拿來和學校管教措施不當的責任相抵啊, 何出此問?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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